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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诉讼法》的起草和贯彻受到涉案广泛性和多样性的制约,也受到我国政治制度、行政法制发展水平、行政分工和公民合法权益与行政社会利益平衡、兼顾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主要提出了在综合式架构下的以概括式(界定诉讼性质和立法原则)和以列举式(分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