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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较普遍的观点认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就特殊在它们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一般侵权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因为所谓的原则始终只是部分学者的学术主张,任何立法、司法文件,包括《民法通则》也从来没有明文规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特殊侵权责任之特殊,就只是因为民法通则对它们有明文的特别的规定,别无他意。一、一般侵权行为所谓侵权行为广义上指应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狭义上指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概念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