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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拟通过对金融仲裁与诉讼的比较分析阐明金融仲裁是解决金融争议的最佳方式。在对我国金融仲裁历史作了简单回顾和评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后,指出我国金融仲裁己经进入了一个发展的新阶段。
关键词 金融争议 金融仲裁 仲裁规则 金融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和金融全球化的逐渐形成,在金融领域,人们对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选择方式的态度,出现了一个从排斥到逐渐接受,并进而成为一种优先选择的趋势。仲裁之于金融的优点正在不断显现,并得到各国及国际立法的配合与支持。实践的演化,赋予了理论研究以丰富的启示。
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随着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实行,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因其自主性、公正性、灵活性、便捷性、兼容性、和谐性和经济性而被广泛地择用,已为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的金融业,在其不断进行体制的改革及业务的拓展,由单一的“分业经营”发展为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业一体的“混业经营”,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日益繁杂的各种对内、对外的金融纠纷,需要的也正是仲裁这样一种快速、便捷、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这样,笔者将本文的理论背景和问题域范围确定为:在资本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仲裁所具有的优势,在中国的运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一、国际金融仲裁在中国的背景和现状
(一)“入世”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
仲裁服务金融是金融改革发展趋势所需我国金融业的体制改革和业务拓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完善和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入WTO,实践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承诺和适应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发展大趋势的需要,以建成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WTO协议相适应的发达的金融市场体系和调控体系。
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外汇服务对象的限制已经取消,有的已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有的正在申请之中;QFII也已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这种同业的剧烈竞争,资本的巨量流动,服务对象的争夺和变更,商业情报的保护和泄漏,随时都可能引发和造成金融风险的出现。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进入金融业后,不仅改变了金融的交易和清算手段,而且使得金融的地域性大大削弱,缩短了金融的交易时间,降低了金融的交易成本,也大大的降低了交易的可控性,增加了交易的风险性。
由此而带来一系列的对内、对外的金融领域争议及纠纷,日益的繁琐化和复杂化,需要的正是仲裁这样一种快速、便捷、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二)《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制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争议与日俱增。为满足快速公正地解决金融争议的社会需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这是贸仲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一个体现。实践中,贸仲已经受理过一些金融争议仲裁案,经研究发现,虽然金融纠纷的争议金额一般都比较大,但是债权债务关系却相对较清晰。基于此,贸仲制定了金融仲裁规则,为这个专业领域的纠纷提供一种更快捷、更便利、更自主的解决途径。
根据金融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争议,即因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存单、担保、信用证、票据等等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交易所发生的或有关的争议,都可以约定适用金融规则,申请仲裁。
《金融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针对金融纠纷案件特点和当事人需求,结合自身实际,在近50年历史上第一次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这也是我国仲裁史上第一部适用于特定案类型件的专门的仲裁规则。该规则吸收了最新的仲裁理念,是一部科学的、先进的、开放的仲裁规则;它充分考虑的当事人的需求,是一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对仲裁用户友善、灵活的仲裁规则;它积极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一部便利和督促仲裁庭发挥积极作用的仲裁规则;此外,金融仲裁规则是一部充分体现仲裁高效、成本低廉特点的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的制定,为丰富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体系,为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在金融仲裁领域提高服务水准,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它为修改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基础性主干规则作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金融仲裁规则的出台,对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和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选择国际金融仲裁的优势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每天,千百万金融交易在全世界各地进行,各类金融争议也就产生了。因此,选择最佳方式解决金融争议,减少争议所带来的损失,保证金融业的创新和活力乃至世界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成为了当前的重要课题。在解决金融争议的众多方式中,金融仲裁是解决金融争议的最佳方式。这是金融争议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在实践中经过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较得出的结论。
(一)国际商事仲裁方式能克服金融纠纷中主权豁免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与不公正性。
