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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前后两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均就我国既存的庭审流于形式的弊端进行过改变性的努力,但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受我国固有司法理念、案卷制度以及法官素养的影响,以致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为推动庭审走向实质化,势必要从导致这样一种模式产生的司法理念、案卷制度以及法官素养三个方面进行着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