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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的高教运行机制中,政府与立法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完善高教运行机制,应当把以中央为主动轮的中央集权型转变为以省为主动轮的地方分权型的高教运行机制。在中央与地方的干预上,应侧重于地方干预,尽快做好高教立法工作,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和适度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