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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的规制与取消问题成为近年来“两会”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各方观点可谓聚讼盈庭。实际上,就规范层面而言,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有了对虚假广告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基于公共利益和法律父爱主义式的信息规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医疗广告予以一定程度的规制,但全面禁止则违反比例原则.是对人民“知的权利”与广告主和广告从业人员经济利益的侵犯。而且,简单地以行政立法取代严格的行政执法无助于法治秩序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