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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谈到民法的调整对象,不能不涉及到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三个基本概念,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早在五十年代就有过激烈地争论,但仍是目前认识不一致而又缺乏深入探讨的问题.《法学研究》八三年第一期刊登杨志淮同志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一文,深入阐述了三者的涵意,读后深受启示,但也有些不同看法.现就上述问题谈些粗浅认识,兼与杨志淮同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