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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本保值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在保值方面的状况目前可谓是腹背受敌,老的欠亏没补上新的又来了,处境十分艰难。目前国有企业在保值上面临着两大类问题:一类是由现行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经济政策带来的财务问题,如成本补偿不足、未考虑通货膨胀影响、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等。另一类是由于经济体制转换带来的管理问题,最典型、社会上议论最多的就是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本的流失问题。前一类问题严格讲属于技术问题,而后一类问题则属于社会问题。后一类问题不仅比前一类问题难以根治,而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讲,还比前一类问题严重得多。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虽已存在,但暴露得并不充分。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新旧体制并存,多种经济成务并存,产权关系不清与产权管理缺位并存,使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日益严重。
企业保值中遇到这两类问题并不是我国的特色。第一类问题可以说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中都存在,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第二类问题在那些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各种市场经济转换的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但一般都没有像我国这样复杂和严重。因此,防止和减少国有资本流失,己经成了国有企业保值工作中刻不容缓、首当其冲的任务。
二、国有资本保值问题原因分析
(一)国有资本管理方面的原因 主要包括:
(1)中央与地方的产权界区不清。我国现行的国有资本管理体系是:国有资本所有权统一归国家所有,实行统一政策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但中央和地方在管理中各自应具有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却一直不够明确。如在政策制定上,何种政策应该由中央制定,何种政策应该由地方制定,由于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而给国有资本带来的损失由哪级政府负责,很不明确;又如在企业管辖权和处置权方面,哪类企业应由中央管理和处置,哪类企业应由地方管理和处置,长期以来一直模糊,往往是中央随意上收或下放企业,企业随意处置国有资本。
(2)国有资本产权多头管理,国有产权专职管理机构并未真正建立。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和要求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分开,但由于旧体制的惯性和改革的不彻底,这一点至今并没有真正做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目前代表国家行使资本所有权职能的仍然是各个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国有资本仍处于多头管理,无人负明确责任的状态。
(3)国有资本管理职能没有明确,使国有资本产权管理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我国国有资本管理部门早已成立,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认识不一致,国有资本管理三大职能至今难以充分发挥。由于长期以来,在国有资本管理上,政府机构应当怎么设,职能如何划分:国有资本管理部门怎么设,职能使什么,政府其他各部门如何分工协作这些问题一直就很不明确,造成了国有资本管理体系的分工不明和责任不清。特别是《国有资本法》迟迟未能出台,使国有资本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地位不很明确,而现有的国有资本管理的制度、办法往往相互矛盾,使得国有资本管理工作难以开展。
(4)国有资本管理信息不充分。国有资本管理的基础是信息,了解和全面、系统综合的国有资本信息,是国有资本所有权专职机构和国有资本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决策和开展国有资本管理的基本依据。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国有资本管理信息系统,国有资本管理信息不充分,甚至存在信息失真现象。而我国国有资本管理层层授权、代理链过长、权责利不对称的弊端,又进一步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和失真。
(二)国有资本监督方面的原因 主要包括:
(1)国家监督不到位。目前国有资本所有者授权的国家监督部门有国家审计部门、财税部门、稽查特派员及其外派监事会。由于有关国有资本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各监督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和行政依据不充分,这就难免造成监督时政出多门,出了问题时互相推委的局面。审计、财税部门整天忙于应付政府下达的临时任务,根本无暇过问国有资本营运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稽查特派员制度本身就既缺乏规范性又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稽查特派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上的差别,很难保证他们监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社会监督缺乏力度。国有资本的社会监督部门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以及社会舆论等。由于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还不够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资产评估、企业改制、查帐验证等方面,对损害国有资本的行为常常不主持公道,不重视国家利益,只看中小集体利益;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不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貌和重要决策细节,无法实施监督;而社会典论往往都是“马后炮”,等国有资本流失了,问题暴露出来了,才开始介入。
(3)企业监督流于形式。企业监督是国有资本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一般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系统和健全内部控制系统来实现这一职能。实际中,许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员是原班子成员或由上级权利部门的老领导担当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简直成了“老干部局”,一些董事、监事长期从事行政工作,根本无法胜任决策和监督职能;而一些监事常常是部门负责人,在行政、经济方面受制于董事会,不但起不到起码的监督作用,反而主体错位,受董事长监督:还有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交叉任职甚至“一肩挑”,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这些都使国有资本监督不能落到实处。内部审计是通过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侧试与评价来发挥作用的,但当前许多企业并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这就使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因缺乏有力的依据而难以奏效。
