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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总计为大鹏证券清算提供了超过19亿元的再贷款。在大鹏证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后,央行只能以普通债权人身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比例分配
2006年1月24日,大鹏证券被深圳市中级法院判令破产还债,成为继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之后第三家进入破产程序的券商。
就在一年前的这一天,这家券商因挪用巨额客户保证金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关闭。在随后的行政清算中,大鹏证券被证实挪用了高达96.5%的客户保证金,缺口达15.23亿元。两个月后,负责清算的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揭示:截至2005年1月14日被托管时,大鹏证券总资产为32.35亿元,总负债为60.14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7.78亿元。
正是前述严重资不抵债的事实,使得证监会在2005年10月批准了行政清算组关于大鹏证券司法破产的提议。此后,行政清算组正式向深圳市中院申请大鹏证券破产,后者最终宣告这家券商破产。
自2002年8月鞍山证券被撤销至今,证监会已处置了19家问题券商,但进入司法破产程序者仅只三家。个中原因,一是因为国内企业破产向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1988年起试行的企业破产法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生效,且无相应实施细则;二则由于国内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在因危机爆发而被行政关闭后,往往需要历经漫长而繁复的债权清偿过程。在这一“前置性行政处置”尚未妥善完成前,问题金融机构进入司法破产实则缺乏可行性。
在大鹏证券之前,首家破产券商大连证券虽早在2003年6月即被当地法院判令破产,但至今尚未走完破产程序。佳木斯证券早自2003年11月就被关闭,但直至2005年11月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由是,大鹏证券未来破产清算是否顺遂,尚是未知数。
《财经》获悉,在宣告大鹏证券破产后,深圳中院已指定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鹏城会计事务所组成破产清算小组,预计今年5月10日在深圳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紧急清算
去年1月14日,大鹏证券被长江证券托管;1月18日,由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清算组进驻大鹏证券。这是首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证券公司行政清算。
被关闭前,大鹏证券已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透支数亿元,同时挪用大量客户保证金以偿还机构客户的委托理财本息。在托管组进驻时,大鹏证券可动用的客户保证金仅余5000余万元,令托管组和清算组面临巨大的支付压力。
为此,长江证券准备了8000万元备付资金,同时规定5万元以上的提款必须预约,以此保证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营。在这种情形下,中审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加快完成对保证金缺口的核定。2005年2月底,中审即提交了审计报告,据此向央行申请再贷款。长江证券组成的托管组则同步启动第三方独立存管,这也是央行发放再贷款的前提条件。
2005年4月,央行批准了大鹏证券的再贷款申请,再贷款资金分批到位,其中3亿元用于客户应急提款,这才缓解了营业部的提款压力。
经清算审计,大鹏证券未分配利润为-49.1亿元,这实际上是它的真实亏损。巨额亏损主要来自三方面:自营和委托理财投资亏损、委托理财带来的高利息负担,以及市场下跌后出现的经营性亏损。
其中,自营和委托理财的投资亏损是重中之重。大鹏证券在五矿发展(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58)等三只重仓股上损失惨重。虽然公司在后期将所持五矿发展大部分股份抛出,但仍有较大损失。
在对大鹏证券31家营业部的40多万个账户中,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共清理出自营账户、委托理财账户、融资账户、三方监管账户和内部管理账户等非正常账户1540个。清算组对每个账户的属性进行甄别,分类处理,并汇集涉案账户的全部资料,提交给证监会稽查局成立的稽查组和深圳市公安局组成的公安专案组。
据悉,检察机关将委托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大鹏证券操纵股票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有可能对相关责任人以操纵股票罪提起公诉。目前,包括大鹏证券董事长徐卫国在内的六名公司高管仍在被调查中。
为掩盖亏损,大鹏证券曾于2002年3月成立大鹏资产管理公司,将亏损剥离至后者。根据大鹏证券关闭前的相关审计,2002年11月30日,大鹏证券将账面值为26.19亿元的自营证券和11.47亿元受托资产——总计近38亿元的资产全部转让给大鹏资产管理公司。当年末,后者只向大鹏证券支付了5%的首付款,其余部分则成为大鹏证券的应收款,致使2002年大鹏证券的应收账款增至47亿元。
