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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律师:如上所述,根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单方解除保险合同。
然而,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不一定会被拒赔。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受到以下限制:
1. 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
上述“三十日”属于不变期间,不能以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不过,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保险人在超过“三十日”后,仍可选择民法上的合同撤销权,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2. 如果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该规定又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目的在于促使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填补核保疏漏;也避免因保险人的核保疏漏,使投保人成为核保疏漏的牺牲品。
有人认为,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又带有两年内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不可抗辩”条款可能成为其骗取保险金的工具。故理论界认为现行司法存在一定的疏漏,应当制定限定条件,将此种情况排除在外,或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投保人故意违背告知义务、恶意骗保的过错行为,保险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保险人因被骗保而遭受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28日,赵某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F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双方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投保人初次发生并被诊断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F应给付保险金。投保时,赵某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F,其在投保前三个月因白细胞升高原因待查,曾经住院治疗。
2012年7月12日,赵某被诊断为白血病,该疾病符合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公司F在核保时发现赵某所隐瞒未告知的事实,向赵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书面通知书。
案例分析
余律师:本案中,保险公司F在保险合同签订两年后,才发现赵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上述“不可抗辩”条款,应认定保险公司F仍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如上所述,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到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不应抱有骗保成功的侥幸心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拒赔风险。
栏目主持人: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然而,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不一定会被拒赔。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受到以下限制:
1. 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
上述“三十日”属于不变期间,不能以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不过,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保险人在超过“三十日”后,仍可选择民法上的合同撤销权,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2. 如果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该规定又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目的在于促使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填补核保疏漏;也避免因保险人的核保疏漏,使投保人成为核保疏漏的牺牲品。
有人认为,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又带有两年内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不可抗辩”条款可能成为其骗取保险金的工具。故理论界认为现行司法存在一定的疏漏,应当制定限定条件,将此种情况排除在外,或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投保人故意违背告知义务、恶意骗保的过错行为,保险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保险人因被骗保而遭受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28日,赵某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F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双方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投保人初次发生并被诊断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F应给付保险金。投保时,赵某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F,其在投保前三个月因白细胞升高原因待查,曾经住院治疗。
2012年7月12日,赵某被诊断为白血病,该疾病符合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公司F在核保时发现赵某所隐瞒未告知的事实,向赵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书面通知书。
案例分析
余律师:本案中,保险公司F在保险合同签订两年后,才发现赵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上述“不可抗辩”条款,应认定保险公司F仍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如上所述,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到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不应抱有骗保成功的侥幸心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拒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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