(三)国有资本营运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1)国有资本营运组织系统不完善。我国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尚处于探索之中。从理论上人们提出了多种国有资本营运体系,但构建成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和接受国家投资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可以说,建立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投资公司是国有资本营运的重要举措和有益尝试。但目前恰恰是这一连接国有资本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资本营运中介组织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还处于试点规范阶段。这对整个国有资本的顺利运行,对国有资本的保值都十分不利。
(2)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的国有资本营运不规范。国有控股公司不仅数量少,而且组建方式不规范。国有控股公司建立后,在有关如何进行资本营运,其营运职能有哪些等基本问题上分歧都很大。如国有控股公司是纯粹进行产权经营运作,还是与商品经营相结合?国有控股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管理职能有哪些?人事权归国有控股公司还是归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在组建时缺乏资金纽带,靠上级部门“撮合”,地区、行业界限和封锁仍然存在;管理层次多,专业化分工差,管理费用高,规模效益不明显。这些问题不解决肯定不利于国有投资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国有资本保值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国有资本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具体表现在:
(1)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分开。前一种职能是国家凭借政权,以国家行政管理者身份对全社会各种经济成份的管理,包括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其政策基础是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目的是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健康有序地进行;后一种职能是国家凭借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包括制定国有资本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国有资本的配置和重组、选择经营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的确定与考核等,其政策基础是国有资本权益的最大化,目的是搞好国有经济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区分这两钟职能的具体表现是:机构分设,使履行这两种职能的政府机构分离;预算分列,使国有资本金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列;投贷分开,使国有资本投资与国有银行信贷分开;利税分流,使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和国家税收分开。
(2)将政府财政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开。政府财政预算的基础是国民经济总体财政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是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的投资与收益。
(3)将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所有权与这些资本的经营权分开。国有资本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是现代企业处理产权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根据这条原则,各级政府成立的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只能以出资者的身份,按其投入企业的国有资本额分享所有者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权利);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投资控股的基层企业则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实体。
(4)政企分开。主要包括:一方面,国有资本营运体系要将目前还大量由企业承担的政府性职能和社会性职能剥离出去;另一方面,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本属于企业的功能归还给企业,为企业创造一个基础条件,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5)将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职权分开。中央、省、市各级国有资本管理部门应对各自所有的国有资本管理负责,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利。各政府层次间国有资本的划并应办理国有资本的转移手续,与之有关的权责利也一并转移。
(二)国有资本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具体表现在:
(1)建立“统一所有,三方监督”的国有资本监督机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国务院拥有国有资本所有权,在国务院成立专司国有资本监管的机构一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三方监督是指行政司法监督、审计及稽查特派员监督和国有资本管理部门监督。行政司法监督主要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站在国民经济管理者的角度对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在国有资本政策执行、行政诉讼、国有资本产权纠纷和国有资本流失等方面进行日常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如工商行政监督、税务监督、法律监督等。政府审计和稽查特派员监督是受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对国有资本产权管理部门、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等在资本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产权转让、国有股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国有资本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主要指其对下级国有资本管理及营运部门的监督。
(2)强化国家监督。人大要尽快颁布《国有资本法》,各级监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国有资本监督法律体系,如有关国有资本产权交易、资本评估等的监督法律制度.政府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本配置与实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国有资本收益分配与收缴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等方面的监督。稽查特派员制度本是国家在经济转轨中为防止国有企业由于权力资本的膨胀和在其利益驱使下的腐败,而采取的提前化解和防范措施,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应对其操作要求进行更详尽的规范。
(3)加强社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要上规模,提高执业质量和执业人员素质,实行规范化和职业化管理,使其权责利真正统一起来。尤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年终审计要制度化、正规化;加强对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和经营责任审计。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强信贷资本管理,维护国有信贷资本的安全完整;对破产和申请破产的企业要认真审核并积极参与清算,审慎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防止抽逃国有资本。
