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教师在课堂上应该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同行者,教学情境的创设者、感受者,法治问题的提出者、探讨者,而不是律师、警察、法官。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精神,以及《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要求,2018年秋季学期,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法治专册在全国所有地区全面启用。虽然小学阶段法治教育从来就有、从未间断,并且以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但是在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法治专册中相对集中地出现了宪法与现行性法律5部、刑法类2部、民法类3部、行政类7部、经济法内的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有百条之多,给一线任课教师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从教学实践来看,法治专册教学还存在几个误区。
一、教师角色认知的误区
从《义务教育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2011年版)》《义务教育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2011年版)》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可以知道,小学阶段的法治教育目标是着重普及宪法常识,养成守法意识和行为习惯,让学生感知生活中的法、身边的法,培育学生的国家观念、规则意识、诚信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从六年级上册法治专册教材内容看,第一单元“我们的守护者”主要让学生感受生活中的法律、认识到宪法是基本法;第二单元“我们是公民”让学生明白公民意味着什么、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单元“我们的国家机构”让学生明确国家机构的产生及其各自职权范围;第四单元“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又回到了学生的实际生活,让学生知道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了解依法维权的方法。
法治教育目标和法治专册教材内容清晰地告诉我们:教师在课堂上应该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同行者,教学情境的创设者、感受者,法治问题的提出者、探讨者,而不是律师、警察、法官。
有一位教师在执教“生活与法律”一课时,根据教材“相关链接”栏目关于买卖合同的内容设计了一个教学活动:首先在课堂上出示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让学生观察、讨论、交流,然后汇报合同中不正确或不规范的条款内容;其次让学生根据教材中关于对合同条款的简单提示修改不规范的条款;最后教师将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合同拿出来,和学生们一起比较。教师设计这项课堂活动的目的是想让学生对规范的买卖合同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但是这位教师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律师”,在课堂上花了大量的时间指导六年级的学生认识并修改、制定合同条款,与此教材内容“让学生借身边较为常见的‘合同’为载体,认识民法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了解民法的作用”的教学目标相距甚远,拘泥于细节的学习,忽略了素材的载体作用,背离了应达成的教学目标。
而另一位老师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课中处理教材“活动园”栏目的案例时,就牢牢地把握住教师应有的角色。他在试教时发现学生对这个贴近生活、是非分明的案例很容易作出判断,因此后来补充了一个更具挑战性的案例:业主拉横幅抗议精神残疾者家庭入住小区。这个案例牵扯到业主、精神残疾者等多方的人权、居住权等基本权利问题,各方权利诉求都有其合理性。有的听课教师在课后交流环节提出此案例对于六年级学生来说难度太大、执教教师最后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等质疑,但这正是该老师准确把握教师角色的地方:补充这个案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像法官一样对案件作出判决,而是因为其挑战性和真实性可以引导学生感受法律的权利界限并不总是黑白分明,让学生跳出“不是你错就是我错”的思维模式。用该老师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最好的结课不是‘圆满成功’,而是‘未完待续’”。
二、案例选择运用的误区
统编版《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具有教育意义的生活事件作为建构教材内容生活化的“原材料”,回归生活,建构更好的生活。但六年级上册法治专册中认识宪法、厘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国家机构、人民代表的产生以及职责等内容对六年级学生来说难度较大,要学生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指导自己的实际生活,不但要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还要掌握一些依法维权的方法。为了帮助学生达到“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重要法治理念与原则,初步了解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基本法律常识,初步树立法治意识、养成规则意识和遵纪守法行为习惯,初步具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的教育目标,教材在“阅读角”“活动园”“相关链接”等栏目补充了大量真实的案例,结合体验式、实践式等教学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上主动参与、积极探讨,从而切实提高法治教学的质量和实效。
教师越来越重视案例在法治教学中的作用,很多时候不但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案例,还会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充。但是在选择案例时,有的教师只关注所选案例与教学内容是否相符,没有考虑案例的真实性,甚至为了更契合所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对案例进行不符合法律条款的补充和改编,最后陷入“意在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实际上却使用不规范的案例让学生产生不正确或不准确的法治意识”的误区。
