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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法律适用中因不同司法者的不同解释而产生冲突,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司法实务中就需要对于法律解释,尤其是有权的法律解释行为加以控制。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其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无不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亦不例外。但是,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体制中的地位是长期以来争议很大的问题,牵涉到司法解释权的性质为何,法律解释权在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配置和在司法系统内部的配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释的效力等问题。本文结合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研究。以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