(4)改进企业监督。最重要的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快国有股的变现步伐,降低国有股的持股比例,一方面可以回笼大量的国有资金,另一方面可以扩大股东人数和范围,使股东大会真正成为有效的权利监督机构。董事会的监督内容除了有关企业经营政策等重大决策外,还包括决定经理人员的权限范围和报酬,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内容。理顺《公司法》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监事会的不同规范,突出《公司法》在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地位。
(三)国有资本营运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具体表现在:
(1)完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国有资本营运的主体包括国有资本营运管理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国有企业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这三个层次的营运主体构成了整个国有资本营运体系。这其中重点应进一步搞清国有资本营运公司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营运公司的管理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所有者代表的角度对国有资本行使一般管理职能;另一方面从营运部门角度,根据国有资本管理目标和自身职权,对国有资本在辖区间及控股公司间直接进行经营运作。国有资本营运公司的管理内容应包括相应范围的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国有资本产权管理、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人事及其他重大决策管理。国有资本的营运方式包括资本组合营运方式、资本扩张营运方式、资本裂变及收缩营运方式。
(2)以保值增值为国有资本营运的目标。由于国有资本营运公司接受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的委托,对国有资本实施营运,其首先就要保证这部分国有资本的安全完整,确保保值,然后再追求尽可能多的增值。它与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3)侧重国有资本存量营运。资本的存量营运是企业资本营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资本存量或存量资本,从企业资本营运角度看,是指企业现存的全部资源;从资本使用或占用形态看,它表现为企业的现存的全部资产。资本存量营运是指在不增加资本投入或不考虑资本增量的情况下,对企业现存资本的经营,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资本存量营运的目标首先是保值,它的具体任务是:盘活资本存量,使闲置资本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使效率低的资本提高利用率;组织或重新配置存量资本,使低增值率资本向高增值率转移。
(4)做好国有资本增量营运。一个持续经营发展的企业,仅有存t资本营运使不够的,它必然涉及到资本增量营运问题。资本增量营运的目标是在保值基础上的增值,它的具体任务是:以最低的筹资成本取得企业所需要的增t资本;以增盈资本盘货存量资本;以增量资本推进企业扩张,优化企业规模:以增量资本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国有资本保值是贯穿国有企业整个财务系统的红线,是指导国有企业财务工作的基本思想,对我国国有的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管理体系、国有资本监督体系、国有资本营运体系才能做好我国国有资本的保值工作,才能促进我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俊瑞著:《资产变现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编辑 杜 昌)
国有企业在保值方面的状况目前可谓是腹背受敌,老的欠亏没补上新的又来了,处境十分艰难。目前国有企业在保值上面临着两大类问题:一类是由现行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经济政策带来的财务问题,如成本补偿不足、未考虑通货膨胀影响、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等。另一类是由于经济体制转换带来的管理问题,最典型、社会上议论最多的就是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本的流失问题。前一类问题严格讲属于技术问题,而后一类问题则属于社会问题。后一类问题不仅比前一类问题难以根治,而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讲,还比前一类问题严重得多。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虽已存在,但暴露得并不充分。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新旧体制并存,多种经济成务并存,产权关系不清与产权管理缺位并存,使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日益严重。
企业保值中遇到这两类问题并不是我国的特色。第一类问题可以说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中都存在,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第二类问题在那些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各种市场经济转换的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但一般都没有像我国这样复杂和严重。因此,防止和减少国有资本流失,己经成了国有企业保值工作中刻不容缓、首当其冲的任务。
二、国有资本保值问题原因分析
(一)国有资本管理方面的原因 主要包括:
(1)中央与地方的产权界区不清。我国现行的国有资本管理体系是:国有资本所有权统一归国家所有,实行统一政策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但中央和地方在管理中各自应具有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却一直不够明确。如在政策制定上,何种政策应该由中央制定,何种政策应该由地方制定,由于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而给国有资本带来的损失由哪级政府负责,很不明确;又如在企业管辖权和处置权方面,哪类企业应由中央管理和处置,哪类企业应由地方管理和处置,长期以来一直模糊,往往是中央随意上收或下放企业,企业随意处置国有资本。
(2)国有资本产权多头管理,国有产权专职管理机构并未真正建立。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和要求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分开,但由于旧体制的惯性和改革的不彻底,这一点至今并没有真正做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目前代表国家行使资本所有权职能的仍然是各个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国有资本仍处于多头管理,无人负明确责任的状态。
(3)国有资本管理职能没有明确,使国有资本产权管理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我国国有资本管理部门早已成立,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认识不一致,国有资本管理三大职能至今难以充分发挥。由于长期以来,在国有资本管理上,政府机构应当怎么设,职能如何划分:国有资本管理部门怎么设,职能使什么,政府其他各部门如何分工协作这些问题一直就很不明确,造成了国有资本管理体系的分工不明和责任不清。特别是《国有资本法》迟迟未能出台,使国有资本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地位不很明确,而现有的国有资本管理的制度、办法往往相互矛盾,使得国有资本管理工作难以开展。
