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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附设ADR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它以法院附设的调解和仲裁为基本类型 ,是国家司法行为和当事人合意行为的结合 ,并以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追求的价值目标。法院附设ADR可以使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 ,解决我国社会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法院相对不足的消化能力之间的矛盾 ,因此对我国法院附设ADR制度的原则、案件范围、调解人和仲裁人的资格问题以及最低程序保障等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紧迫而且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