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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开户炒股,就能免费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外加无线上网卡,还能获得优惠佣金,天底下真有这样的好事吗?本案中,原告就在笔记本电脑和优惠佣金二者可兼得还是二者只可取其一的问题上栽了跟头。
四年前,股民胡微(化名)在报纸上看到这么一条广告:某证券公司携手中国联通,中国惠普公司,上海英特尔公司四家企业联合举办“e本万利”移动证券活动。凡活动期间到该证券公司交易所开户并参加“e本万利”活动的客户,将获得三宝大礼包。分别是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中国联通无线上网卡及一年服务套餐,该证券公司软件和咨询服务套餐。
为得电脑 开户炒股
2006年10月下旬,胡微根据媒体上看到的广告信息联系到了该证券公司。据胡微声称,当时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她想要获得这一大礼包,除了需要在其证券公司开设股票账户外,还需要打人30万元炒股资金,此外还需预先垫付购买惠普笔记本电脑和联通无线上网套餐的费用,共计21499元,当自己完成2960万元的交易量后,证券公司将以累计的交易佣金折扣返还购买电脑和上网套餐的金额,同时享受网上交易的优惠佣金费率。
返还不成 怒上法院
2009年10月,胡微终于完成了协议指定的2960万元交易量,然而当她前去证券公司要求返还套餐费用时,却遭到了拒绝。对方给出的理由竟是:既然胡微已经享受了优惠佣金费率,就无权再要求返还购买电脑和无线上网套餐的费用。
胡微觉得自己被忽悠了,于是一怒之下将该证券公司推上被告席。胡微认为,被告以所谓的优惠政策诱使自己与其签约,条件达成后又推翻其承诺的优惠,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定被告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并双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998元。
双重优惠还是二选一?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承诺送笔记本和优惠费率的双重优惠,构成虚假宣传。胡微的代理律师拿出了4年前众多媒体上发布的关于“e本万利”活动的媒体报道以及被告自己制作的各种活动说明和宣传资料。
尽管不同媒体上发布的缴纳“押金”和“交易额度”的金额要求不同,但其内容基本上都是股东以一定资金开户,并购买惠普笔记本电脑和联通无线上网套餐,完成一定交易量后,被告将返还购买电脑的费用。可见股民向证券公司支付的套餐费用应该是可返还的“押金”。
然而原告认为被告在客户达成条件后又推翻当初承诺的优惠,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当时原告去被告处开设证券账户,都是看中了可免费获得电脑大礼包这一点,如果当初明确说明不是赠送电脑而只是佣金优惠,原告是不会和被告签订协议的。”胡微的代理律师这样说道。
不过,被告却否认双重优惠的说法。被告虽然承认就“e本万利”活动举办过新闻发布会,但否认媒体关于该活动的报道与己有关,因为其宣传主体不是被告,媒体没有报道清楚被告的真实意图,“如果有问题是新闻媒体的问题”。
证人证言可否作数?
被告还指出,当时签约时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告知,原来的佣金是1.6‰,而签约后的优惠佣金是0.8‰,而购买电脑套餐的钱款正是用来抵扣还有0.8‰佣金的。而之所以在合同中约定2960万元这一交易量,也正是根据套餐费用与佣金优惠比例折算出来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还请出一位证人,他表示,自己当年也参加了“E本万利”活动,而被告在宣传时并未做任何虚假宣传,没有误导客户,自己签订协议时,也没有对协议书产生任何歧义。
对于证人证言,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可能会做出错误陈述,不可采信。同时原告代理律师还指出,如果真如被告所说电脑钱款用于抵扣佣金优惠部分的话,那根据协议,在2009年10月原告以0.8‰的优惠佣金完成了协议约定的2960万元交易量,即协议已履行完毕后,被告理应从第二个交易日起,将网上交易佣金费率重新恢复到优惠前的1.6‰标准,但实际上却没有,这又该如何解释呢?