这38亿元打包至大鹏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款,实际上就是大鹏证券历年股票投资的成本,但由于转至资产管理公司的账面上而被掩盖,大鹏证券的账上只呈现出2亿元左右的亏损。
有鉴于此,在大鹏证券关闭后的行政清算中,中审会计师事务所也对其七家关联公司进行了审计。至今,中审完成了17项专项审计。“我们聘请了法律顾问,每份审计报告都有司法鉴定。”中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杨池生对《财经》说。
破产前提
在大鹏证券关闭后,行政清算组的职责也包括资产处置、解决员工安置问题等。
清算组首先对大鹏证券的投资银行业务进行了快速整体转让。2005年1月底,国信证券以2000万元的价格整体接收了大鹏证券投资银行部,包括相关项目及工作人员。当时大鹏证券有四个项目,国信证券以每个项目500万元的价格签订协议。但由于新股发行和再融资迟迟不能启动,国信证券的出资尚未完全到位。
2005年6月,长江证券出资约5000万元购买了大鹏证券的经纪业务。至当年底,大鹏证券绝大多数营业部已经翻牌为“长江证券”。
与此同时,清算组清查大鹏证券的资产线索,对现金、分类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收账款及关联公司分别进行清查,重点排查容易变现或被他人控制的资产。截至2005年9月底,清算组已清收大鹏证券总部现金资产1145万元。
“大鹏证券能清收回多少资产现在还很难说,它拆借给几家机构的资金,可能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索。”杨池生说。
在大鹏证券清算过程中,央行总计为其提供了超过19亿元的再贷款,其中15亿用于客户保证金兑付,4亿元用于收购个人债权。此番大鹏证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央行19亿再贷款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比例分配。
深圳中院有关人士表示,在破产还债过程中,大鹏证券的债权人仅能获得小比例的受偿,而大鹏证券的股东更将颗粒无收。据闻,之前与大鹏证券有委托理财业务的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全额计提了投资损失。
证券公司的破产因涉及个人债权兑付、挪用客户保证金缺口弥补等问题,被关闭之后往往要先经过行政清算,解决一系列问题后才能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目前,证券公司破产须先经证监会同意,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地方法院才能受理。
大鹏证券行政清算组向深圳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书称,证监会已于2005年10月13日发函,同意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大鹏证券破产。
破产申请书还称,大鹏证券已经完成了司法破产前的所有行政处置程序;对证券类资产处置完毕,平稳转移经纪业务客户;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缺口已足额弥补,个人债权也已作甄别确认,具体收购方案、收购资金已经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有了明确预案;完成了职工的妥善安置;在整个行政处置期间,未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公安机关专案冻结的资产已全部解冻,所有账簿已清理完毕,随时可移交法院。
制度缺失
正是因为券商进入司法破产程序需满足多个条件,一些在两年前就被关闭的证券公司至今未能进入破产程序。例如2003年12月被撤销的新华证券,就因债权确认尚未完成,一直未能进入破产程序。
专家一度呼吁,破产清算应当是解决问题券商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破产法还在修改当中,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执行程序,除依照1988年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中所提供的有关依据,其破产清算事实上缺少法律依据。
杨池生认为,当前应尽快制定证券公司清算条例。“我们在清算中发现,关于清算的法律规定很少,有的方面甚至没有规定。比如清算组有无权力冻结所谓的可疑账户?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后,有无权利继续出让经纪业务?比如股东和债权人权利如何保护、股东权利如何限制?又比如司法保护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等等。”
由于金融机构进入司法破产阻力重重,以往问题券商大多都以行政清算方式收场。
2002年8月,首家被撤销的鞍山证券在公司关闭之后,由央行沈阳分行成立的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和资产清收,最终受偿资产总额为6亿余元。
鞍山证券清算组有关人士告诉《财经》,2005年8月26日,鞍山证券债权人大会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最终同意了14%的偿付率。
这位人士认为,行政清算和破产清算相比虽然耗时短、费用低,但始终不如破产清算那样,能把相关法律问题处理清楚。
此前,央行条法司负责人曾经表示,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化破产的最大障碍,就在于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眼下,央行已开始研究起草“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并重点关注破产申请的行政性前置条件、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等问题。
