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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无法培养出社会所需人才,因此必须创新教学模式。大学法学教育存在很多的缺陷,所以需要不断的创新。本文对在法学教学中强化实践教学的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知识经济;法学教学;教育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3-0248-02
一、必须创新教育模式
知识于经济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无法分离的复合体式经济。一方面,经济活动中渗透了知识因素的概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知识经济不断向高新领域发展,包含的产品与服务。因此,在经济运作过程中的方方面面都显现着知识的因素,由此形成了新的知识经济形态。新的知识形态,改变了以往传统的旧的商业模式。在新型经济的影响下,我国教学中的教育理念也应与时俱进,让我们的学生能够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创新教学理念,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对教学模式进行创新[1]。
二、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和缺陷
德国人把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提高到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的地位,因此法学专业也应享有同样的待遇。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高校的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培养学生法律应变能力,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理论水平和技能。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起步比较晚,存在很多缺陷,首先是在教学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教学目标,在理论和实践关系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其次,由于师资力量缺乏,教育资源不足,限制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提升。显然,这样的法学教育现状是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因此必须对法学教育进行了创新[2]。
1.知识传授存在误区
从传统的教学模式上来看,知识的传授一直被认为是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在这一模式下,我国的法学教育确实培养出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然而,如果理性地看待我国法学教育,显然存在需要改善的空间。第一,在法学教育课程的设置上,与法学相关的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课程设置不足;专业课程也大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讲解,缺少实证性教学。第二,重视体系知识,忽略方式方法方面研究。课程体系的主体是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部门法,而部门法教学内容则体现在对现行法规的注释,而基本法律原理却很少有人问津。第三,缺少国外法知识内容。我国法学教育重视对国内法律的阐释,却忽视了与国外法律条文的比较,学生的知识和视野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
2.不重视技能的培养
目前,在我国法学教学中,采取的授课方式多数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兼校外的实习。这种教学模式对于学生法律技能学习存在明显的不足。忽略了法学教育中理论知识基础和方法的训练,不重视法学技能的培养。从我国的法学教学实践情况来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造成了培训人才模式上的技能环节的漏洞。虽然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实习的过程,但实践证明,短期的实习对于形成法律技能是远远不够的。
3.法学创新中有不可回避的问题
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一方面,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输送专业素质高的人才;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丰富了法学教学的内容。二者是良好互动关系,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相互影响,互相促进;而如果两者脱节,将导致整体结构发展的失衡。2002年,我国启动了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它影响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法学教育的检测,成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标准之一[4]。然而,我们看到,考试可以选拔人才,却不可能培养人才,司法考试不应该左右法学教育,也不应该代替法学教育的评估机制。合理运用好教学资源,让各个高校学生毕业前真正学到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技能才是正途,所以法学教育必须创新。
三、知识经济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创新
依据以上提到的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结合当前知识经济背景,对法学模式应从以下几个发面入手。
1.明确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健全的人格的高素质人才是各个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各个高校法学教育都应该以此为目标,把培养具有健全的人格的高素质人才落实到教学实践中,使法学教育真正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阵地。
2.注重实践教学
在法学教育中要强化实践教学的地位。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实践课程往往被忽略,而只是作为理论教学的附属品。这样不但无法培养出法律人才,还会造成恶性循环,使高校的法学教育进入一个怪圈。
因此,我们应该把实践教学作为单独的课程提出来,这样可以明确划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界限,还能使学生的法学运用能力得到提高[5]。法学实践课程的编排应该具有整体优化性,要符合学生能力的要求,课程要生动有趣。同时,还应该建立一套精致有效的实践教学激励机制,以激起教师对实践教学的积极性。要随时反馈实践教学的信息,用以分析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3.提高师资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是所有教育的基础和保障,对各个高校法学教师来说,都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开阔学术视野和较强实践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途径有许多,比如法学教育的教师与法律部门进行身份的互换,可以聘请法律界的优秀律师、优秀的监检官来学校讲座或兼课,这样不但可以弥补实践经验不足,还可以提高法学师资的实践教学技能。鼓励教师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设立专项资金,对教师进行在岗或离岗培训。教师的水平提高了,法学教学质量就有了保障。