当下,随着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资金渴求的日益增长,国际金融活动时常涉及一国政府或国有企业成为当事人的情况,虽然国有企业不应当享受国家的主权豁免已渐成共识,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国有银行产权不清、与国库财产界分不明的情况仍很不少,这就使如何防止主权豁免给国际金融活动造成不确定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一般的国际法实践,基于主权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一国政府不受另一国法院约束,因此,人们很难通过法院起诉其他国家来解决金融纠纷。而仲裁本身即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和平等。国家签订仲裁协议, 会被视为放弃了管辖豁免, 从而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和接受仲裁管辖。这已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承认, 如英国《国家豁免法案》规定,若国家已经同意将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则国家不再免于与仲裁有关的在英国法院的诉讼。因此, 一些法院无法审查的外国政府行为, 如外汇管制等, 在仲裁中仍然能作为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二)国际商事仲裁方式在解决金融纠纷时成本更低。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时耗费的成本要低于诉讼方式,这一是其简化了法律程序,保证了快捷处理,从而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资金和机会成本;二是虽然仲裁费用未必很低廉,但一裁终决也保证了总体上较之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诉讼的成本更低。一般各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当事人可通过意思自治,迅速地自行协商决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地点、时间、方式,证据交换方式和时限等。而且尤其在金融仲裁中,如当事人不能按期达成有关上述事项的协议,仲裁机构可能还可依规则主动推进,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便有不少此类突破传统的灵活性规定,如2003年版和2005 年版的第20 条都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开庭审理等活动”。不少案例都生动地说明了仲裁在节省各方成本上的优越性。
争议解决的迅捷性对现代金融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因为现代金融通常都是依靠加速资金流动和增加资金融通的渠道来获得利润的。存在于这个行业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行业。因此,一场悬而未决的纠纷有时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甚至比一场失利的纠纷还要大。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更适合的规则来解决争议。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 年版) 》为例,其第21 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当事人未做约定的,仲裁庭可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仲裁庭均应考虑合同条款、相关行业惯例和行业标准实务,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还将制定专门的《银行贷款争议简易程序规则》,以“突出了程序简捷(简易程序) 、时间控制严格、专家审理以及收费较低等特点”。
(四)国际商事仲裁审理气氛更友好,适宜解决金融纠纷。
仲裁具有低对抗性,审理的气氛一般会比诉讼缓和,还时常伴以调解,宜于双方的交流、沟通和达成谅解。“这种不伤和气的争议解决方式非常适用于处理金融纠纷尤其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
(五)国际商事仲裁方式更适宜解决不易确定责任的金融纠纷。
金融法本身仍处于发展中,许多问题如因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方法、违约行为和损失的因果关系证明办法等都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诉讼中,各方常为此争论不休,而法院也很难做出精确的裁定,因而常常成为诉讼活动推进时的瓶颈。而仲裁裁决由于不需要写出理由等,所以能不必拘泥于案件细节,而根据结果采取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来分配责任。
三、国际金融仲裁的发展前景
如今,国际商事仲裁方式已经在直接贷款、辛迪加贷款、融资租赁、保函、跟单信用证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许多国际经济组织对国际商事仲裁在金融争议解决中的运用提供了大量便利。《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议和担保协定通则》第10 条第4 款规定:“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双方对该协定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以及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而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如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应提交下文所规定的仲裁法庭,通过仲裁来解决。”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不同的是,在解决该类国际借贷担保争议中,只要一方接到另一方提出仲裁的通知,仲裁即可成立。
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市场得到了进一步开放。金融活动日趋国际化,外国机构和个人参与我国金融活动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和普遍化。而国际商事仲裁在我国金融争议领域中运用的机会也将越来越多。从仲裁机构的角度看,以CIETAC 为代表的中国仲裁机构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如CIETAC《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同时还将尽快着手“推出银行贷款争议简易程序规则,并于适当时机推出有关证券争议解决等的其他行业性仲裁规则”。豑各金融监管部门也为推动仲裁方式的使用做出了各种规定。所以,国际商事仲裁要作为我国金融领域中涉外纠纷的一项争端解决机制,其优势和作用将会是巨大而明显的,但要使其切实地得到更多的运用,还需要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付出更多的努力。
(作者:香港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赵秀文、谢菁菁.国际商事仲裁法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22-134页.
②金赛波.从一宗金融争议看仲裁的优势.国际融资,2004,7.
③顾军锋.论金融仲裁.吴志攀,白建军主编.金融法路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92.
④对此条的详细介绍可见温树英.论国际仲裁在国际借贷领域的运用.当代法学,2002,3:126-127.
