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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却要承担法律责任,好心得不到好报让人恼!咋办?八字方针请记牢:好事要做,法律要循。
40多岁的朱国平经营着一家饭店,生意兴隆。2005年2月3日中午,来了六七个人吆喝着要吃火锅。朱国平一看都是老熟人,请客的是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黎良刚,被请的是他的朋友——私营企业的副总胡介新和经其介绍准备进公司当业务员的几个朋友。
席间,胡介新频频举杯,饭毕已有七八分醉意。饭店朱老板想借胡的摩托车去办个事儿,便安排他在饭店里休息,直到下午5点多才回来。见到胡介新,朱老板二话没说就让厨师上了几个菜,并且还拿出半斤多五粮液,挽留人家吃了晚饭再走。胡介新原本酒还没醒,这下就彻底醉了。
晚8时许,胡介新还沉醉未醒,朱国平一个电话打给了黎良刚。黎良刚二话没说就赶了过去。两人一起把胡介新送回家。可胡的家中却没有人,大门钥匙、老婆的手机号码,胡怎么也说不上来。怎么办?凉风一吹有些清醒的胡介新一看两个大老爷们陪着自己,太过意不去,说自己在门口休息一会,老婆和孩子就会回来的,催促他们回家。两人想想也没别的办法,看看他已经好了许多,便叮嘱了几句各自回家了。
那天胡的老婆和孩子去超市置办年货,直到10点多才回来。而醉酒的胡介新,在春节前寒冷的冬夜里,蜷缩在自家门口,在烟火爆竹声中,等不及亲人的归来就“拜拜”了。
胡的老婆知道丈夫的死是因为喝醉了酒被冻而死,这下可不愿意了:去喝酒,是为了黎良刚保险公司的业务;醉了酒,是饭店老板朱国平没为顾客的健康着想;最主要的,胡介新喝醉后,朱和黎虽然护送他回家,但只把他送到门前就不管了,导致胡在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失去了抢救的机会。如果他们能把胡交到家人的手里,或者送到醫院,哪怕是交给邻居,也不会是如此结果。于是要求黎、朱两人承担责任。
黎良刚一听胡介新死了,深感痛惜,可辩解说他的死不是自己的错,和他喝的那顿酒绝不至于要了他的命,送他回家是出于朋友情义,是做好事,怎能因为我送他回家就要承担责任。
饭店老板朱国平更是大呼冤枉:我经营的是饭店,你要什么我上什么,法律没有规定哪家饭店只能给顾客喝多少酒。晚上我放着生意不做,反去送他回家,出租车费还是我付的呢,不求感谢反倒要赖上我,这是哪家的道理?
两人都说胡的死和自己没有关系,胡的老婆只好委托律师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国平、黎良刚二人出于好心,送醉酒的朋友回家,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既然送其回家,他们就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在大冬天把人放在室外,正常人也会冻坏,何况一个醉酒的人。因此,胡介新的死,朱、黎两人负有外在的因果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朱国平应承担原告损失的35%,黎良刚承担15%。
做好事送人回家却要承担法律责任,听说此案的许多老百姓都表示不解。因为胡家没人,朱、黎两人不可能把胡交给其家属。试想,若有钥匙进了家门,胡并非受冻而死,两人还要不要负责?如果真的有邻居接下了胡介新,那么邻居是否就该对胡的死亡负责?大多数老百姓都认为,朱、黎二人能将喝醉的胡介新送回到其家门口,已尽到了基本的义务。
其实,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很正常,一般不图对方回报。但是在帮助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方法,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把权利、义务弄清楚,这样做看来无情,实则有义,可以避免许多有害无益的纠纷。本案中,护送的人和被送的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无因管理,两人从护送胡介新回家开始,他们对胡的看护之责随之产生,就有义务把他送到安全之所,或交给别人照看,或送往医院救治,最起码应该设法通知其家人。而他们没有这样做,就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因此他们就要对胡的死亡负有相应的责任。人们常说:送佛送到西,好事做到底。一个人在做事时,只有好的出发点还不够,好事还要做彻底,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