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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基础和生命线,没有线索,办案就无从谈起。反渎案件也不例外,本文依据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特点 ,从而提出做好渎职侵权线索管理的建议,特别是对反渎案件线索匮乏的基层反渎人员合理提供帮助、从而有效的做好基层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管理。
关键词:案件线索;特点;管理
任何案件的侦破,都是建立在获取了众多而准确的信息基础上,没有案源,办案便成了“无米之炊”。因此,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基础和生命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办的成功也需要众多而准确的信息。但在现实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远不如贪污贿赂犯罪公众知悉度高,再加上司法实践中举报宣传力度不够,使得渎职案件举报线索少,同时渎职侵权案件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包庇性等自身独有的特点,造成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案件线索匮乏,成案率低。故此,作为基层反渎人员如何做好反渎案件线索的管理,对成功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立足于德安县的实际情况以及今年来反渎线索的经营状况,浅谈反渎案件线索的管理。
一、渎职犯罪案件线索特点
任何犯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渎职犯罪也不例外,如何突破渎职犯罪案件,关键是犯罪案件线索,那么渎职犯罪案件的线索又有哪些自身特点呢?
(一)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突发性。一些渎职侵权案件的暴露及发现具有突发性。比如建设领域和矿产开采中频发的重大责任事故,这些事故往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亵渎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成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此类事故的发生存在突发性、偶然性,你并不知道它会在什么时候发生, 秉着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其发生了反渎职部门必须及时的查处。
(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行业性。渎职案件涉及社会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行业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30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定。要查办相关领域的渎职侵权案件,你就得全面了解该领域的相关情况,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只注重于有没有拿钱和职务便利这两个点,渎职犯罪线索需要全面了解所查处的部门乃至行业的情况和相关规定。
(三)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模糊性。渎职侵权案件相对于犯罪嫌疑人本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己并不能很好的判断自己是否已经涉嫌渎职罪,这并不像贪污贿赂犯罪那么清楚,拿钱了就是拿钱了,收钱了就是收钱了那么明了。所以渎职犯罪的预防也不像贪污贿赂犯罪那么简单,很多渎职犯罪的嫌疑人在被查处的时候还没意识到自己已经涉嫌犯罪了。而且渎职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因为发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时与一般工作失误很难区分,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由于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模糊性,对于渎职案件的线索要有更加敏锐的观察和客观的分析,而不是只看到表面的行为。
(四)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隐蔽性。从当前查办此类案件的数量可以看出,即便作为专业查办渎职侵权的检察人员,每年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查办的案件数量也不多。在专业人员都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要求群众发现案件线索并进行举报,无疑有强人所难之嫌。与其他犯罪相比,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后果也不易被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的特殊性在于,需要有一定的后果才能启动,但发生了危害后果并不就一定能找到线索。一般说来,危害后果大致有三种,人身伤亡的后果、财产损失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后果。对人身伤亡的后果,往往会被不是直接责任者或是意外事故所掩盖。财产损失的后果,也常常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一般违纪。社会影响的认定显得更为困难。在一些特殊领域,如税务、房地产、国有资产等一些单位的损失的认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甚至需要专业的鉴定结构认定,无形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如何管理
依据渎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结合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特点,对于线索的情况形成有效的管理,已达到对现有渎职侵权案件线索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
(一)阶梯管理。根据掌握的反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特点可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分为不同的阶梯,近期经营和即刻处理。因为渎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其案件线索并不适合长期经营,不像反贪污贿赂案件,存在“放长线钓大鱼”情况。对于事故类的突发型渎职侵权案件,应该及时处理,尽快查办,不但达到了相应的社会效果,也不至于相关重要证据灭失。对于一般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可以近期经营,配合本地区或者其他地区纪检部门的查处情况,或者结合本部门的办案情况,结合对象部门的相关情况短期内经营,但也要加紧查办,切勿因时间拖沓而导致线索荒废。
(二)强化学习,收集、参透先关法律法规。线索掌握后,判定相关主体之,查阅该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渎职侵权案件简单的说就是“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做了”,所以应该先收集该线索所反映的相关领域或者相关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了解、分析线索所反映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三)严把渎职犯罪主体身份。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管理的很重要的一点是对线索的评估,而对线索评估的第一步即是对线索所反映的主体的判断,我国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规定很严格,因而在收到渎职犯罪线索的第一步,应该是看看该行为的实施者是否符合渎职犯罪的主体,如果主体不构成,就没有必要再继续。
(四)做好线索评估。在线索评估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如果是有价值的线索,为了给今后的调查做好铺垫,肯定要全面、深入的了解所调查部门或单位的具体、实际的情况。但是渎职案件涉及的人员众多,且相关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对线索情况核实、补充的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可以通过其他地区同一系统的人员或者该系统的检察机关培养的线人了解。
(作者通讯地址: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九江 330400)
关键词:案件线索;特点;管理
任何案件的侦破,都是建立在获取了众多而准确的信息基础上,没有案源,办案便成了“无米之炊”。因此,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基础和生命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办的成功也需要众多而准确的信息。但在现实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远不如贪污贿赂犯罪公众知悉度高,再加上司法实践中举报宣传力度不够,使得渎职案件举报线索少,同时渎职侵权案件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包庇性等自身独有的特点,造成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案件线索匮乏,成案率低。故此,作为基层反渎人员如何做好反渎案件线索的管理,对成功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立足于德安县的实际情况以及今年来反渎线索的经营状况,浅谈反渎案件线索的管理。
一、渎职犯罪案件线索特点
任何犯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渎职犯罪也不例外,如何突破渎职犯罪案件,关键是犯罪案件线索,那么渎职犯罪案件的线索又有哪些自身特点呢?
