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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若冰于1996年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房价总款为342561元。王若冰曾欠下姐姐王若云10万元的帐,王若云多次索还无果。2005年6月15日,王若云带着王若冰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以及王若冰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与购房者李军签订了《购买二手房合同意向书》,约定房屋的转让价为78000元。李军支付了王若云78000元,王若云将此款占为己有,并将此情况告知了王若冰。
王若冰得知这一情况后,告诉李军,称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资料系被姐姐王若云偷走,且在2005年5月自己已在当地媒体刊登身份证和购房协议书等证件的遗失声明,所以,他和王若云的房屋买卖行为是无效的。李军却认为自己买房不违反法律规定,岂能无效。双方为此争执不下。2005年12月初,李军一纸诉状将王若冰、王若云姐妹俩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行为有效。
[评析]王若云以王若冰的名义出售房屋,是一种表见代理的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若冰的相关证件遗失后,只在媒体刊登声明,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挂失手续。而王若云在卖房时出具了所有有效证件,又是王若冰的姐姐,王若云的卖房行为足以让他人相信是受王若冰委托而进行的。因此,王若云以王若冰的名义与李军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王若冰有义务协助李军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对于姐姐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妹妹王若冰可以要求其予以赔偿。
王若冰得知这一情况后,告诉李军,称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资料系被姐姐王若云偷走,且在2005年5月自己已在当地媒体刊登身份证和购房协议书等证件的遗失声明,所以,他和王若云的房屋买卖行为是无效的。李军却认为自己买房不违反法律规定,岂能无效。双方为此争执不下。2005年12月初,李军一纸诉状将王若冰、王若云姐妹俩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行为有效。
[评析]王若云以王若冰的名义出售房屋,是一种表见代理的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若冰的相关证件遗失后,只在媒体刊登声明,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挂失手续。而王若云在卖房时出具了所有有效证件,又是王若冰的姐姐,王若云的卖房行为足以让他人相信是受王若冰委托而进行的。因此,王若云以王若冰的名义与李军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王若冰有义务协助李军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对于姐姐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妹妹王若冰可以要求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