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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重要业务部门,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股重要力量。在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及时公正地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化解犯罪分子与社会、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是公诉部门化解社会矛盾最常规、最主要的方式。广西博白县检察院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求办案人员积极转变价值观念、角色定位,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于公诉工作的每个环节。通过实践,一般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由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只要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给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一个自主解决矛盾的平台,使犯罪嫌疑人通过主动的行为改过自新,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充分补偿,在此基础上我们司法机关对加害人进行非刑法化或者轻刑化处理。2012年1-11月博白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刑事和解、检调对接不起诉案件7件。
刑事和解 化干戈为玉帛
2012年2月14日19时许,在犯罪嫌疑人卜某自家门口处,卜某的父亲卜某安与其叔叔及堂兄卜某军、卜某某,因卜喜所建围墙界址问题引发争执并打架。卜某见状即上前帮助其父亲卜某安,后持刀将卜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卜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卜某赔偿10900元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卜某某,并取得谅解。卜某刺伤被害人卜某某后,打电话到公安机关并在家等候。
犯罪嫌疑人卜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该院对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该院积极做好双方思想工作,使双方没有积怨,减少了不稳定因素。
检调对接 准大学生如愿跨入大学之门
2012年7月3日,参加高考不久后的周某到博白县博白镇兴隆路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款时,拾到黄某遗失在该处的一张农村信用社信用卡。当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周某返回到本县大坝镇后,持该信用卡到大坝镇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款人民币3000元,次日,又持该信用卡到大坝镇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款人民币14100元。
2012年8月24日,博白检察院收案后,积极促成并配合有关部门做通双方思想工作,双方同意进行调解。经博白县博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犯罪嫌疑人周某与被害人黄某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周某将其所骗取的人民币17100元归还了被害人黄某,并向被害人黄某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未成年人犯罪,在人民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同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归还了骗取被害人的人民币17100元,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使周某得以顺利进入大学读书。
刑事和解 化干戈为玉帛
2012年2月14日19时许,在犯罪嫌疑人卜某自家门口处,卜某的父亲卜某安与其叔叔及堂兄卜某军、卜某某,因卜喜所建围墙界址问题引发争执并打架。卜某见状即上前帮助其父亲卜某安,后持刀将卜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卜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卜某赔偿10900元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卜某某,并取得谅解。卜某刺伤被害人卜某某后,打电话到公安机关并在家等候。
犯罪嫌疑人卜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该院对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该院积极做好双方思想工作,使双方没有积怨,减少了不稳定因素。
检调对接 准大学生如愿跨入大学之门
2012年7月3日,参加高考不久后的周某到博白县博白镇兴隆路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款时,拾到黄某遗失在该处的一张农村信用社信用卡。当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周某返回到本县大坝镇后,持该信用卡到大坝镇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款人民币3000元,次日,又持该信用卡到大坝镇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款人民币14100元。
2012年8月24日,博白检察院收案后,积极促成并配合有关部门做通双方思想工作,双方同意进行调解。经博白县博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犯罪嫌疑人周某与被害人黄某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周某将其所骗取的人民币17100元归还了被害人黄某,并向被害人黄某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未成年人犯罪,在人民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同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归还了骗取被害人的人民币17100元,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使周某得以顺利进入大学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