2006年1月24日,大鹏证券被深圳市中级法院判令破产还债,成为继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之后第三家进入破产程序的券商。
就在一年前的这一天,这家券商因挪用巨额客户保证金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关闭。在随后的行政清算中,大鹏证券被证实挪用了高达96.5%的客户保证金,缺口达15.23亿元。两个月后,负责清算的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揭示:截至2005年1月14日被托管时,大鹏证券总资产为32.35亿元,总负债为60.14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7.78亿元。
正是前述严重资不抵债的事实,使得证监会在2005年10月批准了行政清算组关于大鹏证券司法破产的提议。此后,行政清算组正式向深圳市中院申请大鹏证券破产,后者最终宣告这家券商破产。
自2002年8月鞍山证券被撤销至今,证监会已处置了19家问题券商,但进入司法破产程序者仅只三家。个中原因,一是因为国内企业破产向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1988年起试行的企业破产法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生效,且无相应实施细则;二则由于国内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在因危机爆发而被行政关闭后,往往需要历经漫长而繁复的债权清偿过程。在这一“前置性行政处置”尚未妥善完成前,问题金融机构进入司法破产实则缺乏可行性。
在大鹏证券之前,首家破产券商大连证券虽早在2003年6月即被当地法院判令破产,但至今尚未走完破产程序。佳木斯证券早自2003年11月就被关闭,但直至2005年11月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由是,大鹏证券未来破产清算是否顺遂,尚是未知数。
《财经》获悉,在宣告大鹏证券破产后,深圳中院已指定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鹏城会计事务所组成破产清算小组,预计今年5月10日在深圳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紧急清算
去年1月14日,大鹏证券被长江证券托管;1月18日,由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清算组进驻大鹏证券。这是首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证券公司行政清算。
被关闭前,大鹏证券已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透支数亿元,同时挪用大量客户保证金以偿还机构客户的委托理财本息。在托管组进驻时,大鹏证券可动用的客户保证金仅余5000余万元,令托管组和清算组面临巨大的支付压力。
为此,长江证券准备了8000万元备付资金,同时规定5万元以上的提款必须预约,以此保证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营。在这种情形下,中审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加快完成对保证金缺口的核定。2005年2月底,中审即提交了审计报告,据此向央行申请再贷款。长江证券组成的托管组则同步启动第三方独立存管,这也是央行发放再贷款的前提条件。
2005年4月,央行批准了大鹏证券的再贷款申请,再贷款资金分批到位,其中3亿元用于客户应急提款,这才缓解了营业部的提款压力。
经清算审计,大鹏证券未分配利润为-49.1亿元,这实际上是它的真实亏损。巨额亏损主要来自三方面:自营和委托理财投资亏损、委托理财带来的高利息负担,以及市场下跌后出现的经营性亏损。
其中,自营和委托理财的投资亏损是重中之重。大鹏证券在五矿发展(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58)等三只重仓股上损失惨重。虽然公司在后期将所持五矿发展大部分股份抛出,但仍有较大损失。
在对大鹏证券31家营业部的40多万个账户中,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共清理出自营账户、委托理财账户、融资账户、三方监管账户和内部管理账户等非正常账户1540个。清算组对每个账户的属性进行甄别,分类处理,并汇集涉案账户的全部资料,提交给证监会稽查局成立的稽查组和深圳市公安局组成的公安专案组。
据悉,检察机关将委托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大鹏证券操纵股票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有可能对相关责任人以操纵股票罪提起公诉。目前,包括大鹏证券董事长徐卫国在内的六名公司高管仍在被调查中。
为掩盖亏损,大鹏证券曾于2002年3月成立大鹏资产管理公司,将亏损剥离至后者。根据大鹏证券关闭前的相关审计,2002年11月30日,大鹏证券将账面值为26.19亿元的自营证券和11.47亿元受托资产——总计近38亿元的资产全部转让给大鹏资产管理公司。当年末,后者只向大鹏证券支付了5%的首付款,其余部分则成为大鹏证券的应收款,致使2002年大鹏证券的应收账款增至47亿元。
这38亿元打包至大鹏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款,实际上就是大鹏证券历年股票投资的成本,但由于转至资产管理公司的账面上而被掩盖,大鹏证券的账上只呈现出2亿元左右的亏损。
