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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案例教学法在当代法学教育中被广泛采用。法律全球化加速了两大法系的互相融合,然而案例在不同法系的法学教育中地位和作用仍有差别。普通法系的实体法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大陆法系下案例是辅助材料;案例教学是普通法教育培养专业技能的重要手段,大陆法系用案例来传授知识。我国不能全盘照搬普通法的案例教学法,然而应将案例作为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有效教学手段。
关键词 案例 法学教学 技能培养
作者简介:杨俊杰,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25-02
法学教学,无论是普通法法系下的还是大陆法系下的,亦无论是本科教学还是研究生教学,教师在设计本学科的教学方案时,时常会遇到如何处理案例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像在二三十年前的年代,案例似乎仅仅是普通法系的教师需要认真对待的,因为从传统上说,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特征,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也以职业教育为特色,因此形成了案例在普通法系的法学教学中地位一直举足轻重的局面,案例教学法简直成了普通法教学的标签。
与普通法法系相對应,在大陆法系判例并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学教学注重知识教育,不重视案例,换句话说,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学教学以概念、理论及作为法律渊源的成文法规范为教学的重心,案例的作用即使是在实体法学科的教学中也是被视为知识,不过是表现为社会实践的一种知识而已;而案例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对培养学生法律推理能力、材料分析能力等专业技能培养方面的意义被严重忽视了。这种情况在法律全球化的时代到来之际发生了变化。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促进、加快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日趋接近、融合,两大法系之间开始互相学习;尤其是大陆法系,无论是从司法层面还是教育层面,司法实务及法学教学中人们开始意识到案例的作用。例如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开始从习惯上承认高级别法院(特别是本国的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如德国和法国,其最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不仅得到下级法院的认可,而且法学家也日益重视案例对于法律发展的补充作用;反映在法学教学中,大陆法系的法学教学也开始借鉴普通法的案例教学法,开始在实体法教学乃至理论法学教学中大量引入案例,以案例教学法改革偏重逻辑、概念、理论的社会科学教学传统。
简言之,案例在当代的法学教育中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尽管如此,案例教学在不同法律传统的教学中,其地位和作用仍然是有差别的,仍然以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为例:
一、案例为中心还是辅助
普通法系中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即使在当代,普通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激增,然而从司法技术及法律发展的角度看,判例法仍然占据优势,普通法系的法学家喜欢说,法律是什么是由法官说的算,因此,即便在司法实务中法官运用的是成文法,然而对于成文法的解释,是以法官在案例中发表的意见为准的,因而,案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权威地位,并未随着成文法的增加而削弱,反而更加重要,从而在普通法教学中,特别是实体法及程序法教学中,案例是教学的中心,因为普通法的法律规则、法律精神就是经由一个个判例表达的;而在大陆法系,虽然在司法实务中案例的权威地位有所上升,然而传统的司法技术——演绎推理并没有改变,法官判决案件时仍然要以成文法为大前提,因而案例的作用被限制在比较小的领域——往往是现行法律有漏洞的情况下,以判例补充,其他情况下,还是以成文法为权威;这样看来,大陆法系的基本传统并没有动摇。而且看上去,大陆法系各国也并无全全盘学习普通法,把案例作为与成文法并列的法律渊源之意。这就决定了,在大陆法系向普通法系靠近时,大陆法系的变化是局部的,非决定性的,法官仍然习惯于并且依赖成文法;由此导致大陆法系的法学研究,即使研究案例,也是更多地将案例作为印证法律理论或者法律规范的示例,而不是将案例自身视为法律。相应的,在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地位不会像普通法系那么重要,案例不是教学的中心,而是教学的辅助手段,是帮助教师在教学中印证、深化概念、理论知识、成文法法律规范的手段。
换言之,案例在大陆法系中未取得正式的法律渊源的地位,法律的发展还是主要依靠立法机构的立法,大陆法系法官对于法律发展的作用远低于普通法系法官,法学知识的重心自然不会违背这一现实而倒向案例;在法律体系风格未有转向的前提下,法学教育必然不能够独自转型,所谓重视案例的作用,不过是对旧时几乎无视案例的一种改进,既有消除弊端的意思,也有顺应时代趋势,在法学教育方式上取长补短的意图。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所谓普通法以案例为中心教学,特指的是实体法部门,比如合同法、侵权法、国际贸易法、刑法等,至于理论法学,如法理学、比较法、法律思想史等学科,这些学科阐述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思想,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教学中均不可能以案例为中心,在这类学科上,案例教学法的地位无论在那个法系都是辅助性质的。
二、培养技能还是传授知识