(4)国有资本管理信息不充分。国有资本管理的基础是信息,了解和全面、系统综合的国有资本信息,是国有资本所有权专职机构和国有资本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决策和开展国有资本管理的基本依据。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国有资本管理信息系统,国有资本管理信息不充分,甚至存在信息失真现象。而我国国有资本管理层层授权、代理链过长、权责利不对称的弊端,又进一步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和失真。
(二)国有资本监督方面的原因 主要包括:
(1)国家监督不到位。目前国有资本所有者授权的国家监督部门有国家审计部门、财税部门、稽查特派员及其外派监事会。由于有关国有资本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各监督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和行政依据不充分,这就难免造成监督时政出多门,出了问题时互相推委的局面。审计、财税部门整天忙于应付政府下达的临时任务,根本无暇过问国有资本营运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稽查特派员制度本身就既缺乏规范性又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稽查特派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上的差别,很难保证他们监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社会监督缺乏力度。国有资本的社会监督部门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以及社会舆论等。由于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还不够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资产评估、企业改制、查帐验证等方面,对损害国有资本的行为常常不主持公道,不重视国家利益,只看中小集体利益;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不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貌和重要决策细节,无法实施监督;而社会典论往往都是“马后炮”,等国有资本流失了,问题暴露出来了,才开始介入。
(3)企业监督流于形式。企业监督是国有资本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一般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系统和健全内部控制系统来实现这一职能。实际中,许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员是原班子成员或由上级权利部门的老领导担当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简直成了“老干部局”,一些董事、监事长期从事行政工作,根本无法胜任决策和监督职能;而一些监事常常是部门负责人,在行政、经济方面受制于董事会,不但起不到起码的监督作用,反而主体错位,受董事长监督:还有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交叉任职甚至“一肩挑”,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这些都使国有资本监督不能落到实处。内部审计是通过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侧试与评价来发挥作用的,但当前许多企业并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这就使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因缺乏有力的依据而难以奏效。
(三)国有资本营运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1)国有资本营运组织系统不完善。我国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尚处于探索之中。从理论上人们提出了多种国有资本营运体系,但构建成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和接受国家投资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可以说,建立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投资公司是国有资本营运的重要举措和有益尝试。但目前恰恰是这一连接国有资本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资本营运中介组织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还处于试点规范阶段。这对整个国有资本的顺利运行,对国有资本的保值都十分不利。
(2)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的国有资本营运不规范。国有控股公司不仅数量少,而且组建方式不规范。国有控股公司建立后,在有关如何进行资本营运,其营运职能有哪些等基本问题上分歧都很大。如国有控股公司是纯粹进行产权经营运作,还是与商品经营相结合?国有控股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管理职能有哪些?人事权归国有控股公司还是归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在组建时缺乏资金纽带,靠上级部门“撮合”,地区、行业界限和封锁仍然存在;管理层次多,专业化分工差,管理费用高,规模效益不明显。这些问题不解决肯定不利于国有投资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国有资本保值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国有资本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具体表现在:
(1)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分开。前一种职能是国家凭借政权,以国家行政管理者身份对全社会各种经济成份的管理,包括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其政策基础是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目的是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健康有序地进行;后一种职能是国家凭借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包括制定国有资本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国有资本的配置和重组、选择经营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的确定与考核等,其政策基础是国有资本权益的最大化,目的是搞好国有经济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区分这两钟职能的具体表现是:机构分设,使履行这两种职能的政府机构分离;预算分列,使国有资本金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列;投贷分开,使国有资本投资与国有银行信贷分开;利税分流,使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和国家税收分开。
(2)将政府财政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开。政府财政预算的基础是国民经济总体财政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是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的投资与收益。
(3)将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所有权与这些资本的经营权分开。国有资本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是现代企业处理产权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根据这条原则,各级政府成立的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只能以出资者的身份,按其投入企业的国有资本额分享所有者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权利);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投资控股的基层企业则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实体。
