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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今土地及房产的持续升温,土地违法案件层出不穷,违法形式变化多样,监管与处罚力度严重不到位。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有效的保障土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简要阐述一下目前土地执法难的现状与对策。
关键词:国土资源 土地执法 问题 成因 对策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与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如何在保障发展的同时,更好的使土地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土地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土地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土地执法逐步步入正轨。但是目前土地违法案件发现难、制止难、处理难、执行难的现状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土地执法工作。本文拟从河口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希望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能有所俾益。
一、现状。
1、土地违法行为及动向发现难,掌控难。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声起步晚,土地管理法律、律、法规不完善,特别是执法力量薄弱,缺乏较为先进的监察设备与手段,特别是处于最基层的执法力量更为严重。加之基层的执法人员少,监察范围大,不可能每次都能巡查到每个地方,这就使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往往有时等到我们发现了,违法建筑已经形成,如再去拆除就增大了难度。
2、制止、防范土地违法活动难度大。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违法活动很难有效的防范和制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制止权,但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对于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是现场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待后果,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虽然《山东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但由于缺乏具体性的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如果违法者不听制止,仍然继续其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部门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只能是看着其继续违法,直至违章建筑形成。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按法定程序落实处罚措施,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效性太差,与及时制止、拆除相矛盾,使得我们的执法活动相当被动。就河口区为例,由于行政区成立较晚,由于当时历时原因在河口区内形成了大量的飞地、插花地等情况,行政区域是在河口区,但是土地权属却禹属于别的县区,这就造成了违法主体不听从当地土地执法部门的管理,这就更加大了土地执法的难度。
3、取证、处罚措施落实难。虽然我国有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且对于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较为严厉,但土地违法者却总是采用一切办法以对抗、阻挠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处罚,拒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的停工及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加之各执法部门之间没有做好相关的协调与沟通,执法力量的大力缺失,使土地执法寸步为坚。以拆除私建房屋为例,没有各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仅靠国土部门的微薄力量很难将处罚决定落实到位,致使土地行政处罚成为一纸空文。
4、强制执行缺乏可操作性,执法困难。(1)是土地执法制止权难以执行到位。现行法律赋予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力和手段十分有限,没有赋予切实可行的强制执行权。即使个别条款所规定的制止权和执行权,也都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2)是土地执法查处权难以落实到位。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内部讨论会审、定性、告知、送达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案件办理时间一般需两、三个月。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故意阻挠调查工作,时间还会相应延长。过长的案件办理时间,必然给案件的查处执行带来难度。(3)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是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对于拆除或没收的方法、途径与具体实施人,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如果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国土部门既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结果往往是以罚代法,收取罚款结案了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违法行为人产生了只要缴纳罚款就算代替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错误观念。
二、成因。
1、土地管理的责任落实不到位。随着国寺土系统半垂直状态的成立,对镇、村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个别镇、村甚至认为基层国土所垂直管理后,土地执法主要是国土部门的责任,各乡镇政府不去配合主动做好违法用地的拆除整改工作,对村干部的违法出租、非法转让耕地、私自扩建宅基地的责任追究,往往流于形式,甚至不予追究。由于河口区成立较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违法主体比较复杂,这也是造成此原因的一大主因。
2、违法用地成本低,获取利益大。一些违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被查处后,该罚款的不能落实到位,该拆除的不能执行到位,对于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由于各和原因不了了之,使违法主体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形成部分违法用地成本比合法用地成本低的现象,致使违法主体心存侥幸,敢于以身试法。此类情况存在于未批先建,私建房屋等情况较多,由于执法不到位,起不到震慑作用。
3、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国土部门向法院、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缺少有效渠道,有些部门甚至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受理不及时,使土地执法工作的效力大打折扣。国土部门与银行、工商、税务、建设、规划、供电、供水、公安、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不衔接。由于各方利益不同,联合制止违法用地的措施落不到实处。
三、对策。
1、加大对国土资源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如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法律讲座、在电视台设立土地宣传专栏等,广泛深入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强化对乡(镇)、村两级领导的土地宣传教育。对一些重大、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给予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2、加强土地执法体制的建设。逐步健全联运执法机制,严厉查处国土违法案件。针对当前土地执法面临的新形势,在实际工作中,健全由当地党委、政府牵头,银行、工商、税务、建设、规划、供电、供水、公安、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一旦发现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多部门共同进行会商会审,迅速实行联动执法,规定对所有违法占地建筑一律不办理任何证件,不供水供电,将社会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最大限度发挥,提高土地执法效果,使土地执法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第一时间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重击。这样,即可弥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强制权受限的局限,又可形成管理职责的分摊,大大加强国土资源的科学管理,同时增强了土地执法力量。