普通法教育从培养人才的目的上看,是以培养职业律师为己任的,因而一般认为是一种职业教育为取向的专业教育;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学术色彩更为浓厚。普通法系重职业教育,于是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承载了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重要任务,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阅读、处理资料的能力,提炼法律问题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案例区别的能力等等。通过案例教学,除了传授法律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换句话说,在讲授普通法实体法的课堂上,案例所起的作用不仅仅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理解、掌握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更重要的是,通过系统阅读、讨论案例,学生还要掌握如何从资料中重建事实、寻找问题、阐明论据、归纳法律规则这些专业技能,而这些技能的建立,是普通法教育的重要使命之一。 与之相对照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学院教学中即使使用案例教学,但是其兴趣不在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大陆法系的老师更喜欢把案例作为传授知识的渠道,通过案例去突出或者印证所讲授的知识,是对讲课的一种补充,因而从案例是作为传授知识的手段出现的。
案例教学法在不同法系背景下作用的差异显示出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上的不同的司法技术。在普通法系,指导性案例(leading case)中包含的裁判规则,因为有约束力,因而就是法律规则,而包含在案例中的法律规则是什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则需要学生具备对案例事实材料、法律问题的准确分析和认识,区分不同的事实、问题的能力,然后才能够正确把握法律规则的适用对象。普通法的法学教育只有顺应这一实务上的要求,在教学中有意识培养学生的这些技能,才能够有效传授专业知识;反之,大陆法系下,案例只在个别情况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除此以外,大多数情况下,法官还是以成文法法律规范为出发点裁判案件的,于是知识传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技能的培养似乎对于专业知识的传授没有什么影响。
从法学教育的培養目标上而言,大陆法系的法学院不仅要培养学术性法律人才,更应当适应社会的需要,致力于培养专业律师。①这样法学教育需要对学生进行学习能力培育和技能培育。以这个目标衡量我国的法学教育,就会发现,“技能培育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全方位缺席,其主要原因是教学目标及方法不当。中国有各式各样的课种,但是不同课种的课程却大同小异,重要的原因在于它们的强大共通点,就是它们都旨在传授知识。”②尽管有的课程中教师会加入一些案例,然而其目的还是为了传授知识,而不是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这是我们在引入和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我国的案例教学:全盘学习普通法可能吗
近年来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引入和大力推广案例教学已经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既然法律全球化实际上就是美国化,因而为顺应时代潮流,法学教育也应当大力推广案例教学。然而,在大家都在大谈案例教学的时候,我们需要明确案例教学在我国应当放在适当的位置,而不是取代传统的讲课。
首先,普通法下案例教学的必要性是由其法律传统决定的,而不是因为这种方法优于社会科学的教学方法。因此我们要去除对于案例教学的迷信,从教学效果而言,适合本国法律体系特点的教学方法就是好的教学方法。我国的法律体系从特点上而言属于大陆法系,因而传统的社会科学教学方法对于法学教学而言并无不妥,不需要重起炉灶,在实体法学科一窝蜂地开设案例法课程。其次,实施案例教学法是需要有技术支持的,就是要有系统、完备、准确、权威的司法判决数据库作为案例教学法的支持。在这一方面,我国显而易见条件尚不具备:现有的司法判例数据库中所收集判例,或者不完整,或者不准确,或者不系统,给案例教学编选案例带来不小的困扰。在所能获得的案例不系统、完整的情况下,难以科学、系统的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再次,基于案例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相比成文法法条无足轻重,因此让学生在学习中花费过多的精力去阅读、学习案例是本末倒置的。
四、结论
虽然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全盘照搬普通法的案例教学法既不具备条件,也无必要,然而我们也要看到案例教学的优点。正如著名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③大陆法系注重逻辑、知识的讲课模式,虽然从知识体系而言看上去比较完美,考虑到法学知识的实践性,由案例所体现的人们关于正义、公平的经验,其珍贵程度不亚于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案例教学可以弥补偏重讲授知识的弊端,将理论与实践在课堂中结合起来,法条的应然与实然在案例中可以得到相互的观照。
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不仅应当将案例作为知识来讲授,更重要的是要以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为目标,有意识地通过案例来学习、养成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这是通过单纯的讲课不能够培养的技能。换句话说,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教师的介入应当是辅助性、引导性的,在案例的学习、分析、评介过程中,学生的自主学习、讨论应当为主导,教师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帮助,通过多次反复地练习分析案例,学生可以逐步培养处理资料、运用推理、阐述问题和观点的能力。
适合的是最好的。考虑到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我们不能够全盘照搬普通法教育的案例教学,不宜将之置于其在普通法教育中同等的地位,但是案例教学法又是必要的,是对传统讲课教学方式的有益补充和改进,我们需要有意识将案例教学作为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有效教学手段。
注释:
①②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0073014522.html,2014年7月10日登陆.
