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少数民族经法律制度调整的是少数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各种民族经济关系,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关键词:民族经济;经济法律制度;少数民族
新中国建立以后,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为我们紧迫而又现实的任务。虽然我国已经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和生活水平与汉族相比还处于落后的阶段。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同全国其他地区的现代化,少数民族的振兴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我们“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民族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部部以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经济、民族教育、民族宗教等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法得到了建立。民族法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法对于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维护民族间的团结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建立完整的少数民族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一、民族经济概念辨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是上层建筑的产物,“一方面,法是经济生活的反映,受经济基础制约。另一方面,法一旦产生就具有其相对独立性,对经济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当法符合经济规律时,它就积极保护和调整着经济关系,为经济建设服务。”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我国现实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作为我国新兴的民族法制当然也建立在我国实际、客观的民族经济基础之上。如果民族法制的建立符合我国民族经济发展客观现状,那么就会对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则起反作用。如果民族经济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就绝对离不开民族法制的保障。因此“民族法制的建立必须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条件和现状,必须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民族法制的实行和发展最终取决于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水平。”
有学者认为 ,民族经济是指少数民族特有的经济生活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经济形态和经济成分的泛称。民族经济及其特点,基本上是历史形成的和民族地区特殊的经济形式。因此,民族经济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批准、规范和调整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权益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为:由国家制定、经国家机关通过和批准、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是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权益的法律规范。
对此,有学者有不同的意见 :他认为这个定义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未能包括历史上形成并流传下来并在民族社会经济生活中为国家所认可的民族经济习惯法。另一方面,该定义忽视了非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民族经济法规。由于有许多少数民族成员散居在其他民族尤其是汉族传统聚集地区,因此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也必不可少。最后,该定义把“国家机关”和法的“制订”作了缩小解释。事实上,国家机关不但包括中央国家机关,而且包括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是国家机关的构成部分。另外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体系和立法理论中,民族自治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也是属于行使国家立法权。
综合国内学者研究的观点 ,我们认为:民族经济有三种内涵。一是指广义概念上的民族经济,即凡是从民族角度出发或带有某种民族特点的经济就是民族经济。就我国国内而言它还包括少数民族经济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等多方面内容。也有学者 称为国民经济(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的经济,许多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称其国民经济为“民族经济”,以区别于外国经济)。二是指少数民族经济,也就是多民族国家中处于少数的那些民族的社会生产与经济生活,在我国是指除汉族以外的所有其他少数民族的社会生产与经济生活,它是从少数民族角度出发来讲的经济问题。三是指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就是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各种经济建设与社会经济生活。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
民族法制的建立要符合民族经济客观现状。因此从民族经济的三种内涵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三种不同的民族法制。第一是广义上的民族经济法制,即等同于我国经济法律部门的民族法制;第二在我国是指相对于汉族而言的少数民族经济法制;第三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法制。
由于广义上的民族经济法制等同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法,没有体现出少数民族经济法的特性,因此,我们认为将民族经济的第二种和第三种内涵相结合的方法来定义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更为适宜。我们将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定义为: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调整的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民族经济关系,也是属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 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既包括与少数民族经济生活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法即少数民族经济法也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法。更进一步讲,它涉及了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制定的经济法律,针对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经济法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经济法规、非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少数民族经济法规以及在实践中运行的、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少数民族经济习惯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少数民族经法律制度调整的是少数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各种民族经济关系。调整的这些经济关系,主要的目的是保障民族经济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主要由有调整民族经济关系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经济的发展,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的基本要求,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国家不仅应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更应通过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来规范民族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 ,因为“民族地区无论是自然条件,还是经济状况,都与其他地区有很大差别,如果忽视这种差别,脱离实际,盲目套用其他地方的经验,再好的计划与设想,也不会成功” 。因此我们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民族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健全民族经济法制,使民族经济工作法律化和制度化。” 三、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的构成及其分类
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仅体现在宪法原则中,还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以及其他的基本经济法律中。“对于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描述。从权力行使或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法律制度和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调整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贸易法律制度等。” 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于:第一,《宪法》规定中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相关的原则。如《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第二、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确立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以及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范。《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第四段中规定: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确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立根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第三、规定民族经济问题的其他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等等法律、法规。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竞争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问题,或者说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建设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和民族经济法制建设的新课题。如果不重视这个问题,如果不研究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宪法原则就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大潮中被淡化,被削弱。 因此,规范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活动,健全、完善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就有着紧迫的需求。只有建立完整的少数民族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民族经济;经济法律制度;少数民族
