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关系分析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xix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一项核心内容,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从理论上讲,著作权人对集体管理组织授权形式具有多样性,体现为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权利转让关系。本文对上述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完善建议。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信托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权利转让关系
  作者简介:尹楠,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栾春娟,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13-02
  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熟发达的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大多立法完善,各成体系,组织发展充分。但是该制度对我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并没有在我国本土扎下坚实的根基,尚处于幼年期。然而随着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的繁荣丰富,这一制度也在争议中迅速发展完善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理清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和完善这一制度。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在著作权人无法有效行使作品权利的情况下,将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该组织的名义集中代为行使其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创建是势单力薄的著作权人为了保护其利益而采取的积极措施。18世纪后期的法国无疑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早的起源之地。1777年,法国著名的剧作家博马舍为了与不公平对待作者利益的法国演员协会作斗争,为了游说法国政府承认对戏剧作品表演权的维护,并可以向剧院收取自己作品的使用报酬,倡议成立了戏剧立法局,后来经过一系列的改组,最终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即法国戏剧作家及作曲家协会(SACD)。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1992年中国大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正式成立。2005年3月起《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式确立,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法律的体系。2008年以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相继成立,并快速而稳健地发展着,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关系概说
  就其组织性质来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但是我国立法也规定了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是集体管理的主管部门,又说明其具有半官方性的特点。加之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很多人会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像行政机关与著作权人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里我们需要理清和明晰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类型,正确认识相关的权益。
  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担保、转让、作价等多种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并以制度保障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给予不利的法律后果。权利人将作品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改变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在运作业务时,自然应当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自治。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妥善管理,包括对外授权、收取报酬以及侵权时的诉讼。
  在实践中,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并没有能够与之竞争的组织,著作权人也就被剥夺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组织的进入和退出、管理费和使用费的提取方面,会因为组织的垄断地位对权利人造成损失 。本应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由于缺少竞争,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
  三、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关系具体研究
  通常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合同授权为前提的,这种授权关系按照不同的类型,具体体现为委托代理关系、权利转让关系和信托关系三种。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与著作权人界定一种明确的法律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使用哪一种法律关系。这三种关系各有利弊,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早期,曾以委托代理关系和权利转让关系为主,目前多数状况下,信托关系占有很大比重,但遇到涉及个别权利人的权利时,选择信托的法律关系有些不太实际,转而会用委托代理或权利转让的形式。各国的立法通常也不会对法律关系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大多只是对所应代表权利人主张的相应权利进行规定。只要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能够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权利人就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与集体管理组织所使用的法律关系的形式。
  (一)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对著作權进行管理,并且只能在代理权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管理组织并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任何一部分权利,只是代表权利人就其每部作品分别授权给使用人,并向其分配利益,著作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对其作品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只是把这些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授权的范围以自己的意思为依托,同时诉讼的权利也由自己保留,权利人可以更方便地监督和使用自己的作品,更加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这种法律关系类型存在的范围极为有限,无法跟上技术的革新,使用形式的变化,在实践中监督力度大打折扣。在该种法律关系下,集体管理组织的行动要受到委托权限的限制,制约了其管理职能的发挥空间,遇到新的问题时,集体管理组织因为代理人的角色的限制,需要不断地向权利人申请并获得授权,这种机制使得管理的效率大为下降,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的发挥,不利于对权利人作品权利的保障。
  (二)权利转让法律关系
  一些国家把著作权认定为是动产,规定权利人可以把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进行转让。在权利转让法律关系下,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相关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将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行使这些作品的权利,成为作品的所有人,权利转让关系使得作品权利的主体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权利转让法律关系的优势在于可以更加明确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更加自由地行使作品权利,有助于实现作品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权利转让关系也有其缺点,因为其权利主体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出现新作品,产生新权利的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还需要签订新的权利转让合同,程序复杂不便于管理,无法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
