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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生态从语义上涵括了法律实证活动中的参与要素,从系统的角度看,要使其发挥最佳功能和效益,必须保持常态平衡.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体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这些目的的实现必须通过具体的诉讼过程,因此,实体与程序、成本与效益、法典与政策等对应与平衡关系就成为这个过程的关键,并由此考量诉讼价值和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