⑤贸仲举办银行信贷争议解决与仲裁研讨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站.http://www.cietac.org.cn/readnews.asp?NewsID=3032004-8-29.
关键词 金融争议 金融仲裁 仲裁规则 金融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和金融全球化的逐渐形成,在金融领域,人们对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选择方式的态度,出现了一个从排斥到逐渐接受,并进而成为一种优先选择的趋势。仲裁之于金融的优点正在不断显现,并得到各国及国际立法的配合与支持。实践的演化,赋予了理论研究以丰富的启示。
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随着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实行,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因其自主性、公正性、灵活性、便捷性、兼容性、和谐性和经济性而被广泛地择用,已为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的金融业,在其不断进行体制的改革及业务的拓展,由单一的“分业经营”发展为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业一体的“混业经营”,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日益繁杂的各种对内、对外的金融纠纷,需要的也正是仲裁这样一种快速、便捷、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这样,笔者将本文的理论背景和问题域范围确定为:在资本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仲裁所具有的优势,在中国的运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一、国际金融仲裁在中国的背景和现状
(一)“入世”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
仲裁服务金融是金融改革发展趋势所需我国金融业的体制改革和业务拓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完善和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入WTO,实践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承诺和适应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发展大趋势的需要,以建成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WTO协议相适应的发达的金融市场体系和调控体系。
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外汇服务对象的限制已经取消,有的已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有的正在申请之中;QFII也已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这种同业的剧烈竞争,资本的巨量流动,服务对象的争夺和变更,商业情报的保护和泄漏,随时都可能引发和造成金融风险的出现。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进入金融业后,不仅改变了金融的交易和清算手段,而且使得金融的地域性大大削弱,缩短了金融的交易时间,降低了金融的交易成本,也大大的降低了交易的可控性,增加了交易的风险性。
由此而带来一系列的对内、对外的金融领域争议及纠纷,日益的繁琐化和复杂化,需要的正是仲裁这样一种快速、便捷、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二)《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制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争议与日俱增。为满足快速公正地解决金融争议的社会需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这是贸仲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一个体现。实践中,贸仲已经受理过一些金融争议仲裁案,经研究发现,虽然金融纠纷的争议金额一般都比较大,但是债权债务关系却相对较清晰。基于此,贸仲制定了金融仲裁规则,为这个专业领域的纠纷提供一种更快捷、更便利、更自主的解决途径。
根据金融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争议,即因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存单、担保、信用证、票据等等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交易所发生的或有关的争议,都可以约定适用金融规则,申请仲裁。
《金融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针对金融纠纷案件特点和当事人需求,结合自身实际,在近50年历史上第一次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这也是我国仲裁史上第一部适用于特定案类型件的专门的仲裁规则。该规则吸收了最新的仲裁理念,是一部科学的、先进的、开放的仲裁规则;它充分考虑的当事人的需求,是一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对仲裁用户友善、灵活的仲裁规则;它积极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一部便利和督促仲裁庭发挥积极作用的仲裁规则;此外,金融仲裁规则是一部充分体现仲裁高效、成本低廉特点的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的制定,为丰富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体系,为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在金融仲裁领域提高服务水准,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它为修改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基础性主干规则作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金融仲裁规则的出台,对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和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选择国际金融仲裁的优势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每天,千百万金融交易在全世界各地进行,各类金融争议也就产生了。因此,选择最佳方式解决金融争议,减少争议所带来的损失,保证金融业的创新和活力乃至世界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成为了当前的重要课题。在解决金融争议的众多方式中,金融仲裁是解决金融争议的最佳方式。这是金融争议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在实践中经过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较得出的结论。
(一)国际商事仲裁方式能克服金融纠纷中主权豁免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与不公正性。
