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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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法是我国法学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课程,其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能够掌握商法理论,提高实践能力。而在我国商法课堂教学中,老师为了实现课程目标,多采用案例教学。但目前,我国在商法教学中利用案例教学质量并不高,主要表现为商法案例教学目的不明确、教师案例资源匮乏、教学组织缺乏足够的匹配性等。为此,笔者依据自身的工作经验,提出明确商法案例教学目的、整理案例资源与改进商法教学组织体系等三大对策。
  关键词:案例教学;商法;教学目的;案例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318-02
  作者简介:季永坤(1976-),男,延吉人,本科,延边广播电视大学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商法作为调整我国市场经济行为主客体,是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行为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称,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作为商法教学核心方法的案例教学却频频出现案例教学目的不明确、教师案例资源匮乏、教学组织缺乏足够的匹配性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从商法教学出发,审视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对策,以期能为现代商法及整个法律体系的教学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商法教学中,案例主要作为“客体”被引入到商法课堂中,加之我国法学理论教育的束缚,使得商法案例教学的理论色彩比较浓厚,同时,这也导致教师在商法教学中容易遇到三大问题:
  (一)案例教学目的不明确
  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课程中,存在着明显的理论与实践的紧张关系,加之案例教学一直是以辅助的角色出现,导致案例教学在冲突格局中失去原有的作用,教学目的也容易被丢失,法律界专业人才在实践能力培养上也有所缺失。
  (二)商法教学所需案例缺乏
  在准备商法知识点讲义与课件时,老师总会发现案例资源极少,特别是在商法教学中匮乏程度更高。虽然商法课程主打案例教学,各类别课程的实用教材也高达几十种,如重点课程公司法、信托法等,但因为我国现行采用的商业法律制度多是源自于西方国家,与我国社会本质有着明显的差异。所以,一旦这些领域发生商事纠纷,法院一般不公开审理案件。这方面案例目前多在经济财经节目出现,且商事多为经济刑事案件与较为传统的民事赔偿案件,与商法关系更为密切的海商、保险案件等却比较少有,典型性也不够突出。
  (三)教学主体存在明显的适应性考验
  在商法教学课堂,案例教学主要是由教师与学生两者共同来完成的。从教师对案例的积极态度来看,案例教学已经被教师广泛接受,并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但问题是,大部分商法教师在使用案例进行教学时,对案件实际场景被可以避免的信息,比如在证券、保险等专业性与技术性较高的案件上,法官适当隐藏的商业机密亦或是其他不能表达的信息未能合理把握,导致其无法引导学生真正理解案件,使学生对商法实践作用无法把握。加之法学院的教学规定、教师背景及教师的考核标准限制,使得教师深入探究案例的兴趣遭到限制,对实务研究的能力也无法提高。而在学生方面,许多学生对教师给出的商法案例的兴趣点并不在于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考,而在于案例中出现的各种故事情节。因而,在案例讲解完毕,或讲解中途,老师提出需解答的问题后许多学生无法作答,甚至无人回答。虽然有些学生对商法的法律条文与业务领域已有基本的理解,但在课后复习时却多忽视对案例的阅读、分析与思考,更未参看其他案例,导致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明显呈现功利化与肤浅化,理论色彩偏重。
  二、如何改进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作用
  目前,案例教学已经逐步在我国商法教学领域占据比重,但基于案例教学目的缺失、案例资源匮乏与案例教学主体适应性考验不过关等问题,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并未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为此,在多重教学困境下,兼顾理论与实践的案例教学对商法教学非常有优势。因而,笔者提出以下三个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首要明确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作用
  商法教学作为我国法律教学体系的重点内容,其引入案例进行教学辅助的目的必须要明确,这也是商法教学的首要任务。这也要求高校在实际商法教学课堂中,要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的同时多进行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对此,商法教师可以在法学教学体系的基础上,整体引入案例并对其做适当的编排,积极发挥案例教学对学生思维能力与表达能力的培养与提高作用。比如,在合同法教学中,适当举例当前较为大型的房地产违约现象,如不动产登记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让学生从客观的实例将理论转化为实践。与此同时,在学生理论掌握的基础上,老师还可在课下指导开设自由发言与讨论小组、模拟法庭辩论等多种实践形式,让学生在“事实”案例分析中把握理论的应用,从而实现课上理论与课下实践相结合的案例教学目的。此外,教师必须打破理论对应案例的教学方式,多从案例出发,指导学生发现理论所在,并了解理论的实际应用。可以说,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本质目的。
  (二)积极整理商法案例资源
  在分析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时,笔者已经提到案例教学资源缺乏且质量不高的状况。因而,为了改进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所起的作用,当务之急是建立完整的案例库。必须注意的是,案例库是一种大工作量的建设工程,如果单凭个人或某个部门是难以实现的。为此,商法教学者应积极鼓励全国各地法学教学体系的商法部门,以部门为单位搜集国内外商法案例并合理整理;同时,在整理商法资源时,教师应对每个地区法院整理资料的商字类案号充分了解,从而在汇编与排列时为商法教学提供相关案件容易辨识的条件;而对于某个商法部门内部,需积极搜集较新的法条与案例,且由于这些案例数量并不多,整理工作相对简单,需规划好典型案例的排放;此外,在整理商法资源时,教师与商法部门需避免对案例做删减或增添等加工工作,尽量保持案例原貌,如果判决书证能够一并纳入,案例教学效果将更好。案例库建设完成,商法教师与商法部门还需定期对其更新,不能大架构完成后即置之不理。目前,在我国法律教学体系内,只有北大法律信息库已经启动了商法及其他法律案例整理成库、成集的建设工作。但资源库因未采用有序排列,检索与归属等方式未完善,资源汇编整理工作并不健全。因而,若其他商法体系能及时加入,必将有助于商法大资源库的完善。
  (三)改进法学教学的组织体系
  高校教学,主张教师自由发挥教学能力,但受课程目标限制,使得教师的教学安排也被限制。所以,改进法学教学组织体系,实现案例在商法教学中的目的,必须要让教师拥有自主进行教学安排的权限,包括课程内容的设计、案例的查找、教学流程的安排及商法课程的最终考核。只有让教师拥有足够的“自由”,才能更好地激发商法老师案例教学的激情,学生才更容易理解案例所表现的商法理论。而在学生方面,教师要除了要组织学生参看《今日说法》等与商法课程相关的经济庭审节目外,还需做好适当的课程安排,带领学生实地观摩商事案件庭审现场,即让学生到法院观看个别商事案例的公开审理,使学生不再停留在案例“故事情节”上,而是在观摩的同时加深所学商业法条的理解。而且,在进入法庭观摩前,商法老师还需给学生大致介绍庭审案件,并提醒学生及时做好记录与总结。依据学生上交的总结,商法老师再利用空闲课档与学生讲解总结问题,并做进一步深入的解析;而从事商法专业的学生在课后社会实践及实习中也可多关注商事庭审案件,最好能通过亲自参与商法案件庭审、法律援助、法律维权与商法宣传等活动,分析现实商法问题,加深对法条的理解,进而提升自己利用专业商业法条解决实际商事案件的能力。
  [ 参 考 文 献 ]
  [1]杨林生.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探讨[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2]俞志方.樊清华大学本科商法课程教学范式研究——以商法案例教学的语境设计与分析为中心[J].理论导报,2008.
  [3]闵永明.论案例教学法在国际商法课程中的优势及运用[J].法制与社会,2009.
  [4]李政辉.案例教学的困惑与反思——以商法教学为例[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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