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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公民在小共同体中学会依照宪法参与和处理公共事务时,他自然而然地就会在一个大共同体中依照宪法参与和处理公共事务,因为小共同体就像一所培育公民宪政精神的学校。
自30年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当下的中国仍然面临着诸多难题和挑战,从民生到民权,从贫困到腐败,几乎各个方面都有着久治不愈的顽症。尽管解决这些难题的思路应当是多角度的,但是,有效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清除一个根本的障碍,那就是,权力的恣意和滥用。众所周知,要想减少甚至遏制权力的恣意和滥用,人类迄今为止发明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权力进行适当的约束和限制,就是确立法治和宪政。
如果从清末的变法维新算起,中国的法治和宪政之路已经走了一个多世纪。然而,20世纪的中国命途多舛,建立法治和宪政的努力一波三折,甚至常常不进则退,以致民怨沸腾,社会动荡。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时常看到的是,权力窒息权利,国家压倒个人。吊诡的是,自整整100年前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起,中国这块土地上已出现过大大小小十几部宪法。寿命长的也不过二三十载,最短的简直可以用“转瞬即逝”来形容。而今我们仍在努力探索。
自由的特许状
从宪政在西方产生的历史和经验来看,我们也许需要关注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那就是,宪政起源于地方,并且首先在地方扎根。
一般而言,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大约在11世纪之后,随着商业和贸易的繁荣,欧洲兴起了成百上千个大大小小的城镇或者城市共和国,诸如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法国的巴黎、拉昂,德国的弗莱堡、科隆,英国的伦敦等。这些城镇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它们大多拥有自己的特许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特许状被认为是最早的成文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原则;权力受到限制,甚至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定期选举官员;未经法律程序市民不受逮捕和监禁;禁止因债务进行人身拘禁;未经市民同意不得擅自征税;还规定了市民拥有持枪权、投票权、参政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等等。1128年法国拉昂市的特许状可以帮助我们窥见一斑,其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如果没有法官的干预,都不得以任何不法行为的罪名逮捕任何一个人,不论是自由人还是农奴。”其第十二条规定:“我们完全废除杀头的刑罚。”
让社区成为学校
如果欧美的宪政经验能够给我们什么启示的话,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确立宪政的试验应当从地方开始,走一条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这条道路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更加坚实。可以说,确立宪政如同建立一座大厦,没有坚实的根基,大厦恐怕不会牢固,甚至根本无从建立。假如总是把目光盯着上方,盯着最高处,无异于设想一座空中楼阁,结果不过是乌托邦罢了。
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要求我们关注地方的宪政试验和实践,因为这种试验和实践有助于培养公民的宪政精神,教会公民运用宪政的原理处理他们面临的公共事务。任何一个共同体,小到一个村庄,大到一个城市,甚至一个省区,都有自己的公共事务,处理这些公共事务的根本原则就是宪法,依照根本原则行事的习惯就是宪政精神。当一个公民在小共同体中学会依照宪法参与和处理公共事务时,他(她)自然而然地就会在一个大共同体中依照宪法参与和处理公共事务,因为小共同体就像一所培育公民宪政精神的学校。在这些学校里,公民们研习宪政的理念,操练宪政的原理,养成宪政的癖好。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公民关心的是他所生活的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因为他的利益与命运与这个小共同体密切相关。因而,公民往往更有热情参与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更倾向于在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中“锱铢必较”,更倾向于在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中坚持不懈。更重要的是,在参与和处理这些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公民们对权利会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养成争取权利的习惯。他们逐渐会明白,“我的”和“你的”究竟意味着什么,“允许”和“禁止”究竟蕴含着何意。普通公民不喜欢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他们喜欢从身边的事务和经历中学习权利的含义,学习公正的逻辑,学习宪政的精神。
在中国,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可以从村庄和社区的自治实践和政治试验做起。我们知道,村庄和社区是中国农村和城市的基本组织单位,这些小共同体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千人,面临着从财产边界到各种公共设施甚至安全保卫的公共事务。依照什么样的根本原则处理这些公共事务不能不说是一个宪法问题,一个宪政问题。
比如,一个村庄或社区应当确立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不同的机构之间如何制约和平衡;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议事制度和选举制度,是直接民主还是代议制;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投票表决规则,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村庄或社区的成员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哪些权利更为重要;等等。这些根本原则就是我们常说的“宪法”。一个村庄或社区的宪政实践和政治试验从社区立宪开始。当然,立宪必须由一个村庄或社区的全体成员来进行,这是宪法制定的基本原理。
