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防范中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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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产业迅速增长,同时伴随而来的有着显性和隐性风险。如不加以防范和控制将带来持久的破坏力和灾难性后果。金融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防范和化解,将会对经济金融安全造成威胁,甚至会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对金融风险的防范等方面的研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主要涉及到金融放贷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违规现象,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的经办人员恶性串通损害担保人的现象大量存在,明知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仍然放贷,最终受害者是担保人。本文对金融风险防范的现状进行分析,对金融风险防范提出立法建议,然后进一步分析金融风险防范中律师的作用。
  关键词 金融风险 风险防范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94-02
  一、 金融风险防范的现状分析
  (一)金融风险形成原因
  诱发金融风险主要是由于政府对金融活动的干预过度。出于维护利益的考虑,政府干预金融活动,所导致金融偏离市场化,偏向财政化,这直接降低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进一步使金融组织行政化,如此一来,自身的约束力、控制力得不到有效提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政府干预所导致的金融运行封闭化和产业同构化,不仅仅加大了金融的经营风险,也必然影响宏观金融调控目标的实现。并且,政府的金融干预进一步增加道德风险(封闭的金融体系、新兴市场中官方提供的安全网通常会产生道德风险)。
  当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利益关系网络时,政府就会当然承担了隐形的担保责任。金融机构会可能更多地涉足高风险投资项目,使大量银行资产价值缩水的风险越来越大,并且这种隐形的政策担保还会使人们对经济预期过于乐观,产生过度借贷综合症。失误的经济决策也是金融风险加剧的重要原因。正所谓收益和风险是并存的,如果政府盲目追求财政效益,而忽视金融风险,不能保证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导致对投资项目缺乏合理性论证,因而进一步导致决策失误,这样会直接限制金融的发展,浪费资源,恶化资金短缺情况,耽误经济发展。
  金融风险形成的因素有哪些呢?金融市场健全性、金融产业的资产质量以及内控机制(指金融产业内部克服金融脆弱性、保证金融资产质量从而保障支付能力的机制)、以及人力资源条件等。内控机制缺位或不完善的所导致的直接影响是对金融风险缺乏控制。目前我国金融产权制度的建设跟不上金融产业发展的进度,企业内部决策、监督、管理、经营体系不到位,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
  另外,我国金融市场不健全,加大了信用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无法有效扼制金融风险传播。低质量的金融资产,不仅会降低金融产业的赢利能力,还会降低金融产业的信用等级,从而导致竞争力下降。最后,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哪些呢?管理人员的决策水平、管理能力,项目投资业务人员的组织能力、防范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等,都是造成金融风险扩大的重要因素。
  金融放贷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违规现象,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的经办人员恶性串通损害担保人的现象大量存在,明知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仍然放贷,最终受害者是担保人。
  (二)金融风险防范进展
  如今,我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金融资源整合、监管,努力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以促进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
  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的建立,由单一的处置风险功能向发展、监管多元化功能拓展,主要还是政府在顺应金融发展的结果。随着金融产业的活跃发展,以及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中央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将部分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各级政府,由其根据地区实情和金融特色进行监管,促进本地经济发展。
  法律体系的完备与否是金融监管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对于金融制度加大管理,对于金融法规制度日益完善,这是做好金融风险防范的屏障。2014年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温州市政府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该《条例》以便于金融管理。明确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在本地区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并由承担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辖区内民间融资活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三)金融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涉及金融活动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在我国,拥有金融管理权的政府有关部门有:由国务院领导的一行三会和金融有关的处于临时性管理地位的政府机构。
  我国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管理权的主要依据来自两方面:一是中央政府授权;二是中央有关管理部门委托。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金融管理职能的相关规定是松散的且法律位阶较低。有关规定主要是国务院以及其直接领导的一行三会等部门在各自或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内容是针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二、 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建议
  (一)规范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通过规范和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业务流程与台账、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信息披露与保密、信用档案和风险控制等,保证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顺利有序进行,从原始起点将金融风险规避掉,则可以大大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程度。加强内部审计管理。加强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重视内审结果。制定严密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并保证执行力度,将责任落实到各部门相关负责人。
  (二)加强金融管理的协调合作
  “一行三会”作为我国金融管理的主体部门,其拥有丰富的金融管理经验和先进的监管技术手段。 金融管理部门则更加熟悉当地的金融实情和相关行业数据。目前“一行三会”都设有派出机构,负责上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工作。但是,由于其是直接对上负责,与政府无隶属关系,因此在调动资源时,难免遇到困难,而金融管理则恰恰相反。因此做好二者间的协调合作,扬长避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进行科学的监管分工与协作,杜绝监管重叠或真空。   (三)设置金融风险准备金
  准备金制度本来是国家为了防范商业银行遭遇挤兑风险而设置,对于我国金融风险防范而言,值得借监。“资金救助”作为化解金融危机的常用手段,在国际范围内金融危机处置中起到了积极效果。缴纳一定的“金融风险准备金”,对“金融风险准备金”设置专门的账户,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用以防备金融风险的发生。
  三、 金融风险防范中律师的作用
  (一)化解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问题
  1.构建符合内控要求的业务管理新制度。尽量地在符合金融机构的内控要求的条件下,进一步深入探究金融机构现存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将会进一步完善财会业务、信贷业务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发挥业务管理制度的作用,构筑起全方位且立体交叉的监督管理网络。基层网点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规章执行,以及风控情况的自我检查,从制度层面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2.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控制工具。要进一步学习发达国家的银行风险控制的先进经验,积极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控制管理方法,来避免人力、财力浪费。鉴于发达国家的许多风险控制技术和理念可能不适应国内国情,因此,在借鉴先进制度的同时,还应进一步结合我国国内的金融业发展国情,对有关的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和经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开发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风险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金融业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控制工作,在一方面既能体现风险管理的要求,又能结合中国的国情。
  (二)化解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的风险
  我国法治建设已取得很大成就,我国现已出台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除此之外,针对中国公民以及经济主体的金融风险意识较为缺乏的群体行为。由此看来,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就必须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而且须在全社会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进一步地加强公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投资观念以及风险防范意识。要使公众投资者对各种复杂的金融工具有正确的认识,并能对违规违法现象进行识别和抵制,那么首先,我们应通过报纸、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强金融风险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用以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其次,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各种方式,,让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社会金融的违法行为,从而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利用这些方法,从而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稳定健康的法治环境。
  除了以上的各种方法外,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金融国际化的发展,逐步建立一种全球性金融风险防范以及国际合作机制(包括对跨国银行的风险状况的掌握与控制,加强对国际金融风险传递的控制等)。
  (三)化解证据收集不充分的风险
  法律风险穿插于金融放贷的各个方面。实践中常见的有:一是契约性风险,即因合同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这主要涉及金融借款合同,如果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签订时存在疏漏或不严密,就会留下潜在风险,留下法律隐患;二是融资性风险。企业贷款、发行债券是现实问题,因而,有的企业选择民间借贷方式融资,以高额利息吸引借款的方式以解资金之急(这是一种高息高风险的方式),由于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法律界定模糊,很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金融放贷过程中,还存在着政策性、治理性、资本性以及诉讼性等方面的风险。
  如果律师参与进金融放贷整个过程中,可以更及时地发现隐藏在金融贷款背后的诉讼纠纷。那么,企业若进一步配合律师,在律师指导下搜集更为有力的证据以提前积极应对,非在诉讼发生之后才措手不及。因而,为了进一步规避法律风险,律师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出具法律风险评估书,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进一步采纳律师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这样就会十分有效地降低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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