4.借助网络平台,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首先,建立校园网站,并与其他校园或法律机构联网,以丰富法学的教育资源,构成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其次,教师团队可以开发多种教学资源,以扩大学生学习空间。再者,借助网络开设虚拟的课堂,让学生模拟实际情景,加深对课程的体验。最后,还可以在网络上建立法律交流群,为师生和法律界的交流创造平台[6]。 5.改进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多样化教学
教学模式是为课堂、教材建立的一种结构,它是一种参照而不是一种规范,是可以改变的。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有利于提高教学的成果。毛清芳提出过四种教学方法:提问、案例、探究、论坛都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学素质。提问式教学法中融入了洛扎诺夫的暗示教学法及罗杰斯的非指导性教学方法,在教学中通过提问来激发学生学习潜能,符合现代教学理念和创新教育的要求,对学生身心发展和健全人格有帮助,但也有可能造成学生在学习上的被动。在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更实用,通过分析案例,解决问题,有利于巩固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不同的是,探究式教学方法强调的是调动学生的主动性,鼓励学生主动的去探索,通过探究掌握解决问题的步骤和方法,发现事物的起因和内部的联系,进而找到规律,形成自己的概念。论坛教学属于网络教学方法的一种。
6.建立模拟法庭
模拟教学法对提高教学质量作用很大。由于理论知识讲解比较枯燥,很多高校法学专业选择模拟法庭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建立模拟法庭,让学生体验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各种角色,让学生体会到法庭上各种角色健的关系。因此具有和很强的实践性和公开性,可以为学生创造出一个解决法律问题的真实环境,但要避免进入表演的误区。模拟法庭应该从表演型很强的模拟法庭向实战性法庭转变,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提高和锻炼。
大学法学教育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的创新是永无止境的,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因此,创新应贯穿在法学教育的主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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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邱房贵,唐新华.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5):150-153.
〔2〕万猛,李晓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9-13.
〔3〕李自玉,黄宏起.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6-42.
〔4〕谢海霞.浅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5):125-127.
〔5〕王丽丽,陈心仪.知识经济背景下大学法学教育的创新探析[J].科技资讯,2012,(18):189-189.
〔6〕杨利华,朱键.试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J].甘肃农业,2005,(12):170.
(责任编辑 王文江)
关键词:知识经济;法学教学;教育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3-0248-02
一、必须创新教育模式
知识于经济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无法分离的复合体式经济。一方面,经济活动中渗透了知识因素的概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知识经济不断向高新领域发展,包含的产品与服务。因此,在经济运作过程中的方方面面都显现着知识的因素,由此形成了新的知识经济形态。新的知识形态,改变了以往传统的旧的商业模式。在新型经济的影响下,我国教学中的教育理念也应与时俱进,让我们的学生能够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创新教学理念,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对教学模式进行创新[1]。
二、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和缺陷
德国人把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提高到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的地位,因此法学专业也应享有同样的待遇。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高校的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培养学生法律应变能力,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理论水平和技能。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起步比较晚,存在很多缺陷,首先是在教学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教学目标,在理论和实践关系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其次,由于师资力量缺乏,教育资源不足,限制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提升。显然,这样的法学教育现状是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因此必须对法学教育进行了创新[2]。
1.知识传授存在误区
从传统的教学模式上来看,知识的传授一直被认为是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在这一模式下,我国的法学教育确实培养出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然而,如果理性地看待我国法学教育,显然存在需要改善的空间。第一,在法学教育课程的设置上,与法学相关的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课程设置不足;专业课程也大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讲解,缺少实证性教学。第二,重视体系知识,忽略方式方法方面研究。课程体系的主体是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部门法,而部门法教学内容则体现在对现行法规的注释,而基本法律原理却很少有人问津。第三,缺少国外法知识内容。我国法学教育重视对国内法律的阐释,却忽视了与国外法律条文的比较,学生的知识和视野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
2.不重视技能的培养
