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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至2001年10月,张某利用担任上海某国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甘某的请托,明确为了让甘某承接工程项目,向主管集团公司下属的上海某大酒店、上海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上海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尹某、李某、徐某等人提出“在同等条件下,项目让甘某承接”的要求,甘某在取得上述工程项目承包权后,于2002年、2003年、2004年连续三年的春节前,以感谢费名义送给张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