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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该决定中的相关条例以及以立法的形式制定成一部《监察法》,对于加强我党的统一领导,强化党的内部监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对于当前我们国家的监察体制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以《监察法》的出台为契机,分析监察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路径。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
近年来,以习近平为代表的党中央政治群体做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的重大决定。《监察法》的出台,是对我国历史上監察制度的有益借鉴,为国际反腐败提供意义深远的理论指导()。
一、监察体制概述
(一)监察体制的概念
为了确保监察机关可以有效地履行相应的监察职责,一般都会制定好完善的的监察制度体系,具体包括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监督制约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二)监察体制的特征
1、监察权具有专属性
我国法律所制定的监察权仅仅只是由监察机关单独享有行使权。其他国家机构并不享有行使监察权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我国的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的时候不会受到其他机关的干涉而做出有悖本意的事情。
2、监察对象具有特定性
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一般都会有特定的监察对象,具体指的就是监察活动指向的客体目标,监察对象的行为范围决定了监察工作的维度高低。
3、监察活动具有综合性
从概念上讲,监察实则上指的就是一种综合性较强的监督检查活动。监察活动所监督的类型有两种:(1)日常监察检查;(2)专项调查。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往往会交叉使用并同时进行。由此不难得知监察活动具有综合性。
4、案件调查具有事后监督性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监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主要有两种:(1)日常性监督检查;日常性监督检查指的是监察机关每天都会对特定的对象开展相应的监察活动。(2)案件调查。案件调查是指对反映的或其他渠道收到的行政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二、国家《监察法》出台以前监察体制存在的弊端
(一)监察机关缺乏独立性
目前我们国家的《行政监察法》中对于监察机构的定位是将其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监察机构并不是独立的机构。从某种程度上看,由于监察机关属于政府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导致其各方面的自主权都收到了限制。在这种环境下,监察机关要想独立的发挥自己的职权是很困难的,缺乏独立性的保障,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也极大地受限制。
(二)监察对象范围过窄
监察机关的监察的对象范围的规定可以从《行政监察法》中查得,为了细化监察对象的犯罪,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做出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具体来看,各级监察机关的对象范围,首先包括组织,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和其委托的组织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的机构;其次是个人,也就是各级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以及政府部门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监察手段有限
对于监察机关的权限现行的《行政监察法》第四章中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看,立法所规定的权限,也就是赋予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能够采取的相应的措施。目前我们国家的监察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时候,是享有调查权和检查权的,而且还具有建议权和处分权等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监察机关的监察手段立法规定的较少,而且多数规定是比较的模糊的。
三、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路径——以《监察法》的出台为依据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1、设立监察委员会
明确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主要是由政府监察、预防腐败部门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整体转隶组成。《决定》当中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以及其中的领导关系、监督关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明确监察对象涵盖全体公职人员
对于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明确,比《行政监察法》中的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所有的公职人员。不管是政府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还包括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政协团体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
3、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措施
对于监察机关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项职责分别是监督、调查和处置,对于这三项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这个碱度的过程。而且在新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明确了监察机关在调查的时候若发现所调查的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有权将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公诉。此外,对于监察机关的监察手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提出了“留置”措施。
(二)《监察法》出台后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路径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宪法修正案赋予国家监察委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进一步就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作出规定,明确各级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结语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隆重召开,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3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主席令予以发表《监察法》。3月23日,全国各个级别的监察机关大致筹备完成,国家检委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工作。这些措施的实施,真正为“监察”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根基。监察体制改革,为中国带来了全新的监察制度,这是历史的必然,这是民之所向。
参考文献
[1]姚文胜:《中国特色煎茶制度的重要里程碑——卸载监察法颁布实施之际》,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2.29,第006版。
作者简介
寇婉芳(1982-06),性别:女,籍贯:福建德化,民族:汉,学历:本科,单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
近年来,以习近平为代表的党中央政治群体做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的重大决定。《监察法》的出台,是对我国历史上監察制度的有益借鉴,为国际反腐败提供意义深远的理论指导()。
一、监察体制概述
(一)监察体制的概念
为了确保监察机关可以有效地履行相应的监察职责,一般都会制定好完善的的监察制度体系,具体包括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监督制约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二)监察体制的特征
1、监察权具有专属性
我国法律所制定的监察权仅仅只是由监察机关单独享有行使权。其他国家机构并不享有行使监察权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我国的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的时候不会受到其他机关的干涉而做出有悖本意的事情。
2、监察对象具有特定性
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一般都会有特定的监察对象,具体指的就是监察活动指向的客体目标,监察对象的行为范围决定了监察工作的维度高低。
3、监察活动具有综合性
从概念上讲,监察实则上指的就是一种综合性较强的监督检查活动。监察活动所监督的类型有两种:(1)日常监察检查;(2)专项调查。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往往会交叉使用并同时进行。由此不难得知监察活动具有综合性。
4、案件调查具有事后监督性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监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主要有两种:(1)日常性监督检查;日常性监督检查指的是监察机关每天都会对特定的对象开展相应的监察活动。(2)案件调查。案件调查是指对反映的或其他渠道收到的行政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二、国家《监察法》出台以前监察体制存在的弊端
(一)监察机关缺乏独立性
目前我们国家的《行政监察法》中对于监察机构的定位是将其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监察机构并不是独立的机构。从某种程度上看,由于监察机关属于政府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导致其各方面的自主权都收到了限制。在这种环境下,监察机关要想独立的发挥自己的职权是很困难的,缺乏独立性的保障,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也极大地受限制。
(二)监察对象范围过窄
监察机关的监察的对象范围的规定可以从《行政监察法》中查得,为了细化监察对象的犯罪,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做出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具体来看,各级监察机关的对象范围,首先包括组织,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和其委托的组织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的机构;其次是个人,也就是各级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以及政府部门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监察手段有限
对于监察机关的权限现行的《行政监察法》第四章中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看,立法所规定的权限,也就是赋予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能够采取的相应的措施。目前我们国家的监察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时候,是享有调查权和检查权的,而且还具有建议权和处分权等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监察机关的监察手段立法规定的较少,而且多数规定是比较的模糊的。
三、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路径——以《监察法》的出台为依据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1、设立监察委员会
明确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主要是由政府监察、预防腐败部门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整体转隶组成。《决定》当中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以及其中的领导关系、监督关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明确监察对象涵盖全体公职人员
对于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明确,比《行政监察法》中的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所有的公职人员。不管是政府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还包括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政协团体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
3、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措施
对于监察机关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项职责分别是监督、调查和处置,对于这三项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这个碱度的过程。而且在新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明确了监察机关在调查的时候若发现所调查的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有权将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公诉。此外,对于监察机关的监察手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提出了“留置”措施。
(二)《监察法》出台后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路径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宪法修正案赋予国家监察委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进一步就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作出规定,明确各级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结语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隆重召开,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3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主席令予以发表《监察法》。3月23日,全国各个级别的监察机关大致筹备完成,国家检委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工作。这些措施的实施,真正为“监察”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根基。监察体制改革,为中国带来了全新的监察制度,这是历史的必然,这是民之所向。
参考文献
[1]姚文胜:《中国特色煎茶制度的重要里程碑——卸载监察法颁布实施之际》,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2.29,第006版。
作者简介
寇婉芳(1982-06),性别:女,籍贯:福建德化,民族:汉,学历:本科,单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