(一)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突发性。一些渎职侵权案件的暴露及发现具有突发性。比如建设领域和矿产开采中频发的重大责任事故,这些事故往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亵渎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成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此类事故的发生存在突发性、偶然性,你并不知道它会在什么时候发生, 秉着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其发生了反渎职部门必须及时的查处。
(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行业性。渎职案件涉及社会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行业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30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定。要查办相关领域的渎职侵权案件,你就得全面了解该领域的相关情况,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只注重于有没有拿钱和职务便利这两个点,渎职犯罪线索需要全面了解所查处的部门乃至行业的情况和相关规定。
(三)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模糊性。渎职侵权案件相对于犯罪嫌疑人本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己并不能很好的判断自己是否已经涉嫌渎职罪,这并不像贪污贿赂犯罪那么清楚,拿钱了就是拿钱了,收钱了就是收钱了那么明了。所以渎职犯罪的预防也不像贪污贿赂犯罪那么简单,很多渎职犯罪的嫌疑人在被查处的时候还没意识到自己已经涉嫌犯罪了。而且渎职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因为发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时与一般工作失误很难区分,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由于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模糊性,对于渎职案件的线索要有更加敏锐的观察和客观的分析,而不是只看到表面的行为。
(四)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隐蔽性。从当前查办此类案件的数量可以看出,即便作为专业查办渎职侵权的检察人员,每年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查办的案件数量也不多。在专业人员都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要求群众发现案件线索并进行举报,无疑有强人所难之嫌。与其他犯罪相比,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后果也不易被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的特殊性在于,需要有一定的后果才能启动,但发生了危害后果并不就一定能找到线索。一般说来,危害后果大致有三种,人身伤亡的后果、财产损失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后果。对人身伤亡的后果,往往会被不是直接责任者或是意外事故所掩盖。财产损失的后果,也常常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一般违纪。社会影响的认定显得更为困难。在一些特殊领域,如税务、房地产、国有资产等一些单位的损失的认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甚至需要专业的鉴定结构认定,无形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如何管理
依据渎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结合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特点,对于线索的情况形成有效的管理,已达到对现有渎职侵权案件线索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
(一)阶梯管理。根据掌握的反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特点可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分为不同的阶梯,近期经营和即刻处理。因为渎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其案件线索并不适合长期经营,不像反贪污贿赂案件,存在“放长线钓大鱼”情况。对于事故类的突发型渎职侵权案件,应该及时处理,尽快查办,不但达到了相应的社会效果,也不至于相关重要证据灭失。对于一般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可以近期经营,配合本地区或者其他地区纪检部门的查处情况,或者结合本部门的办案情况,结合对象部门的相关情况短期内经营,但也要加紧查办,切勿因时间拖沓而导致线索荒废。
(二)强化学习,收集、参透先关法律法规。线索掌握后,判定相关主体之,查阅该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渎职侵权案件简单的说就是“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做了”,所以应该先收集该线索所反映的相关领域或者相关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了解、分析线索所反映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三)严把渎职犯罪主体身份。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管理的很重要的一点是对线索的评估,而对线索评估的第一步即是对线索所反映的主体的判断,我国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规定很严格,因而在收到渎职犯罪线索的第一步,应该是看看该行为的实施者是否符合渎职犯罪的主体,如果主体不构成,就没有必要再继续。
(四)做好线索评估。在线索评估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如果是有价值的线索,为了给今后的调查做好铺垫,肯定要全面、深入的了解所调查部门或单位的具体、实际的情况。但是渎职案件涉及的人员众多,且相关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对线索情况核实、补充的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可以通过其他地区同一系统的人员或者该系统的检察机关培养的线人了解。
(作者通讯地址: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九江 33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