新中国建立以后,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为我们紧迫而又现实的任务。虽然我国已经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和生活水平与汉族相比还处于落后的阶段。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同全国其他地区的现代化,少数民族的振兴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我们“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民族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部部以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经济、民族教育、民族宗教等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法得到了建立。民族法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法对于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维护民族间的团结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建立完整的少数民族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一、民族经济概念辨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是上层建筑的产物,“一方面,法是经济生活的反映,受经济基础制约。另一方面,法一旦产生就具有其相对独立性,对经济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当法符合经济规律时,它就积极保护和调整着经济关系,为经济建设服务。”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我国现实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作为我国新兴的民族法制当然也建立在我国实际、客观的民族经济基础之上。如果民族法制的建立符合我国民族经济发展客观现状,那么就会对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则起反作用。如果民族经济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就绝对离不开民族法制的保障。因此“民族法制的建立必须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条件和现状,必须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民族法制的实行和发展最终取决于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水平。”
有学者认为 ,民族经济是指少数民族特有的经济生活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经济形态和经济成分的泛称。民族经济及其特点,基本上是历史形成的和民族地区特殊的经济形式。因此,民族经济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批准、规范和调整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权益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为:由国家制定、经国家机关通过和批准、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是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权益的法律规范。
对此,有学者有不同的意见 :他认为这个定义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未能包括历史上形成并流传下来并在民族社会经济生活中为国家所认可的民族经济习惯法。另一方面,该定义忽视了非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民族经济法规。由于有许多少数民族成员散居在其他民族尤其是汉族传统聚集地区,因此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也必不可少。最后,该定义把“国家机关”和法的“制订”作了缩小解释。事实上,国家机关不但包括中央国家机关,而且包括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是国家机关的构成部分。另外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体系和立法理论中,民族自治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也是属于行使国家立法权。
综合国内学者研究的观点 ,我们认为:民族经济有三种内涵。一是指广义概念上的民族经济,即凡是从民族角度出发或带有某种民族特点的经济就是民族经济。就我国国内而言它还包括少数民族经济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等多方面内容。也有学者 称为国民经济(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的经济,许多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称其国民经济为“民族经济”,以区别于外国经济)。二是指少数民族经济,也就是多民族国家中处于少数的那些民族的社会生产与经济生活,在我国是指除汉族以外的所有其他少数民族的社会生产与经济生活,它是从少数民族角度出发来讲的经济问题。三是指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就是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各种经济建设与社会经济生活。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
民族法制的建立要符合民族经济客观现状。因此从民族经济的三种内涵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三种不同的民族法制。第一是广义上的民族经济法制,即等同于我国经济法律部门的民族法制;第二在我国是指相对于汉族而言的少数民族经济法制;第三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法制。
由于广义上的民族经济法制等同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法,没有体现出少数民族经济法的特性,因此,我们认为将民族经济的第二种和第三种内涵相结合的方法来定义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更为适宜。我们将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定义为: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调整的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民族经济关系,也是属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 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既包括与少数民族经济生活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法即少数民族经济法也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法。更进一步讲,它涉及了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制定的经济法律,针对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经济法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经济法规、非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少数民族经济法规以及在实践中运行的、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少数民族经济习惯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少数民族经法律制度调整的是少数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各种民族经济关系。调整的这些经济关系,主要的目的是保障民族经济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主要由有调整民族经济关系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经济的发展,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的基本要求,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国家不仅应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更应通过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来规范民族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 ,因为“民族地区无论是自然条件,还是经济状况,都与其他地区有很大差别,如果忽视这种差别,脱离实际,盲目套用其他地方的经验,再好的计划与设想,也不会成功” 。因此我们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民族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健全民族经济法制,使民族经济工作法律化和制度化。” 三、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的构成及其分类
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仅体现在宪法原则中,还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以及其他的基本经济法律中。“对于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描述。从权力行使或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法律制度和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调整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贸易法律制度等。” 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于:第一,《宪法》规定中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相关的原则。如《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第二、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确立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以及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范。《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第四段中规定: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确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立根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第三、规定民族经济问题的其他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等等法律、法规。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竞争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问题,或者说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建设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和民族经济法制建设的新课题。如果不重视这个问题,如果不研究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宪法原则就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大潮中被淡化,被削弱。 因此,规范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活动,健全、完善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就有着紧迫的需求。只有建立完整的少数民族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