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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在刑法法条中有明文规定,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却有许多难以认定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但在实践中实施该罪的主体往往超出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对此类人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有众多不同的意见.故本文重点探讨关于本罪主体问题.明确认定刑讯逼供的主体范围,探索出我国刑法规定中的不足并提出笔者的两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