例如有一位教师在执教“虚假广告的危害”这一课时,为了让学生认识到制作虚假广告会引发的严重后果,补充了一个案例:卖洗发水的商家为了促销,打出了“XX牌洗发水,洗了就能白发变黑发,还能促进头发生长、改善秃头”的广告,结果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却出现掉发、皮膚溃烂等情况。本来此案例到这里还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执教教师可能为了凸显制作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后果,又补充了一些虚构的信息:经查明,该商家通过卖假冒伪劣洗发水获得10,000余元,最后被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教师为了起到震慑的效果,让学生重视虚假广告的危害性,随意编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对“情节严重者”才判刑的规定,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伪劣商品罪”有混淆之处。因此,教师切莫为了追求教学效果,而陷入随意选取、编造案例,而忽略其真实性、准确性。
三、法治文本学习方法的误区
《道德与法治》教材是落实法治观念的重要载体。六年级上册法治专册中有的课题直接使用了法律条文,如第4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的标题。有的栏目直接列举了部分法律条文,如第2课“宪法是根本法”的“活动园”栏目,直接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等法律条文。还有的在正文中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如第2课话题二的正文中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的内容。在处理教材中这些法律条文的时候,有的教师没有充分重视,让学生看看就算了;有的教师过分重视,让学生将教材中所有的法律条文熟练背诵;还有的教师对所有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做了详细补充,让学生诵读、记忆。可以说,这些处理方法都是不完善、不恰当的。
有一位老师在执教“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课时,设计了“读法有‘法’”环节,引导学生采取“找关键词、概括梳理”的方法细读文本。先让学生汇报自己觉得需要掌握的重点词句,接着引导学生依次梳理文本中的关键词句,最后带领学生诵读、记忆需要掌握的具有专业性的法律词汇。学生运用刚刚学到的方法自主细读相关法律条文,再交流汇报自己掌握的关键词。该老师在指导学生进行法治文本学习的过程中,显然是把教会学生掌握基本的法治文本学习方法放在首位。与之相对的,另一位老师在执教“人民代表为人民”一课时,不但忽视了“选举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这一文本的阅读和学习,而且对教材中插图里的关键问题“李叔叔,您是如何成为人大代表的?”“为什么爷爷认为这张选票的分量不轻呢?”不够重视。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既没有引导学生认真学习选举流程的相关规定,也没有让学生读懂文本、真正体会到选民手上每一张选票的重要性。所以在后面开展模拟选举的课堂活动时,“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演讲内容单一、主题不明,甚至个别人哗众取宠、表现出一些搞笑的言行;而“选民”们的注意力完全被“候选人”的搞笑表现所吸引,模拟投票环节受之前课堂气氛的影响也非常随意。教师所创设的课堂活动不仅失去了选举应有的严肃性与庄重性,更给学生带来了反向的、不良的影响。
因此,对法治文本的学习方法如果只是披着“情境创设法”“实践感受法”等外衣,却没有真正引导学生学习有法,只会让学生对记忆大量枯燥的法律条文产生畏难情绪,打击其学习积极性;忽略抓法治关键词句,达不到教学目标;最严重的是教师如果引导不当还可能让学生对法律法规的庄重性、严肃性产生相反的认识与感受。
【董超,广东省中山市石岐中心小学】
责任编辑︱孙格格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精神,以及《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要求,2018年秋季学期,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法治专册在全国所有地区全面启用。虽然小学阶段法治教育从来就有、从未间断,并且以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但是在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法治专册中相对集中地出现了宪法与现行性法律5部、刑法类2部、民法类3部、行政类7部、经济法内的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有百条之多,给一线任课教师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从教学实践来看,法治专册教学还存在几个误区。
一、教师角色认知的误区
从《义务教育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2011年版)》《义务教育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2011年版)》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可以知道,小学阶段的法治教育目标是着重普及宪法常识,养成守法意识和行为习惯,让学生感知生活中的法、身边的法,培育学生的国家观念、规则意识、诚信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从六年级上册法治专册教材内容看,第一单元“我们的守护者”主要让学生感受生活中的法律、认识到宪法是基本法;第二单元“我们是公民”让学生明白公民意味着什么、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单元“我们的国家机构”让学生明确国家机构的产生及其各自职权范围;第四单元“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又回到了学生的实际生活,让学生知道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了解依法维权的方法。
法治教育目标和法治专册教材内容清晰地告诉我们:教师在课堂上应该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同行者,教学情境的创设者、感受者,法治问题的提出者、探讨者,而不是律师、警察、法官。
有一位教师在执教“生活与法律”一课时,根据教材“相关链接”栏目关于买卖合同的内容设计了一个教学活动:首先在课堂上出示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让学生观察、讨论、交流,然后汇报合同中不正确或不规范的条款内容;其次让学生根据教材中关于对合同条款的简单提示修改不规范的条款;最后教师将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合同拿出来,和学生们一起比较。教师设计这项课堂活动的目的是想让学生对规范的买卖合同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但是这位教师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律师”,在课堂上花了大量的时间指导六年级的学生认识并修改、制定合同条款,与此教材内容“让学生借身边较为常见的‘合同’为载体,认识民法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了解民法的作用”的教学目标相距甚远,拘泥于细节的学习,忽略了素材的载体作用,背离了应达成的教学目标。