有鉴于此,在大鹏证券关闭后的行政清算中,中审会计师事务所也对其七家关联公司进行了审计。至今,中审完成了17项专项审计。“我们聘请了法律顾问,每份审计报告都有司法鉴定。”中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杨池生对《财经》说。
破产前提
在大鹏证券关闭后,行政清算组的职责也包括资产处置、解决员工安置问题等。
清算组首先对大鹏证券的投资银行业务进行了快速整体转让。2005年1月底,国信证券以2000万元的价格整体接收了大鹏证券投资银行部,包括相关项目及工作人员。当时大鹏证券有四个项目,国信证券以每个项目500万元的价格签订协议。但由于新股发行和再融资迟迟不能启动,国信证券的出资尚未完全到位。
2005年6月,长江证券出资约5000万元购买了大鹏证券的经纪业务。至当年底,大鹏证券绝大多数营业部已经翻牌为“长江证券”。
与此同时,清算组清查大鹏证券的资产线索,对现金、分类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收账款及关联公司分别进行清查,重点排查容易变现或被他人控制的资产。截至2005年9月底,清算组已清收大鹏证券总部现金资产1145万元。
“大鹏证券能清收回多少资产现在还很难说,它拆借给几家机构的资金,可能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索。”杨池生说。
在大鹏证券清算过程中,央行总计为其提供了超过19亿元的再贷款,其中15亿用于客户保证金兑付,4亿元用于收购个人债权。此番大鹏证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央行19亿再贷款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比例分配。
深圳中院有关人士表示,在破产还债过程中,大鹏证券的债权人仅能获得小比例的受偿,而大鹏证券的股东更将颗粒无收。据闻,之前与大鹏证券有委托理财业务的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全额计提了投资损失。
证券公司的破产因涉及个人债权兑付、挪用客户保证金缺口弥补等问题,被关闭之后往往要先经过行政清算,解决一系列问题后才能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目前,证券公司破产须先经证监会同意,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地方法院才能受理。
大鹏证券行政清算组向深圳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书称,证监会已于2005年10月13日发函,同意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大鹏证券破产。
破产申请书还称,大鹏证券已经完成了司法破产前的所有行政处置程序;对证券类资产处置完毕,平稳转移经纪业务客户;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缺口已足额弥补,个人债权也已作甄别确认,具体收购方案、收购资金已经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有了明确预案;完成了职工的妥善安置;在整个行政处置期间,未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公安机关专案冻结的资产已全部解冻,所有账簿已清理完毕,随时可移交法院。
制度缺失
正是因为券商进入司法破产程序需满足多个条件,一些在两年前就被关闭的证券公司至今未能进入破产程序。例如2003年12月被撤销的新华证券,就因债权确认尚未完成,一直未能进入破产程序。
专家一度呼吁,破产清算应当是解决问题券商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破产法还在修改当中,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执行程序,除依照1988年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中所提供的有关依据,其破产清算事实上缺少法律依据。
杨池生认为,当前应尽快制定证券公司清算条例。“我们在清算中发现,关于清算的法律规定很少,有的方面甚至没有规定。比如清算组有无权力冻结所谓的可疑账户?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后,有无权利继续出让经纪业务?比如股东和债权人权利如何保护、股东权利如何限制?又比如司法保护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等等。”
由于金融机构进入司法破产阻力重重,以往问题券商大多都以行政清算方式收场。
2002年8月,首家被撤销的鞍山证券在公司关闭之后,由央行沈阳分行成立的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和资产清收,最终受偿资产总额为6亿余元。
鞍山证券清算组有关人士告诉《财经》,2005年8月26日,鞍山证券债权人大会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最终同意了14%的偿付率。
这位人士认为,行政清算和破产清算相比虽然耗时短、费用低,但始终不如破产清算那样,能把相关法律问题处理清楚。
此前,央行条法司负责人曾经表示,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化破产的最大障碍,就在于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眼下,央行已开始研究起草“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并重点关注破产申请的行政性前置条件、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