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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其存在的缺陷,分析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为减少我国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提出可行对策。
关键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和谐医患关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60-01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众对生命权,健康权以及知情同意权等各项权利认识的深化,医疗纠纷以及因为医疗纠纷所引发的的恶性伤医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医疗纠纷更加复杂化与多元化,主要表现在数量逐年增多;案件表现形式类型多样;赔偿数额增大;处理困难增大以及社会影响增大。医疗纠纷呈现的新特征要求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更加灵活与完善。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患双方就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该法律的实施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方式方法,但并没有彻底的解决医患双方矛盾,医患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这也导致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普遍缺乏安全感,工作时谨慎保守,为避免医患纠纷而实施了无意识的过度检查,使医疗费用成倍增加。与此同时,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采取非法律途径维权,和平协商解决的制度出现了变异,变成了反复纠缠威胁医务人员,辱骂、殴打甚至严重伤害医务人员等非理性行为。
美国ADR模式的处理机制值得借鉴,俄罗斯完备的法律法规值得我们反思国内立法上的不足,瑞士医疗事故保险的解决方案也值得我们学习,总之,各国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所采取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各有优势,值得我国在符合自身国情的前提下予以借鉴与学习。
首先,完善实体法律法规的同时,维护程序正义与高效,如建立医疗纠纷立案预登记制度,医疗纠纷立案预登记制度指在当事人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后,法院立案受理前,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立案预登记后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法庭或相关机构进行法院委托下的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正式立案受理{1}。这样既可以使诉讼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与配合,也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预立案和委托调解不收费,也更容易使医患双方满意。其次,吸收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法院可选任一批具有高级职称且在所研究领域有较高威望的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这样不仅可以使医学专家与法官专业知识互补,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官不懂医、医学专家不懂法的缺陷。第三,减少不必要鉴定,设立医疗纠纷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两种,并根据诉由的不同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不同的赔偿依据{2}。基于对此规定的不同理解,医患双方为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力图在鉴定机构、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对本方有利的选择,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二元化现象。笔者认为,成立医疗纠纷专门审判庭与鉴定机构,纠正医疗纠纷诉讼的二元化现象,取消不必要的医疗事故鉴定,对于缩短医疗纠纷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的作用。
对于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需要我们更多地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ADR模式以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引入中立第三方以更好处理医患纠纷,第一,监察员制度的引入,具体程序可由法院指定中立第三方(监察员)收集医疗纠纷有关的信息,并由其进行独立的事实调查,进而提出纠纷的解决方案{3}。第二,第三方调解制度,指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工作,召集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代表进行正式的谈判,尽量缩小甚至消除双方的分歧,逐步达成双方同意的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合同关系,只具有合同效力,而不当然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第三,组织仲裁,指纠纷被提交给一个或数个(一般为奇数)中立的仲裁员{4},仲裁员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仲裁程序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仲裁裁决,具体程序如下,纠纷各方选择独任仲裁庭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仲裁庭进行相关事实调查和相关法律辩论后,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仲裁裁决,如纠纷各方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请法庭审查仲裁裁决,法庭只能听取有关仲裁员正当性(仲裁程序公正性的报告,而无权直接变更仲结果)。
患者作为医疗纠纷的弱势群体,国家与社会应当对其给予充分的保障,同时作为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应当采取理智,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采取不理智的行为激化医患双方矛盾,为一时的报复而采取的袭医、杀医、在医院内设灵堂、组织医闹等不理智行为,这样只会造成对自己更加不利的结果,因此作为患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目前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各项举措,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笔者在借鉴国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其特点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相关对策,相信通过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制观念的不断提升,我们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将会更加完善,和谐医患关系的形成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戴 斌,吴雪峰.论我国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7):16
[2]马占军.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构建研究[J].河北法学, 2011,8,(29):5
[3]李冀宁,覃 红.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与和谐医患关系[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5,(28):34
[4]陆 勇.台湾地区医患纠纷处理经验与借鉴[J].中国卫生人才, 2014,12,(2):56
