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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十分有限,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正确界定和完善行政诉讼范围,尤其是应将因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行为以及行使特定职权而引起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采用概括和列举排列方式加以规定.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使所有侵犯相时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证相对人的各种舍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重新确定我国行政诉讼范围,对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