目前,在我国法学教学中,采取的授课方式多数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兼校外的实习。这种教学模式对于学生法律技能学习存在明显的不足。忽略了法学教育中理论知识基础和方法的训练,不重视法学技能的培养。从我国的法学教学实践情况来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造成了培训人才模式上的技能环节的漏洞。虽然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实习的过程,但实践证明,短期的实习对于形成法律技能是远远不够的。
3.法学创新中有不可回避的问题
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一方面,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输送专业素质高的人才;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丰富了法学教学的内容。二者是良好互动关系,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相互影响,互相促进;而如果两者脱节,将导致整体结构发展的失衡。2002年,我国启动了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它影响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法学教育的检测,成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标准之一[4]。然而,我们看到,考试可以选拔人才,却不可能培养人才,司法考试不应该左右法学教育,也不应该代替法学教育的评估机制。合理运用好教学资源,让各个高校学生毕业前真正学到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技能才是正途,所以法学教育必须创新。
三、知识经济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创新
依据以上提到的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结合当前知识经济背景,对法学模式应从以下几个发面入手。
1.明确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健全的人格的高素质人才是各个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各个高校法学教育都应该以此为目标,把培养具有健全的人格的高素质人才落实到教学实践中,使法学教育真正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阵地。
2.注重实践教学
在法学教育中要强化实践教学的地位。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实践课程往往被忽略,而只是作为理论教学的附属品。这样不但无法培养出法律人才,还会造成恶性循环,使高校的法学教育进入一个怪圈。
因此,我们应该把实践教学作为单独的课程提出来,这样可以明确划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界限,还能使学生的法学运用能力得到提高[5]。法学实践课程的编排应该具有整体优化性,要符合学生能力的要求,课程要生动有趣。同时,还应该建立一套精致有效的实践教学激励机制,以激起教师对实践教学的积极性。要随时反馈实践教学的信息,用以分析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3.提高师资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是所有教育的基础和保障,对各个高校法学教师来说,都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开阔学术视野和较强实践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途径有许多,比如法学教育的教师与法律部门进行身份的互换,可以聘请法律界的优秀律师、优秀的监检官来学校讲座或兼课,这样不但可以弥补实践经验不足,还可以提高法学师资的实践教学技能。鼓励教师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设立专项资金,对教师进行在岗或离岗培训。教师的水平提高了,法学教学质量就有了保障。
4.借助网络平台,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首先,建立校园网站,并与其他校园或法律机构联网,以丰富法学的教育资源,构成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其次,教师团队可以开发多种教学资源,以扩大学生学习空间。再者,借助网络开设虚拟的课堂,让学生模拟实际情景,加深对课程的体验。最后,还可以在网络上建立法律交流群,为师生和法律界的交流创造平台[6]。 5.改进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多样化教学
教学模式是为课堂、教材建立的一种结构,它是一种参照而不是一种规范,是可以改变的。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有利于提高教学的成果。毛清芳提出过四种教学方法:提问、案例、探究、论坛都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学素质。提问式教学法中融入了洛扎诺夫的暗示教学法及罗杰斯的非指导性教学方法,在教学中通过提问来激发学生学习潜能,符合现代教学理念和创新教育的要求,对学生身心发展和健全人格有帮助,但也有可能造成学生在学习上的被动。在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更实用,通过分析案例,解决问题,有利于巩固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不同的是,探究式教学方法强调的是调动学生的主动性,鼓励学生主动的去探索,通过探究掌握解决问题的步骤和方法,发现事物的起因和内部的联系,进而找到规律,形成自己的概念。论坛教学属于网络教学方法的一种。
6.建立模拟法庭
模拟教学法对提高教学质量作用很大。由于理论知识讲解比较枯燥,很多高校法学专业选择模拟法庭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建立模拟法庭,让学生体验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各种角色,让学生体会到法庭上各种角色健的关系。因此具有和很强的实践性和公开性,可以为学生创造出一个解决法律问题的真实环境,但要避免进入表演的误区。模拟法庭应该从表演型很强的模拟法庭向实战性法庭转变,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提高和锻炼。
大学法学教育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的创新是永无止境的,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因此,创新应贯穿在法学教育的主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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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邱房贵,唐新华.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5):150-153.
〔2〕万猛,李晓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9-13.
〔3〕李自玉,黄宏起.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6-42.
〔4〕谢海霞.浅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5):125-127.
〔5〕王丽丽,陈心仪.知识经济背景下大学法学教育的创新探析[J].科技资讯,2012,(18):189-189.
〔6〕杨利华,朱键.试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J].甘肃农业,2005,(12):170.
(责任编辑 王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