被告表示,没有停止优惠是因为结算系统变更过程中的疏忽。被告同时举证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通知、《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标准规范》,来证明原告未开户前的交易佣金是1.6‰,开户后是0.8‰,可见被告已对佣金进行了优惠。
被告行为 难言欺诈
那么被告在“e本万利”活动中到底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法院认为,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不可否认,被告《“e本万利”活动说明》关于其活动内容:“(1)客户先垫付全额货款。获得HP笔记本电脑,通过累计交易量佣金折扣返还笔记本及掌中宽带的金额。(2)客户享受网上交易的低廉的佣金费率”之表述,未明确说明这两项优惠是选择其一还是共同享受,存在过错,但被告在宣传及与原告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结合被告的宣传行为、订立合同过程与合同条款加以综合认定。
审理中,原告确认其决定参加“e本万利”活动的根据是被告印刷的《“e本万利”活动协议书》与“三宝大礼包”宣传广告。而《“e本万利”活动协议书》条款(一)说明,被告将“通过累计交易量佣金折扣返还笔记本及掌中宽带的金额”。条款(二)下表格及备注写明佣金折扣返还的条件是网上交易委托方式,返还率是50%,返还佣金率是0.8‰,上述条款的表述清晰明确,其核心意思在于以佣金折扣形式返还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费用,并不致产生歧义,且根据“三宝大礼包”宣传广告表述,亦无法推知原告可以同时享受佣金折扣及返还购买笔记本电脑钱款的优惠。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胡微的诉讼请求。
四年前,股民胡微(化名)在报纸上看到这么一条广告:某证券公司携手中国联通,中国惠普公司,上海英特尔公司四家企业联合举办“e本万利”移动证券活动。凡活动期间到该证券公司交易所开户并参加“e本万利”活动的客户,将获得三宝大礼包。分别是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中国联通无线上网卡及一年服务套餐,该证券公司软件和咨询服务套餐。
为得电脑 开户炒股
2006年10月下旬,胡微根据媒体上看到的广告信息联系到了该证券公司。据胡微声称,当时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她想要获得这一大礼包,除了需要在其证券公司开设股票账户外,还需要打人30万元炒股资金,此外还需预先垫付购买惠普笔记本电脑和联通无线上网套餐的费用,共计21499元,当自己完成2960万元的交易量后,证券公司将以累计的交易佣金折扣返还购买电脑和上网套餐的金额,同时享受网上交易的优惠佣金费率。
返还不成 怒上法院
2009年10月,胡微终于完成了协议指定的2960万元交易量,然而当她前去证券公司要求返还套餐费用时,却遭到了拒绝。对方给出的理由竟是:既然胡微已经享受了优惠佣金费率,就无权再要求返还购买电脑和无线上网套餐的费用。
胡微觉得自己被忽悠了,于是一怒之下将该证券公司推上被告席。胡微认为,被告以所谓的优惠政策诱使自己与其签约,条件达成后又推翻其承诺的优惠,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定被告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并双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998元。
双重优惠还是二选一?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承诺送笔记本和优惠费率的双重优惠,构成虚假宣传。胡微的代理律师拿出了4年前众多媒体上发布的关于“e本万利”活动的媒体报道以及被告自己制作的各种活动说明和宣传资料。
尽管不同媒体上发布的缴纳“押金”和“交易额度”的金额要求不同,但其内容基本上都是股东以一定资金开户,并购买惠普笔记本电脑和联通无线上网套餐,完成一定交易量后,被告将返还购买电脑的费用。可见股民向证券公司支付的套餐费用应该是可返还的“押金”。
然而原告认为被告在客户达成条件后又推翻当初承诺的优惠,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当时原告去被告处开设证券账户,都是看中了可免费获得电脑大礼包这一点,如果当初明确说明不是赠送电脑而只是佣金优惠,原告是不会和被告签订协议的。”胡微的代理律师这样说道。
不过,被告却否认双重优惠的说法。被告虽然承认就“e本万利”活动举办过新闻发布会,但否认媒体关于该活动的报道与己有关,因为其宣传主体不是被告,媒体没有报道清楚被告的真实意图,“如果有问题是新闻媒体的问题”。
证人证言可否作数?
被告还指出,当时签约时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告知,原来的佣金是1.6‰,而签约后的优惠佣金是0.8‰,而购买电脑套餐的钱款正是用来抵扣还有0.8‰佣金的。而之所以在合同中约定2960万元这一交易量,也正是根据套餐费用与佣金优惠比例折算出来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还请出一位证人,他表示,自己当年也参加了“E本万利”活动,而被告在宣传时并未做任何虚假宣传,没有误导客户,自己签订协议时,也没有对协议书产生任何歧义。
对于证人证言,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可能会做出错误陈述,不可采信。同时原告代理律师还指出,如果真如被告所说电脑钱款用于抵扣佣金优惠部分的话,那根据协议,在2009年10月原告以0.8‰的优惠佣金完成了协议约定的2960万元交易量,即协议已履行完毕后,被告理应从第二个交易日起,将网上交易佣金费率重新恢复到优惠前的1.6‰标准,但实际上却没有,这又该如何解释呢?
被告表示,没有停止优惠是因为结算系统变更过程中的疏忽。被告同时举证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通知、《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标准规范》,来证明原告未开户前的交易佣金是1.6‰,开户后是0.8‰,可见被告已对佣金进行了优惠。
被告行为 难言欺诈
那么被告在“e本万利”活动中到底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法院认为,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不可否认,被告《“e本万利”活动说明》关于其活动内容:“(1)客户先垫付全额货款。获得HP笔记本电脑,通过累计交易量佣金折扣返还笔记本及掌中宽带的金额。(2)客户享受网上交易的低廉的佣金费率”之表述,未明确说明这两项优惠是选择其一还是共同享受,存在过错,但被告在宣传及与原告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结合被告的宣传行为、订立合同过程与合同条款加以综合认定。
审理中,原告确认其决定参加“e本万利”活动的根据是被告印刷的《“e本万利”活动协议书》与“三宝大礼包”宣传广告。而《“e本万利”活动协议书》条款(一)说明,被告将“通过累计交易量佣金折扣返还笔记本及掌中宽带的金额”。条款(二)下表格及备注写明佣金折扣返还的条件是网上交易委托方式,返还率是50%,返还佣金率是0.8‰,上述条款的表述清晰明确,其核心意思在于以佣金折扣形式返还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费用,并不致产生歧义,且根据“三宝大礼包”宣传广告表述,亦无法推知原告可以同时享受佣金折扣及返还购买笔记本电脑钱款的优惠。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胡微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