③[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著.冉昊,姚中秋译.普通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
关键词 案例 法学教学 技能培养
作者简介:杨俊杰,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25-02
法学教学,无论是普通法法系下的还是大陆法系下的,亦无论是本科教学还是研究生教学,教师在设计本学科的教学方案时,时常会遇到如何处理案例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像在二三十年前的年代,案例似乎仅仅是普通法系的教师需要认真对待的,因为从传统上说,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特征,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也以职业教育为特色,因此形成了案例在普通法系的法学教学中地位一直举足轻重的局面,案例教学法简直成了普通法教学的标签。
与普通法法系相對应,在大陆法系判例并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学教学注重知识教育,不重视案例,换句话说,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学教学以概念、理论及作为法律渊源的成文法规范为教学的重心,案例的作用即使是在实体法学科的教学中也是被视为知识,不过是表现为社会实践的一种知识而已;而案例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对培养学生法律推理能力、材料分析能力等专业技能培养方面的意义被严重忽视了。这种情况在法律全球化的时代到来之际发生了变化。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促进、加快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日趋接近、融合,两大法系之间开始互相学习;尤其是大陆法系,无论是从司法层面还是教育层面,司法实务及法学教学中人们开始意识到案例的作用。例如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开始从习惯上承认高级别法院(特别是本国的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如德国和法国,其最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不仅得到下级法院的认可,而且法学家也日益重视案例对于法律发展的补充作用;反映在法学教学中,大陆法系的法学教学也开始借鉴普通法的案例教学法,开始在实体法教学乃至理论法学教学中大量引入案例,以案例教学法改革偏重逻辑、概念、理论的社会科学教学传统。
简言之,案例在当代的法学教育中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尽管如此,案例教学在不同法律传统的教学中,其地位和作用仍然是有差别的,仍然以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为例:
一、案例为中心还是辅助
普通法系中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即使在当代,普通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激增,然而从司法技术及法律发展的角度看,判例法仍然占据优势,普通法系的法学家喜欢说,法律是什么是由法官说的算,因此,即便在司法实务中法官运用的是成文法,然而对于成文法的解释,是以法官在案例中发表的意见为准的,因而,案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权威地位,并未随着成文法的增加而削弱,反而更加重要,从而在普通法教学中,特别是实体法及程序法教学中,案例是教学的中心,因为普通法的法律规则、法律精神就是经由一个个判例表达的;而在大陆法系,虽然在司法实务中案例的权威地位有所上升,然而传统的司法技术——演绎推理并没有改变,法官判决案件时仍然要以成文法为大前提,因而案例的作用被限制在比较小的领域——往往是现行法律有漏洞的情况下,以判例补充,其他情况下,还是以成文法为权威;这样看来,大陆法系的基本传统并没有动摇。而且看上去,大陆法系各国也并无全全盘学习普通法,把案例作为与成文法并列的法律渊源之意。这就决定了,在大陆法系向普通法系靠近时,大陆法系的变化是局部的,非决定性的,法官仍然习惯于并且依赖成文法;由此导致大陆法系的法学研究,即使研究案例,也是更多地将案例作为印证法律理论或者法律规范的示例,而不是将案例自身视为法律。相应的,在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地位不会像普通法系那么重要,案例不是教学的中心,而是教学的辅助手段,是帮助教师在教学中印证、深化概念、理论知识、成文法法律规范的手段。
换言之,案例在大陆法系中未取得正式的法律渊源的地位,法律的发展还是主要依靠立法机构的立法,大陆法系法官对于法律发展的作用远低于普通法系法官,法学知识的重心自然不会违背这一现实而倒向案例;在法律体系风格未有转向的前提下,法学教育必然不能够独自转型,所谓重视案例的作用,不过是对旧时几乎无视案例的一种改进,既有消除弊端的意思,也有顺应时代趋势,在法学教育方式上取长补短的意图。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所谓普通法以案例为中心教学,特指的是实体法部门,比如合同法、侵权法、国际贸易法、刑法等,至于理论法学,如法理学、比较法、法律思想史等学科,这些学科阐述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思想,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教学中均不可能以案例为中心,在这类学科上,案例教学法的地位无论在那个法系都是辅助性质的。
二、培养技能还是传授知识
