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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下称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之规定,各级财政机关是政府采购监管的行政执法主体,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采购活动和人员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的制度性缺陷和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政府采购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弹性很大,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对供应商处罚过严、对采购人过于宽容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不究的违法违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