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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简称《规定》),对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等做了详细规定。《规定》对十项增值税会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