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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运用违宪审查权对宪法条款作出符合时代需要的解释是美国宪法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之一。一般认为,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为贸易条款,第1条第8款第18项为必需与适当条款,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第1款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这三个条款内含十分丰富且极富弹性,因而称之为三大弹性条款。本文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这些弹性条款的适用,不仅恰当地处理了联邦权与州权之间的关系,而且在客观上促进了美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其中有些经验值得我们吸取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