3、强化当地政府责任。把土地執法工作列入对地方政府及镇、村的目标考核内容,如果新增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或宗地数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组织查处不力,违法违规用地集中整治工作不能通过上级政府验收的镇、村,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评先树优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关键词:国土资源 土地执法 问题 成因 对策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与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如何在保障发展的同时,更好的使土地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土地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土地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土地执法逐步步入正轨。但是目前土地违法案件发现难、制止难、处理难、执行难的现状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土地执法工作。本文拟从河口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希望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能有所俾益。
一、现状。
1、土地违法行为及动向发现难,掌控难。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声起步晚,土地管理法律、律、法规不完善,特别是执法力量薄弱,缺乏较为先进的监察设备与手段,特别是处于最基层的执法力量更为严重。加之基层的执法人员少,监察范围大,不可能每次都能巡查到每个地方,这就使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往往有时等到我们发现了,违法建筑已经形成,如再去拆除就增大了难度。
2、制止、防范土地违法活动难度大。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违法活动很难有效的防范和制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制止权,但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对于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是现场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待后果,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虽然《山东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但由于缺乏具体性的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如果违法者不听制止,仍然继续其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部门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只能是看着其继续违法,直至违章建筑形成。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按法定程序落实处罚措施,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效性太差,与及时制止、拆除相矛盾,使得我们的执法活动相当被动。就河口区为例,由于行政区成立较晚,由于当时历时原因在河口区内形成了大量的飞地、插花地等情况,行政区域是在河口区,但是土地权属却禹属于别的县区,这就造成了违法主体不听从当地土地执法部门的管理,这就更加大了土地执法的难度。
3、取证、处罚措施落实难。虽然我国有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且对于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较为严厉,但土地违法者却总是采用一切办法以对抗、阻挠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处罚,拒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的停工及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加之各执法部门之间没有做好相关的协调与沟通,执法力量的大力缺失,使土地执法寸步为坚。以拆除私建房屋为例,没有各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仅靠国土部门的微薄力量很难将处罚决定落实到位,致使土地行政处罚成为一纸空文。
4、强制执行缺乏可操作性,执法困难。(1)是土地执法制止权难以执行到位。现行法律赋予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力和手段十分有限,没有赋予切实可行的强制执行权。即使个别条款所规定的制止权和执行权,也都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2)是土地执法查处权难以落实到位。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内部讨论会审、定性、告知、送达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案件办理时间一般需两、三个月。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故意阻挠调查工作,时间还会相应延长。过长的案件办理时间,必然给案件的查处执行带来难度。(3)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是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对于拆除或没收的方法、途径与具体实施人,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如果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国土部门既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结果往往是以罚代法,收取罚款结案了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违法行为人产生了只要缴纳罚款就算代替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错误观念。
二、成因。
1、土地管理的责任落实不到位。随着国寺土系统半垂直状态的成立,对镇、村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个别镇、村甚至认为基层国土所垂直管理后,土地执法主要是国土部门的责任,各乡镇政府不去配合主动做好违法用地的拆除整改工作,对村干部的违法出租、非法转让耕地、私自扩建宅基地的责任追究,往往流于形式,甚至不予追究。由于河口区成立较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违法主体比较复杂,这也是造成此原因的一大主因。
2、违法用地成本低,获取利益大。一些违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被查处后,该罚款的不能落实到位,该拆除的不能执行到位,对于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由于各和原因不了了之,使违法主体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形成部分违法用地成本比合法用地成本低的现象,致使违法主体心存侥幸,敢于以身试法。此类情况存在于未批先建,私建房屋等情况较多,由于执法不到位,起不到震慑作用。
3、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国土部门向法院、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缺少有效渠道,有些部门甚至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受理不及时,使土地执法工作的效力大打折扣。国土部门与银行、工商、税务、建设、规划、供电、供水、公安、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不衔接。由于各方利益不同,联合制止违法用地的措施落不到实处。
三、对策。
1、加大对国土资源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如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法律讲座、在电视台设立土地宣传专栏等,广泛深入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强化对乡(镇)、村两级领导的土地宣传教育。对一些重大、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给予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2、加强土地执法体制的建设。逐步健全联运执法机制,严厉查处国土违法案件。针对当前土地执法面临的新形势,在实际工作中,健全由当地党委、政府牵头,银行、工商、税务、建设、规划、供电、供水、公安、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一旦发现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多部门共同进行会商会审,迅速实行联动执法,规定对所有违法占地建筑一律不办理任何证件,不供水供电,将社会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最大限度发挥,提高土地执法效果,使土地执法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第一时间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重击。这样,即可弥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强制权受限的局限,又可形成管理职责的分摊,大大加强国土资源的科学管理,同时增强了土地执法力量。
3、强化当地政府责任。把土地執法工作列入对地方政府及镇、村的目标考核内容,如果新增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或宗地数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组织查处不力,违法违规用地集中整治工作不能通过上级政府验收的镇、村,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评先树优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