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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其二,主观上有教唆故意。然而,在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教唆侵权的主观过错认定规则上,目前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指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是否具有主观过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应当综合考虑信息存储空间提供信息的种类、信息的知名度、采取的特殊运营模式以及是否采取合理手段预防侵权等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