[5]柯阳友,吴英旗.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89,(11):135
关键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和谐医患关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60-01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众对生命权,健康权以及知情同意权等各项权利认识的深化,医疗纠纷以及因为医疗纠纷所引发的的恶性伤医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医疗纠纷更加复杂化与多元化,主要表现在数量逐年增多;案件表现形式类型多样;赔偿数额增大;处理困难增大以及社会影响增大。医疗纠纷呈现的新特征要求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更加灵活与完善。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患双方就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该法律的实施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方式方法,但并没有彻底的解决医患双方矛盾,医患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这也导致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普遍缺乏安全感,工作时谨慎保守,为避免医患纠纷而实施了无意识的过度检查,使医疗费用成倍增加。与此同时,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采取非法律途径维权,和平协商解决的制度出现了变异,变成了反复纠缠威胁医务人员,辱骂、殴打甚至严重伤害医务人员等非理性行为。
美国ADR模式的处理机制值得借鉴,俄罗斯完备的法律法规值得我们反思国内立法上的不足,瑞士医疗事故保险的解决方案也值得我们学习,总之,各国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所采取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各有优势,值得我国在符合自身国情的前提下予以借鉴与学习。
首先,完善实体法律法规的同时,维护程序正义与高效,如建立医疗纠纷立案预登记制度,医疗纠纷立案预登记制度指在当事人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后,法院立案受理前,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立案预登记后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法庭或相关机构进行法院委托下的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正式立案受理{1}。这样既可以使诉讼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与配合,也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预立案和委托调解不收费,也更容易使医患双方满意。其次,吸收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法院可选任一批具有高级职称且在所研究领域有较高威望的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这样不仅可以使医学专家与法官专业知识互补,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官不懂医、医学专家不懂法的缺陷。第三,减少不必要鉴定,设立医疗纠纷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两种,并根据诉由的不同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不同的赔偿依据{2}。基于对此规定的不同理解,医患双方为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力图在鉴定机构、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对本方有利的选择,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二元化现象。笔者认为,成立医疗纠纷专门审判庭与鉴定机构,纠正医疗纠纷诉讼的二元化现象,取消不必要的医疗事故鉴定,对于缩短医疗纠纷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的作用。
对于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需要我们更多地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ADR模式以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引入中立第三方以更好处理医患纠纷,第一,监察员制度的引入,具体程序可由法院指定中立第三方(监察员)收集医疗纠纷有关的信息,并由其进行独立的事实调查,进而提出纠纷的解决方案{3}。第二,第三方调解制度,指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工作,召集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代表进行正式的谈判,尽量缩小甚至消除双方的分歧,逐步达成双方同意的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合同关系,只具有合同效力,而不当然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第三,组织仲裁,指纠纷被提交给一个或数个(一般为奇数)中立的仲裁员{4},仲裁员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仲裁程序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仲裁裁决,具体程序如下,纠纷各方选择独任仲裁庭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仲裁庭进行相关事实调查和相关法律辩论后,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仲裁裁决,如纠纷各方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请法庭审查仲裁裁决,法庭只能听取有关仲裁员正当性(仲裁程序公正性的报告,而无权直接变更仲结果)。
患者作为医疗纠纷的弱势群体,国家与社会应当对其给予充分的保障,同时作为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应当采取理智,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采取不理智的行为激化医患双方矛盾,为一时的报复而采取的袭医、杀医、在医院内设灵堂、组织医闹等不理智行为,这样只会造成对自己更加不利的结果,因此作为患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目前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各项举措,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笔者在借鉴国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其特点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相关对策,相信通过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制观念的不断提升,我们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将会更加完善,和谐医患关系的形成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戴 斌,吴雪峰.论我国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7):16
[2]马占军.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构建研究[J].河北法学, 2011,8,(29):5
[3]李冀宁,覃 红.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与和谐医患关系[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5,(28):34
[4]陆 勇.台湾地区医患纠纷处理经验与借鉴[J].中国卫生人才, 2014,12,(2):56
[5]柯阳友,吴英旗.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89,(1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