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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营改增核心政策重分类综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具(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7 号]》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本文暂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营改增核心政策可以归纳总结为如下两部分共计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