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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责权利失衡,大量自然资源名为全民所有,实际却为内部人控制,这一点最突出的反映,即在于自然资源的资产安全与使用效率经常被地方政府有意忽视,甚至刻意牺牲以服务于地方政府政绩“锦标赛”的排名需要。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近日在某论坛上表示,中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并不清晰,所以“要建立一个自然资源的‘国资委’”,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职责。
自然资源多头管理、权属不清的恶果显而易见,其中至少包括:
首先,由于资源产权界定不清,无论在土地、水流、矿产、能源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中国都迟迟未建立起真正反映稀缺程度以及与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这使得中国经济日渐偏离其比较优势之所在,以及由技术升级而带来的持续增长道路,不恰当地进入了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收益的增长路径。
其次,由于责权利失衡,大量自然资源名为全民所有,实际却为内部人控制,这一点最突出的反映,即在于自然资源的资产安全与使用效率经常被地方政府有意忽视,甚至刻意牺牲以服务于地方政府政绩“锦标赛”的排名需要。
第三,由于管理环节过多,自然资源领域存在大量信息盲区与权力灰色地带。据最高检察院近期调查显示,自然资源领域职务犯罪自上而下、辐射广泛、持续高发,往往涉及地方党政领导部门、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矿产管理、财政税收、公安等行业主管、监管、执法执纪部门,以及国有矿山企业等多个单位部门。
上述不利后果,不断迫使自然资源领域尽快建立起统一、全覆盖的产权人制度。而这种迫切性与必要性,反过来又很容易令人设问,即为什么自然资源的“国资委”迄今仍在拟议中?
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追溯到自然资源不同于企业类资产的固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自然资源“国资委”相比企业类资产国资委,需要面对更多挑战,其中包括:
首先,自然资源“国资委”的绩效评价更为困难。事实上,即便是在国有企业体系内,出资人环节的产权虚置也仍然存有大量悬疑,只不过企业的营利性,以及市场的竞争性多少有助于改善这个问题,而自然资源“国资委”的评价指标无疑要复杂得多,而且还很难测度与平衡。
其次,自然资源“国资委”的权责界限更难划分。这主要涉及到资源型国企应该在这个体系内如何定位、如何监管、如何激励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进而又会引发自然资源“国资委”和平行的“国资委”之间如何处理相互关系等更棘手的问题。
第三,自然资源“国资委”的内部关系更为复杂。这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业已表明,“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很难实行,因此目前的国企产权人制度已经演变为中央、省、市三级出资人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由此在理论上实现了终极所有权与出资人所有权的分离,而自然资源“国资委”在这方面,显然还有很多留存的问题待厘清。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希望,拟议中的自然资源“国资委”直面挑战、迎难而上,既不拖沓,也不冒进地探索出一套出资人机构履行职责的新制度与新方法。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近日在某论坛上表示,中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并不清晰,所以“要建立一个自然资源的‘国资委’”,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职责。
自然资源多头管理、权属不清的恶果显而易见,其中至少包括:
首先,由于资源产权界定不清,无论在土地、水流、矿产、能源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中国都迟迟未建立起真正反映稀缺程度以及与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这使得中国经济日渐偏离其比较优势之所在,以及由技术升级而带来的持续增长道路,不恰当地进入了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收益的增长路径。
其次,由于责权利失衡,大量自然资源名为全民所有,实际却为内部人控制,这一点最突出的反映,即在于自然资源的资产安全与使用效率经常被地方政府有意忽视,甚至刻意牺牲以服务于地方政府政绩“锦标赛”的排名需要。
第三,由于管理环节过多,自然资源领域存在大量信息盲区与权力灰色地带。据最高检察院近期调查显示,自然资源领域职务犯罪自上而下、辐射广泛、持续高发,往往涉及地方党政领导部门、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矿产管理、财政税收、公安等行业主管、监管、执法执纪部门,以及国有矿山企业等多个单位部门。
上述不利后果,不断迫使自然资源领域尽快建立起统一、全覆盖的产权人制度。而这种迫切性与必要性,反过来又很容易令人设问,即为什么自然资源的“国资委”迄今仍在拟议中?
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追溯到自然资源不同于企业类资产的固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自然资源“国资委”相比企业类资产国资委,需要面对更多挑战,其中包括:
首先,自然资源“国资委”的绩效评价更为困难。事实上,即便是在国有企业体系内,出资人环节的产权虚置也仍然存有大量悬疑,只不过企业的营利性,以及市场的竞争性多少有助于改善这个问题,而自然资源“国资委”的评价指标无疑要复杂得多,而且还很难测度与平衡。
其次,自然资源“国资委”的权责界限更难划分。这主要涉及到资源型国企应该在这个体系内如何定位、如何监管、如何激励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进而又会引发自然资源“国资委”和平行的“国资委”之间如何处理相互关系等更棘手的问题。
第三,自然资源“国资委”的内部关系更为复杂。这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业已表明,“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很难实行,因此目前的国企产权人制度已经演变为中央、省、市三级出资人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由此在理论上实现了终极所有权与出资人所有权的分离,而自然资源“国资委”在这方面,显然还有很多留存的问题待厘清。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希望,拟议中的自然资源“国资委”直面挑战、迎难而上,既不拖沓,也不冒进地探索出一套出资人机构履行职责的新制度与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