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在死刑适用上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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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死刑问题已成为我国刑法理沦界和司法实际工作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死刑与人权,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着一个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程度和社会文明程度。在我国,无论主存派还是主废派当前能达成的共识是,现阶段仍不能废除死刑,只能逐步减少死刑。因此,本文就如何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对保障死刑适用上的人权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死刑;适用;人权保障
  
  死刑以保护社会大众的生命与健康等基本人权为目的,并以剥夺犯罪者的基本人权即生命权为内容。死刑所涉及的不是一般的人权,而是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生命权。随着人权意识的高涨,近年来,很多人对我国在刑事立法中保留死刑表示不解。死刑制度与人权保护的关系的成了刑事理论中一个重要课题。
  
  一、保留死刑的理论依据
  
  (一)保留死刑的理论根据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刑罚应讲求公平与效益。站在公正的角度,人们的生命权应具有等价性,因而对剥夺了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者处以死刑即 “杀人偿命”的主张,在我国一直处于主流学说,也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并为社会大众所支持。否则如对犯罪者不处以死刑,便会导致犯罪者的生命价值高于被害人生命的悖沦,意味着犯罪者享有超然于法律之外的生命权;对此不仅不能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反而会导致社会大众的心理恐惧。
  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刑法的保障。刑法对一般人的人权的保护是通过惩罚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来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我国刑罚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而保留了死刑,在其他刑罚不能有效地遏制罪犯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时,作为社会成员的保护者,只要是出于保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命权的需要,就可以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权而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因此,站在刑罚的的角度,以保护人权为出发点,立足于死刑预防犯罪的效果而保留死刑。实际上也即强调死刑具有防止犯罪、保障大多数人的人权不受犯罪行为侵犯的作用。
  (二)保留死刑的现实原因
  虽然废除死刑已经成了大势所趋,但是在我国现阶段仍旧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客观条件。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根植于社会文化的现实基础,才可能有生命力。在中国的现阶段很多方面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社会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经济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矛盾激化,基本人权至上的价值观念尚待确证等。再加上,近些年来重大、恶性犯罪案件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还需要借助死刑的震慑作用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况且,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人口超过2亿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也没有一个国家在贫富差距系数超过4的情况下废除死刑。因此,短时期内我国还会保留死刑。“废除死刑是中国的一个发展方向,但它需要一个历史过程。”
  
  二、我国在死刑适用上的人权保障优势
  
  (一)死刑适用实体法上的人权保障
  1.严格限定死刑适用对象的标准。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此前提下我国刑法分则又规定了适用死刑的具体条款。所有被适用死刑的罪犯,都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从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恶性程度等方面综合进行审核认定,均达到“极其严重”标准的才适用死刑;对未达到“极其严重”标准的罪犯,则坚持慎杀。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突出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判处死刑。这进一步具体化了的死刑适用条件的司法解释。
  2.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来说,它肯定了人是可以改造的,更倾向于人道。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创举,最早是由毛泽东同志创造性地提出死缓的主张,“对于那些没存血债,民愤不大,或者虽然严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但是没有达到最严重的程度,应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制劳动,以观后效”。这一制度的设立既保留了死刑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又保留了死刑特有的威慑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改造功能;既贯彻了“少杀”的刑事政策,又迎合了世界各国死刑适用的潮流,具有良好的国际影响。因此,死缓制度对于有效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并最终废除死刑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对犯罪者的基本人权也给予了应有的保护和尊重,更充分地弘扬了人权观念。
  3.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对18周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制定1984年通过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也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或已患精神病的人不得执行死刑。为与此衔接,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既承担了我国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又体现了刑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保护和对怀孕妇女及胎儿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死刑适用在程序法上的人权保障
  1.设立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因其关系到对人的生命权的剥夺,各国刑法都对死刑案件规定了严格的审理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死刑案件必经死刑复核程序才能判决生效,表明了对死刑案件的“慎杀”态度。《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48条第2款也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死刑案件增设比普通程序更为严格的程序,张扬“生命至上”的理念,强调绝对尊重生命的价值观,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推进了我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2.设置严格的死刑执行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第211条则规定了死刑案件执行前的“核准”程序和救济程序,对于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执行,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3.限制死刑的执行方式
  《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7条均规定了,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为保护那些仍未废除死刑的国家被判处死刑罪犯的权利,联合围《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9条宣布,判处死刑的执行应尽量以引起最少痛苦的方式执行。在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的方法是绞决或枪决;个别国家还采用斩首、电椅、毒气室等方法执行死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注射执行死刑,被认为是比枪决等死刑执行方法更为安全、迅捷、经济并能将罪犯临刑的痛苦降至最低点的一种较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下达通知,要求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物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适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从而使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由传统走向了文明。
  
  三、我国在死刑适用上人权保障的完善
  
  (一)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并进一步做好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又促使死刑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全面审查案件,听取各方意见,以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从而,有利于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有利于程序的公正和人权保障。为充分保障被告的人权,《通知》要求死刑案件二审的开庭审理,要严格适用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等人权保障措施,审限为45日。死刑第二审案件从原来的以“书面审”为主,到2006年7月以后全部开庭审理,既在程序上保证了死刑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又在实体上体现了司法对生命权的尊重。
  (二)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这是死刑案件核准权在法律上的归位,它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统一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从而实现法制的统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据有关专家估计,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后,全国的死刑案件数量下降20%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我国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归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实现了司法理念的一个重大进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完善死刑适用的立法标准、慎重把握司法裁量权
  立法规定的死刑标准,需要司法机关的准确适用,才能有效地限制死刑。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这一“极其”概括的是死刑适用条件,在 一定程度上留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律规定是抽象的,而案件是具体的,法律是在抽象的法律规定与具体的案件事实之间的某种对接。面对有关犯罪动机、 犯罪情节、犯罪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法律规定的模糊或缺位,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就应超越原始的、狭隘的、低层次的报应观,确保能够少杀的绝不多杀。对人的生命权予以充分的考虑和尊重,应为司法部门的首要选择,这也是法律公正性的真正体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欲念的,并非惩罚的严厉性,而是受惩罚的必然性。因此,解决我国当前犯罪率居高不下现状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使犯罪者无处逃脱并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国近一时期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现实也证明死刑的广泛适用并末能遏制严重犯罪的发生。
  
  四、结语
  
  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宪法性原则的今天,生命权作为第一人权,更值得我们去尊重和保护。在现阶段我国还不可能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慎重对待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应是我们敬畏生命、依法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我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强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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