当下,随着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资金渴求的日益增长,国际金融活动时常涉及一国政府或国有企业成为当事人的情况,虽然国有企业不应当享受国家的主权豁免已渐成共识,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国有银行产权不清、与国库财产界分不明的情况仍很不少,这就使如何防止主权豁免给国际金融活动造成不确定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一般的国际法实践,基于主权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一国政府不受另一国法院约束,因此,人们很难通过法院起诉其他国家来解决金融纠纷。而仲裁本身即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和平等。国家签订仲裁协议, 会被视为放弃了管辖豁免, 从而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和接受仲裁管辖。这已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承认, 如英国《国家豁免法案》规定,若国家已经同意将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则国家不再免于与仲裁有关的在英国法院的诉讼。因此, 一些法院无法审查的外国政府行为, 如外汇管制等, 在仲裁中仍然能作为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二)国际商事仲裁方式在解决金融纠纷时成本更低。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时耗费的成本要低于诉讼方式,这一是其简化了法律程序,保证了快捷处理,从而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资金和机会成本;二是虽然仲裁费用未必很低廉,但一裁终决也保证了总体上较之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诉讼的成本更低。一般各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当事人可通过意思自治,迅速地自行协商决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地点、时间、方式,证据交换方式和时限等。而且尤其在金融仲裁中,如当事人不能按期达成有关上述事项的协议,仲裁机构可能还可依规则主动推进,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便有不少此类突破传统的灵活性规定,如2003年版和2005 年版的第20 条都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开庭审理等活动”。不少案例都生动地说明了仲裁在节省各方成本上的优越性。
争议解决的迅捷性对现代金融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因为现代金融通常都是依靠加速资金流动和增加资金融通的渠道来获得利润的。存在于这个行业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行业。因此,一场悬而未决的纠纷有时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甚至比一场失利的纠纷还要大。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更适合的规则来解决争议。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 年版) 》为例,其第21 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当事人未做约定的,仲裁庭可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仲裁庭均应考虑合同条款、相关行业惯例和行业标准实务,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还将制定专门的《银行贷款争议简易程序规则》,以“突出了程序简捷(简易程序) 、时间控制严格、专家审理以及收费较低等特点”。
(四)国际商事仲裁审理气氛更友好,适宜解决金融纠纷。
仲裁具有低对抗性,审理的气氛一般会比诉讼缓和,还时常伴以调解,宜于双方的交流、沟通和达成谅解。“这种不伤和气的争议解决方式非常适用于处理金融纠纷尤其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
(五)国际商事仲裁方式更适宜解决不易确定责任的金融纠纷。
金融法本身仍处于发展中,许多问题如因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方法、违约行为和损失的因果关系证明办法等都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诉讼中,各方常为此争论不休,而法院也很难做出精确的裁定,因而常常成为诉讼活动推进时的瓶颈。而仲裁裁决由于不需要写出理由等,所以能不必拘泥于案件细节,而根据结果采取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来分配责任。
三、国际金融仲裁的发展前景
如今,国际商事仲裁方式已经在直接贷款、辛迪加贷款、融资租赁、保函、跟单信用证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许多国际经济组织对国际商事仲裁在金融争议解决中的运用提供了大量便利。《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议和担保协定通则》第10 条第4 款规定:“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双方对该协定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以及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而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如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应提交下文所规定的仲裁法庭,通过仲裁来解决。”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不同的是,在解决该类国际借贷担保争议中,只要一方接到另一方提出仲裁的通知,仲裁即可成立。
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市场得到了进一步开放。金融活动日趋国际化,外国机构和个人参与我国金融活动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和普遍化。而国际商事仲裁在我国金融争议领域中运用的机会也将越来越多。从仲裁机构的角度看,以CIETAC 为代表的中国仲裁机构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如CIETAC《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同时还将尽快着手“推出银行贷款争议简易程序规则,并于适当时机推出有关证券争议解决等的其他行业性仲裁规则”。豑各金融监管部门也为推动仲裁方式的使用做出了各种规定。所以,国际商事仲裁要作为我国金融领域中涉外纠纷的一项争端解决机制,其优势和作用将会是巨大而明显的,但要使其切实地得到更多的运用,还需要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付出更多的努力。
(作者:香港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赵秀文、谢菁菁.国际商事仲裁法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22-134页.
②金赛波.从一宗金融争议看仲裁的优势.国际融资,2004,7.
③顾军锋.论金融仲裁.吴志攀,白建军主编.金融法路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92.
④对此条的详细介绍可见温树英.论国际仲裁在国际借贷领域的运用.当代法学,2002,3:126-127.
⑤贸仲举办银行信贷争议解决与仲裁研讨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站.http://www.cietac.org.cn/readnews.asp?NewsID=303200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