  权利转让关系的建立基础是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权利转让合同,一般而言,转让的权利范围限定在财产权,对于财产权的转让范围,著作权人可以自由决定,但是著作权的人身权利相关的精神权利等,一般是不允许转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转让协议的要求全面行使权利,认真积极地行使著作权管理相关事宜,对作品权利进行有效合理的使用,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三)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关系就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或特定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采用的是信托法律关系,包含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获得名义上的所有权对财产权利进行管理和处分,但是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将信托的财产或者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并对其负有信义义务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委托人即是受益人,因此这种信托关系也可称作自益信托,著作权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的,指定自己为唯一的受益人。
  信托关系更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本质特点,可以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成本,使得作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传播,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很好地保障。集体管理组织在得到信托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管理事务,由于统一管理众多人的著作权,会降低管理成本,实现经济上的利益。其次,信托法律关系的免责性能够弥补著作权人对权利行使的困难。免责性指的是著作权人将其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以后,就免除了对信托权利管理的义务,由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 。信托关系不仅保障了权利人对其作品权利的所有权,同时也保证了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利人赋予的权利。
  但是信托法律关系也在具体实践中体现出一些缺陷。信托法律关系一旦确立,就意味着著作权人与授予给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相分离,只能被动的接受其权利带来的收益。著作權人的诉权也因为委托合同的规定一并交给了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当权利人的作品权利受到侵害,集体管理组织怠于行使诉权时,著作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在信托法律关系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管理著作权人权利和分配收取的费用的同时,必须尽到信义义务,即集体管理组织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必须以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为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谨慎、信用的管理义务,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集体管理组织应该保证其工作的透明度,按要求公布年度报告和账目,并建立起一套清晰的关于收益分配的规则。集体管理组织应该保障入会和选举无障碍,不得有个人歧视和集体歧视,在分配其使用费时,应当按照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统一进行分配。
  尽管信托法律关系已经深入人心,但并不意味着信托法律关系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唯一性。通过分析和比较,无论是信托关系、权利转让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均各有优势和缺点,而比较优势的存在也并不足以成为使信托法律关系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唯一法律关系模式的充分理由 。
  四、我国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关系的定位与思考
  从立法上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设计基本上是在信托的框架下展开的,相关的条文中可以体现出对这一法律关系的运用。《著作权管理条例》中,将集体管理限定为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与民事代理活动相区别,成为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信托法律关系最显著的标志之一。
  通过对信托法律关系的分析得知,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具有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这一定的缺陷,在实践中也暴露出种种问题。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的特征,如果怠于行使其相关权利,权利人对自己作品权利的维护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应当从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与权利人的利益考量出发,让法律关系的定位具有更为自由的选择空间。
  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的界定,会相应的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进而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应该在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建立以信托法律关系为主,以委托代理关系和权利转让关系为辅的法律关系,突破单一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运用,进而更好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促进作品的广泛使用与流通,也会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加完善,制度更加健全。
  注释:
  杨东凯、朱严政.著作权集体管理.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李飞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90-92.
  李成凤.版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关系研究.山东大学.2012.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翟瑞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律适用.2003(Z1).121-123.
  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二).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
  王华.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法律关系的重新定位——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71-75.
其他文献
在国内首次运用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对企业工资的影响.利用国家统计局1999~2007年的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研究发现户
每到假期,游客的生命在景点休止便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2018年的暑假也不例外.rn包括一家五口在内的41名同胞在泰国普吉岛因沉船事故遇难, 华山栈道上一名年轻男子的生命戛
期刊
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不断创新与完善,煤矿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工业化水平的大幅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对煤炭产量的需求。为科学解决日益增长的煤炭需求与相对落后的社
这是一个鲜为人知近似荒唐而又真实的文史传奇故事。张作霖刚刚发迹,当任二十七师师长之时,按照当时潮流,像他这样的官职,除正房外,还可纳二房、三房。开始他并不想纳妾,眼看
现在运营商谈得最多的词汇就是“转型”了,本刊在ITU香港通信展召开前夕,选取了国内外10大顶级运营商的转型案例进行剖析,希望能给运营商正在进行的转型提供借鉴.10大案例中,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浪潮正席卷着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教育行业也不例外.教育部为此也专门推出了大学生创新创业等比赛项目,各高校也纷纷
在现代管理理论的基础建构下,国有企业政治工作发生了改变,结合现代管理理论,国有企业建立了全新的管理系统,尤其是在政治工作过程,结合现代管理理论,企业在人员、制度、管理
文化是地球上一切生命文明行为的代称,是国家展示整体形象的直接平台.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国家之一,有着鲜明的独属于自己的传统文化,悠久古老的传统文化对中国乃至世界均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用电需求正在不断扩大,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电力企业输电线路的运行难度。基于这种情况之下,电力企业需要着手开展输电线路运行检修一体化管理工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零通胀与最优货币政策都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那么,零通胀政策与最优货币政策对中国主要经济变量的影响是怎样的呢?从这样的切入点,文章试图构建一个包括家庭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