(4)政企分开。主要包括:一方面,国有资本营运体系要将目前还大量由企业承担的政府性职能和社会性职能剥离出去;另一方面,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本属于企业的功能归还给企业,为企业创造一个基础条件,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5)将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职权分开。中央、省、市各级国有资本管理部门应对各自所有的国有资本管理负责,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利。各政府层次间国有资本的划并应办理国有资本的转移手续,与之有关的权责利也一并转移。
(二)国有资本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具体表现在:
(1)建立“统一所有,三方监督”的国有资本监督机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国务院拥有国有资本所有权,在国务院成立专司国有资本监管的机构一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三方监督是指行政司法监督、审计及稽查特派员监督和国有资本管理部门监督。行政司法监督主要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站在国民经济管理者的角度对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在国有资本政策执行、行政诉讼、国有资本产权纠纷和国有资本流失等方面进行日常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如工商行政监督、税务监督、法律监督等。政府审计和稽查特派员监督是受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对国有资本产权管理部门、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等在资本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产权转让、国有股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国有资本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主要指其对下级国有资本管理及营运部门的监督。
(2)强化国家监督。人大要尽快颁布《国有资本法》,各级监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国有资本监督法律体系,如有关国有资本产权交易、资本评估等的监督法律制度.政府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本配置与实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国有资本收益分配与收缴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等方面的监督。稽查特派员制度本是国家在经济转轨中为防止国有企业由于权力资本的膨胀和在其利益驱使下的腐败,而采取的提前化解和防范措施,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应对其操作要求进行更详尽的规范。
(3)加强社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要上规模,提高执业质量和执业人员素质,实行规范化和职业化管理,使其权责利真正统一起来。尤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年终审计要制度化、正规化;加强对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和经营责任审计。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强信贷资本管理,维护国有信贷资本的安全完整;对破产和申请破产的企业要认真审核并积极参与清算,审慎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防止抽逃国有资本。
(4)改进企业监督。最重要的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快国有股的变现步伐,降低国有股的持股比例,一方面可以回笼大量的国有资金,另一方面可以扩大股东人数和范围,使股东大会真正成为有效的权利监督机构。董事会的监督内容除了有关企业经营政策等重大决策外,还包括决定经理人员的权限范围和报酬,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内容。理顺《公司法》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监事会的不同规范,突出《公司法》在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地位。
(三)国有资本营运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具体表现在:
(1)完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国有资本营运的主体包括国有资本营运管理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国有企业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这三个层次的营运主体构成了整个国有资本营运体系。这其中重点应进一步搞清国有资本营运公司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营运公司的管理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所有者代表的角度对国有资本行使一般管理职能;另一方面从营运部门角度,根据国有资本管理目标和自身职权,对国有资本在辖区间及控股公司间直接进行经营运作。国有资本营运公司的管理内容应包括相应范围的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国有资本产权管理、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人事及其他重大决策管理。国有资本的营运方式包括资本组合营运方式、资本扩张营运方式、资本裂变及收缩营运方式。
(2)以保值增值为国有资本营运的目标。由于国有资本营运公司接受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的委托,对国有资本实施营运,其首先就要保证这部分国有资本的安全完整,确保保值,然后再追求尽可能多的增值。它与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3)侧重国有资本存量营运。资本的存量营运是企业资本营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资本存量或存量资本,从企业资本营运角度看,是指企业现存的全部资源;从资本使用或占用形态看,它表现为企业的现存的全部资产。资本存量营运是指在不增加资本投入或不考虑资本增量的情况下,对企业现存资本的经营,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资本存量营运的目标首先是保值,它的具体任务是:盘活资本存量,使闲置资本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使效率低的资本提高利用率;组织或重新配置存量资本,使低增值率资本向高增值率转移。
(4)做好国有资本增量营运。一个持续经营发展的企业,仅有存t资本营运使不够的,它必然涉及到资本增量营运问题。资本增量营运的目标是在保值基础上的增值,它的具体任务是:以最低的筹资成本取得企业所需要的增t资本;以增盈资本盘货存量资本;以增量资本推进企业扩张,优化企业规模:以增量资本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国有资本保值是贯穿国有企业整个财务系统的红线,是指导国有企业财务工作的基本思想,对我国国有的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管理体系、国有资本监督体系、国有资本营运体系才能做好我国国有资本的保值工作,才能促进我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俊瑞著:《资产变现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编辑 杜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