而社区自治的要义在于让当地的公民自由选择和决定他们的村庄或社区宪法和组织原则,并根据该宪法和组织原则自主管理他们的公共事务。
自30年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当下的中国仍然面临着诸多难题和挑战,从民生到民权,从贫困到腐败,几乎各个方面都有着久治不愈的顽症。尽管解决这些难题的思路应当是多角度的,但是,有效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清除一个根本的障碍,那就是,权力的恣意和滥用。众所周知,要想减少甚至遏制权力的恣意和滥用,人类迄今为止发明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权力进行适当的约束和限制,就是确立法治和宪政。
如果从清末的变法维新算起,中国的法治和宪政之路已经走了一个多世纪。然而,20世纪的中国命途多舛,建立法治和宪政的努力一波三折,甚至常常不进则退,以致民怨沸腾,社会动荡。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时常看到的是,权力窒息权利,国家压倒个人。吊诡的是,自整整100年前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起,中国这块土地上已出现过大大小小十几部宪法。寿命长的也不过二三十载,最短的简直可以用“转瞬即逝”来形容。而今我们仍在努力探索。
自由的特许状
从宪政在西方产生的历史和经验来看,我们也许需要关注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那就是,宪政起源于地方,并且首先在地方扎根。
一般而言,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大约在11世纪之后,随着商业和贸易的繁荣,欧洲兴起了成百上千个大大小小的城镇或者城市共和国,诸如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法国的巴黎、拉昂,德国的弗莱堡、科隆,英国的伦敦等。这些城镇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它们大多拥有自己的特许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特许状被认为是最早的成文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原则;权力受到限制,甚至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定期选举官员;未经法律程序市民不受逮捕和监禁;禁止因债务进行人身拘禁;未经市民同意不得擅自征税;还规定了市民拥有持枪权、投票权、参政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等等。1128年法国拉昂市的特许状可以帮助我们窥见一斑,其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如果没有法官的干预,都不得以任何不法行为的罪名逮捕任何一个人,不论是自由人还是农奴。”其第十二条规定:“我们完全废除杀头的刑罚。”
让社区成为学校
如果欧美的宪政经验能够给我们什么启示的话,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确立宪政的试验应当从地方开始,走一条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这条道路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更加坚实。可以说,确立宪政如同建立一座大厦,没有坚实的根基,大厦恐怕不会牢固,甚至根本无从建立。假如总是把目光盯着上方,盯着最高处,无异于设想一座空中楼阁,结果不过是乌托邦罢了。
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要求我们关注地方的宪政试验和实践,因为这种试验和实践有助于培养公民的宪政精神,教会公民运用宪政的原理处理他们面临的公共事务。任何一个共同体,小到一个村庄,大到一个城市,甚至一个省区,都有自己的公共事务,处理这些公共事务的根本原则就是宪法,依照根本原则行事的习惯就是宪政精神。当一个公民在小共同体中学会依照宪法参与和处理公共事务时,他(她)自然而然地就会在一个大共同体中依照宪法参与和处理公共事务,因为小共同体就像一所培育公民宪政精神的学校。在这些学校里,公民们研习宪政的理念,操练宪政的原理,养成宪政的癖好。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公民关心的是他所生活的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因为他的利益与命运与这个小共同体密切相关。因而,公民往往更有热情参与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更倾向于在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中“锱铢必较”,更倾向于在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中坚持不懈。更重要的是,在参与和处理这些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公民们对权利会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养成争取权利的习惯。他们逐渐会明白,“我的”和“你的”究竟意味着什么,“允许”和“禁止”究竟蕴含着何意。普通公民不喜欢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他们喜欢从身边的事务和经历中学习权利的含义,学习公正的逻辑,学习宪政的精神。
在中国,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可以从村庄和社区的自治实践和政治试验做起。我们知道,村庄和社区是中国农村和城市的基本组织单位,这些小共同体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千人,面临着从财产边界到各种公共设施甚至安全保卫的公共事务。依照什么样的根本原则处理这些公共事务不能不说是一个宪法问题,一个宪政问题。
比如,一个村庄或社区应当确立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不同的机构之间如何制约和平衡;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议事制度和选举制度,是直接民主还是代议制;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投票表决规则,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村庄或社区的成员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哪些权利更为重要;等等。这些根本原则就是我们常说的“宪法”。一个村庄或社区的宪政实践和政治试验从社区立宪开始。当然,立宪必须由一个村庄或社区的全体成员来进行,这是宪法制定的基本原理。
而社区自治的要义在于让当地的公民自由选择和决定他们的村庄或社区宪法和组织原则,并根据该宪法和组织原则自主管理他们的公共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