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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法院的惟一性,文章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表现出的态度出发,通过法政策的考量,给出了合理的解释,认为不应绝对地将协议管辖的惟一性要求理解为将当事人选择的数量限定为“一个”或“一类”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的选择导致了法院之间的审判权冲突时,法律才有必要反对这种自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