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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转户条件第四条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