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赘婿作为家庭中特殊身份的人,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曾经被完全忽略了,在宋代法律的发展过程中,这种不近人情的做法得以慢慢调整,赘婿逐步地取得了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利。但是其继承权的大小与其所赘居的家庭男丁状况密切相关。对于户绝之家,赘婿最多可以继承全部的家产;对于非户绝之家,根据与赘婿并存的是死者的亲生子还是养子,赘婿的继承份额有所不同。而赘婿一旦异居,离开妻家居住,其财产继承权将会完全丧失。其财产继承权表现出明显的受制约性和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