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军事法的公开性与机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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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人说“属于军事机密的规范性文件”,不应列入军事法的范围,这是“因为他们不具有公开性”。我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军事法作为调整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的。从这一概念入手,就可以比较清楚地勾划出我国军事法律、法规的基本范围了,作为调整武装力量内部军事关系的军事法规,绝大多数是以条令、条例的名称出现的。它是由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颁布,用简明的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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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编辑部联合组织的“市场经济与行政法”理论研讨会于2月17日在北京大学召开。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局、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北京市中级法院及北大、法大、人大、法学所、《中国法学》杂志社、《法学研究》杂志社、《法制日报》社等单位的二十余名专家学者。会议围绕市场经济下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和如何重新认识并发挥行政法的作用、功能等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大多数同志认为:①我国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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