而另一位老师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课中处理教材“活动园”栏目的案例时,就牢牢地把握住教师应有的角色。他在试教时发现学生对这个贴近生活、是非分明的案例很容易作出判断,因此后来补充了一个更具挑战性的案例:业主拉横幅抗议精神残疾者家庭入住小区。这个案例牵扯到业主、精神残疾者等多方的人权、居住权等基本权利问题,各方权利诉求都有其合理性。有的听课教师在课后交流环节提出此案例对于六年级学生来说难度太大、执教教师最后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等质疑,但这正是该老师准确把握教师角色的地方:补充这个案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像法官一样对案件作出判决,而是因为其挑战性和真实性可以引导学生感受法律的权利界限并不总是黑白分明,让学生跳出“不是你错就是我错”的思维模式。用该老师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最好的结课不是‘圆满成功’,而是‘未完待续’”。
二、案例选择运用的误区
统编版《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具有教育意义的生活事件作为建构教材内容生活化的“原材料”,回归生活,建构更好的生活。但六年级上册法治专册中认识宪法、厘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国家机构、人民代表的产生以及职责等内容对六年级学生来说难度较大,要学生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指导自己的实际生活,不但要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还要掌握一些依法维权的方法。为了帮助学生达到“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重要法治理念与原则,初步了解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基本法律常识,初步树立法治意识、养成规则意识和遵纪守法行为习惯,初步具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的教育目标,教材在“阅读角”“活动园”“相关链接”等栏目补充了大量真实的案例,结合体验式、实践式等教学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上主动参与、积极探讨,从而切实提高法治教学的质量和实效。
教师越来越重视案例在法治教学中的作用,很多时候不但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案例,还会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充。但是在选择案例时,有的教师只关注所选案例与教学内容是否相符,没有考虑案例的真实性,甚至为了更契合所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对案例进行不符合法律条款的补充和改编,最后陷入“意在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实际上却使用不规范的案例让学生产生不正确或不准确的法治意识”的误区。
例如有一位教师在执教“虚假广告的危害”这一课时,为了让学生认识到制作虚假广告会引发的严重后果,补充了一个案例:卖洗发水的商家为了促销,打出了“XX牌洗发水,洗了就能白发变黑发,还能促进头发生长、改善秃头”的广告,结果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却出现掉发、皮膚溃烂等情况。本来此案例到这里还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执教教师可能为了凸显制作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后果,又补充了一些虚构的信息:经查明,该商家通过卖假冒伪劣洗发水获得10,000余元,最后被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教师为了起到震慑的效果,让学生重视虚假广告的危害性,随意编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对“情节严重者”才判刑的规定,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伪劣商品罪”有混淆之处。因此,教师切莫为了追求教学效果,而陷入随意选取、编造案例,而忽略其真实性、准确性。
三、法治文本学习方法的误区
《道德与法治》教材是落实法治观念的重要载体。六年级上册法治专册中有的课题直接使用了法律条文,如第4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的标题。有的栏目直接列举了部分法律条文,如第2课“宪法是根本法”的“活动园”栏目,直接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等法律条文。还有的在正文中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如第2课话题二的正文中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的内容。在处理教材中这些法律条文的时候,有的教师没有充分重视,让学生看看就算了;有的教师过分重视,让学生将教材中所有的法律条文熟练背诵;还有的教师对所有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做了详细补充,让学生诵读、记忆。可以说,这些处理方法都是不完善、不恰当的。
有一位老师在执教“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课时,设计了“读法有‘法’”环节,引导学生采取“找关键词、概括梳理”的方法细读文本。先让学生汇报自己觉得需要掌握的重点词句,接着引导学生依次梳理文本中的关键词句,最后带领学生诵读、记忆需要掌握的具有专业性的法律词汇。学生运用刚刚学到的方法自主细读相关法律条文,再交流汇报自己掌握的关键词。该老师在指导学生进行法治文本学习的过程中,显然是把教会学生掌握基本的法治文本学习方法放在首位。与之相对的,另一位老师在执教“人民代表为人民”一课时,不但忽视了“选举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这一文本的阅读和学习,而且对教材中插图里的关键问题“李叔叔,您是如何成为人大代表的?”“为什么爷爷认为这张选票的分量不轻呢?”不够重视。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既没有引导学生认真学习选举流程的相关规定,也没有让学生读懂文本、真正体会到选民手上每一张选票的重要性。所以在后面开展模拟选举的课堂活动时,“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演讲内容单一、主题不明,甚至个别人哗众取宠、表现出一些搞笑的言行;而“选民”们的注意力完全被“候选人”的搞笑表现所吸引,模拟投票环节受之前课堂气氛的影响也非常随意。教师所创设的课堂活动不仅失去了选举应有的严肃性与庄重性,更给学生带来了反向的、不良的影响。
因此,对法治文本的学习方法如果只是披着“情境创设法”“实践感受法”等外衣,却没有真正引导学生学习有法,只会让学生对记忆大量枯燥的法律条文产生畏难情绪,打击其学习积极性;忽略抓法治关键词句,达不到教学目标;最严重的是教师如果引导不当还可能让学生对法律法规的庄重性、严肃性产生相反的认识与感受。
【董超,广东省中山市石岐中心小学】
责任编辑︱孙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