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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有关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精神,我市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清理意见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市环保部门收取的汽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检测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