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发展及中国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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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正向着国际一体化的方向发展。无论是美国推动的FATCA政府间协定,OECD倡导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共约》,以及OECD与G20倡议的BEPS)都显示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正走向国际税收舞台的聚光灯下。而我国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发展大势下应采取何种措施予以应对。
  【关键词】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瑞银集团案
  税收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愿意放弃的领域,虽然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投资者对外投资,放松了对避税方面的监管,但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长期处于金融监管真空地带的避税地便引起了各资本输入国的关注。美国和OECD先后采取了相应措施,以期能推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在全球的发展。习主席也在2014年G20峰会上提出了“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观点,而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发展的大势下,我国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予以来响应呢?
  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国际动向
  1.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发展的转折点:瑞银集团案
  2007年,美国加州一个富豪伊戈尔?欧雷尼可夫(Igor Olenicoff)承认他通过前瑞银集团私人银行家布拉德利?波肯菲尔德 (Bradley Birkenfeld) 操作的海外账户,在美国犯有税收欺诈罪。波肯菲尔德承认,在2001年至2006年他任职瑞银集团期间,经常到美国尽力帮助美国富翁隐藏其离岸财产,并且逃避缴纳这些财产产生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此发现了瑞士银行存在很多在美逃税客户,虽然瑞士以期一银行保密制度拒绝提供相应协查帮助,最终在美国的威迫下,瑞士集团同意庭外和解,并同意披露客户4450个。
  该案件发生后,瑞士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保守行径一次次被打破。第一次退让,2009年3月13日,瑞士联邦委员会同意对2010年10月1日之后新签订或新修改的税收协定的信息交换条款采纳“OECD 标准”,删除瑞士长期以来对OECD 范本第26条所作的保留。第二次退让,2011年9月开始瑞士与德国、英国、奥地利相继签订了包含隐名预提税制度的“魔方协定”。第三次退让,2013年2月14日瑞士与美国签订了IGA,成为第一个同意采纳FATCA范本二的国家。
  该案件发生以后不仅打破了瑞士长期存在的银行保密制度,也引起了全球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方面的连锁反应。
  2.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发展
  (1)美国:由单边向双边的发展
  1970年美国金融机构在《银行保密法》中规定了“海外银行与金融账户报告规则”并为了吸引外国金融机构资源承担信息搜集和报告义务,从2001年开始实施“合格中介计划”。但是2008年瑞银集团案件发生后,美国意识到必须对避税措施采取些改变。在2010年3月出台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以使外国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税务信息而减少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干扰。
  FATCA中强制性的要求缔约国单方面提供税务信息的单方受益做法以及30%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基金的做法,使得FATCA刚公布就遭到了外国政府、金融机构的强烈反对。2012年2月,美国财政部在与多国的协商下达成了两种《促进税收遵从和执行FATCA的政府间协定范本》(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Model)。范本一(Model I)采用的是政府间的合作模式;范本二(Model II)要求缔约国的金融机构直接向 IRS 报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截至目前,已有72个国家和地区与美国正式签署了关于实施FATCA的政府间协定,其中范本一协定65个,范本二协定7个。虽然国际上对FATCA制度仍存在很多质疑声,但是该制度无疑推动税收情报交换的全球发展。
  (2)欧盟:从《利息税指令》到《行政合作指令》
  欧盟所做的多项税收情报交换举措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就是在2003年6月颁布了《利息税指令》,其他成员国的支付机构应向该成员国主管当局报告该国受益居民的最低限度的信息,旨在通过了解本国居民欧盟内部资金流通,进行征税。虽然该指令有其一定的实效,但是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对摩洛哥等非欧盟国家采用预提税模式各种税务信息的提供完全要依赖于这些国家的道德诚信,这使得该模式的运行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2013年在《利息税指令》的基础上,欧盟颁布了《行政合作指令》,将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的范围界定为工作收入、董事费、寿险、养老金和房地产等五类信息。2013年6月,欧盟委员会提案拟进一步扩大欧盟税务机构间自动信息交换的范围。此次的新提案是对《行政合作指令》的修订,拟将红利、资本收益和其他形式的金融收入和账户余额等内容增加至自动情报交换范围,为欧盟建设全球最完善的自动情报交换体系奠定基础。
  (3)OECD相应行动
  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是由G20(20国集团)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的一项一揽子税收改革项目,旨在通过协调各国税制,修订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以应对跨国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给各国政府财政收入和国际税收公平秩序带来的挑战。2013年9月在圣彼得堡G20峰会上这项包含了15项内容的BEPS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BEPS)获得了批准,由此开启了为期两年的BEPS项目。2014年9月BEPS项目的首批7项成果在G20财长会议上得到认可,标志着BEPS第一阶段任务的完成。2015年11月份G20领导人批准了一揽子BEPS工具包,这为改善国际税收体系有效性创造了历史机遇。2016年1月27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文称,作为跨国企业提高透明度持续努力的一部分,31个国家于当日签署了自动交换国别报告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CAA),这是实现OECD/二十国集团(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重要里程碑,同时也标志着税收问题跨境合作的显著加强。   (4)推动AEOI成为国际新标准
  G20、欧盟、OECD一直致力于形成一个适用于全球的多边税收情报交换统一标准。2014年5月6日共计48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新宣言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通用报告准则;二是主管当局协定。第一次交换将开始于2017-2018年,内容是对2016年信息进行交换。这意味着自动情报交换成为税收情报交换领域新标准,意味着国际税收合作发展的新阶段。
  二、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现状及建议
  1.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现状
  我国反跨国逃税避税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国际上,2009年,我国成为全球税务论坛副主席国;2010年12月,我国加入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2013年8月27日,我国正式签署《税收互助公约》,成为这一公约的第56个缔约国;2014年5月,中国在OECD部长级会议和其他五十多个国家一道通过了旨在尽快实施新标准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宣言》;2014年6月26日我国正式与美国就FATCA范本一达成一致意见;而到2015年为止,我国已经于巴哈马等10个国家达成了专门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我国还承诺不迟于2018年底按照自动交换标准与其他相关国家启动自动情报交换。在国内,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 号文”),单独设立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进行了细化;2014年12月发布并与2015年2月1日实施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是我国落实BEPS行动计划的第一步,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合理商业目的”原则的引入对于丰富我国反避税法律意义重大。
  2.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完善的建议
  (1)落实《公约》要求
  首先要落实税收情报交换。若中国加入《公约》时对适用的税种范围未做保留,则必须相应拓宽《规程》适用的税种和人的范围;将情报交换方式扩宽至五种;中国加入《公约》后,应通过相关国内立法厘清纳税人商业秘密保护、银行及中介代理机构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与税务机关履行情报交换义务间的关系。其次落实税款追索协助。我国应尽快通过国内立法就税款追索国际协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事项做统一规定。
  (2)妥善应对FATCA
  如何应对 FATCA 的挑战,是摆在中国税务机关面前的迫切问题。?尽快完成中国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申报非居民账户信息的立法;?建立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居民与非居民一体化管理机制;?尽快提高税务机关的应对能力。
  3.积极推动AEOI新标准
  我国需要从3个方面加以应对:一是对《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规范进行必要修订,完善与税收情报交换特别是自动交换有关的规定,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提供国内法基础。二是履行关于履行《自动交换标准》的承诺,在恰当时机签署《多边主管当局协定》,从而在恰当时机开启与相关国家的自动情报交换。三是在税收情报交换中贯彻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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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魏萍(1993—),女,汉族,籍贯:河南,上海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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