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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采用特情侦查手段最为普遍的,其最早关于卧底侦查的立法是《洗钱控制法》,授权政府使用卧底勤务或线民的方式侦查违法金融交易活动,后来卧底侦查逐渐法制化。1980年美国历史上有名的“ABSCAM”事件(FBI于1980年以虚设公司为掩护,由侦查员扮成阿拉伯商人行贿,致使22名政治家涉案被捕,并被判有罪。)使当局对以欺骗形式进行的侦查有了进一步的立法要求。此外,1981年美国司法部制定了《关于秘密侦查的准则》,系统规定了卧底侦查的许可基准、申请程序、实施原则等,从而实现了以法律手段对卧底侦查的全面规制。
在英国,根据有关的判例法,警察在犯罪侦查中遇到通过常规侦查手段难以获取证据或线索的情况时,可以使用化装侦查、布设耳目、秘密窃听、电话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在2001年颁布的《侦查权力规则》中,法律对这些秘密侦查方法的使用,又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德国是对卧底侦查的立法规制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在其1992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卧底侦查的条款,并在1994年的修正案中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八章中有关于派遣秘密侦查员的规定,该法第110条第二款规定:“秘密侦查员是利用为他们安排的、有一定时间性和经过了更改的身份(传奇身份)进行侦查的警察机构人员。他们允许以传奇身份参与法律关系交往。”
法国刑事警察局的创始人尤金·维多克一般被认为是西方卧底侦查的始祖。1810年,为对付日益增长的犯罪活动,巴黎市警察局启用了前科犯维多克。维多克主张,“只有罪犯才能对付犯罪”,“让小偷去捉小偷”。根据这一理论,他挑选20多名前科犯组成了一支特别侦缉队——修尔特。维多克把这些侦探安插到监狱的犯人中间或派往“犯罪社会”,以便收集各种犯罪情报。维多克的警务改革让警察直接接触到了犯罪的领域,其卧底侦查的办案方案后来被西方各国所借鉴。法国于1991年7月10日通过91-646号法律将监听的一般条件、权限和基本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入了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100条之7。于1992年通过第92-1336号法律并入《刑事訴讼法》,专设“毒品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一编,对派遣秘密侦查员侦查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授权。
在英国,根据有关的判例法,警察在犯罪侦查中遇到通过常规侦查手段难以获取证据或线索的情况时,可以使用化装侦查、布设耳目、秘密窃听、电话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在2001年颁布的《侦查权力规则》中,法律对这些秘密侦查方法的使用,又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德国是对卧底侦查的立法规制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在其1992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卧底侦查的条款,并在1994年的修正案中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八章中有关于派遣秘密侦查员的规定,该法第110条第二款规定:“秘密侦查员是利用为他们安排的、有一定时间性和经过了更改的身份(传奇身份)进行侦查的警察机构人员。他们允许以传奇身份参与法律关系交往。”
法国刑事警察局的创始人尤金·维多克一般被认为是西方卧底侦查的始祖。1810年,为对付日益增长的犯罪活动,巴黎市警察局启用了前科犯维多克。维多克主张,“只有罪犯才能对付犯罪”,“让小偷去捉小偷”。根据这一理论,他挑选20多名前科犯组成了一支特别侦缉队——修尔特。维多克把这些侦探安插到监狱的犯人中间或派往“犯罪社会”,以便收集各种犯罪情报。维多克的警务改革让警察直接接触到了犯罪的领域,其卧底侦查的办案方案后来被西方各国所借鉴。法国于1991年7月10日通过91-646号法律将监听的一般条件、权限和基本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入了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100条之7。于1992年通过第92-1336号法律并入《刑事訴讼法》,专设“毒品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一编,对派遣秘密侦查员侦查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