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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修辞学》中将说服力分为三部分,即逻辑诉诸(logos)、人格诉诸(ethos)和情感诉诸(pathos)。1在说服学的范畴内,亚里士多德于两千多年前便提出了诸如劝说要尊重事实与真理,论证要言之成理、合乎逻辑等一系列有深远意义的说理法则,足见说理的逻辑性对西方世界的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