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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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成立,是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最主要方式.对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的再审审查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少法院再审审理与再审审查交由不同合议庭评议的做法,以及法释[2015]7号规定中对提审为原则、指令再审为例外不够坚定的用语,导致出现裁定再审率和再审改判率差距过大等问题,应在全国法院推行谁裁谁审模式.再审审查程序的现行规定存在诸多不足,程序设计理念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再审之诉与职权色彩浓厚的审判监督中摇摆不定,应进一步完善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送达、案外人及一审生效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在再审审查中申请调解等规定,并适时建立附条件的三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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