普通法教育从培养人才的目的上看,是以培养职业律师为己任的,因而一般认为是一种职业教育为取向的专业教育;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学术色彩更为浓厚。普通法系重职业教育,于是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承载了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重要任务,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阅读、处理资料的能力,提炼法律问题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案例区别的能力等等。通过案例教学,除了传授法律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换句话说,在讲授普通法实体法的课堂上,案例所起的作用不仅仅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理解、掌握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更重要的是,通过系统阅读、讨论案例,学生还要掌握如何从资料中重建事实、寻找问题、阐明论据、归纳法律规则这些专业技能,而这些技能的建立,是普通法教育的重要使命之一。 与之相对照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学院教学中即使使用案例教学,但是其兴趣不在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大陆法系的老师更喜欢把案例作为传授知识的渠道,通过案例去突出或者印证所讲授的知识,是对讲课的一种补充,因而从案例是作为传授知识的手段出现的。
案例教学法在不同法系背景下作用的差异显示出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上的不同的司法技术。在普通法系,指导性案例(leading case)中包含的裁判规则,因为有约束力,因而就是法律规则,而包含在案例中的法律规则是什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则需要学生具备对案例事实材料、法律问题的准确分析和认识,区分不同的事实、问题的能力,然后才能够正确把握法律规则的适用对象。普通法的法学教育只有顺应这一实务上的要求,在教学中有意识培养学生的这些技能,才能够有效传授专业知识;反之,大陆法系下,案例只在个别情况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除此以外,大多数情况下,法官还是以成文法法律规范为出发点裁判案件的,于是知识传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技能的培养似乎对于专业知识的传授没有什么影响。
从法学教育的培養目标上而言,大陆法系的法学院不仅要培养学术性法律人才,更应当适应社会的需要,致力于培养专业律师。①这样法学教育需要对学生进行学习能力培育和技能培育。以这个目标衡量我国的法学教育,就会发现,“技能培育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全方位缺席,其主要原因是教学目标及方法不当。中国有各式各样的课种,但是不同课种的课程却大同小异,重要的原因在于它们的强大共通点,就是它们都旨在传授知识。”②尽管有的课程中教师会加入一些案例,然而其目的还是为了传授知识,而不是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这是我们在引入和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我国的案例教学:全盘学习普通法可能吗
近年来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引入和大力推广案例教学已经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既然法律全球化实际上就是美国化,因而为顺应时代潮流,法学教育也应当大力推广案例教学。然而,在大家都在大谈案例教学的时候,我们需要明确案例教学在我国应当放在适当的位置,而不是取代传统的讲课。
首先,普通法下案例教学的必要性是由其法律传统决定的,而不是因为这种方法优于社会科学的教学方法。因此我们要去除对于案例教学的迷信,从教学效果而言,适合本国法律体系特点的教学方法就是好的教学方法。我国的法律体系从特点上而言属于大陆法系,因而传统的社会科学教学方法对于法学教学而言并无不妥,不需要重起炉灶,在实体法学科一窝蜂地开设案例法课程。其次,实施案例教学法是需要有技术支持的,就是要有系统、完备、准确、权威的司法判决数据库作为案例教学法的支持。在这一方面,我国显而易见条件尚不具备:现有的司法判例数据库中所收集判例,或者不完整,或者不准确,或者不系统,给案例教学编选案例带来不小的困扰。在所能获得的案例不系统、完整的情况下,难以科学、系统的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再次,基于案例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相比成文法法条无足轻重,因此让学生在学习中花费过多的精力去阅读、学习案例是本末倒置的。
四、结论
虽然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全盘照搬普通法的案例教学法既不具备条件,也无必要,然而我们也要看到案例教学的优点。正如著名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③大陆法系注重逻辑、知识的讲课模式,虽然从知识体系而言看上去比较完美,考虑到法学知识的实践性,由案例所体现的人们关于正义、公平的经验,其珍贵程度不亚于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案例教学可以弥补偏重讲授知识的弊端,将理论与实践在课堂中结合起来,法条的应然与实然在案例中可以得到相互的观照。
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不仅应当将案例作为知识来讲授,更重要的是要以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为目标,有意识地通过案例来学习、养成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这是通过单纯的讲课不能够培养的技能。换句话说,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教师的介入应当是辅助性、引导性的,在案例的学习、分析、评介过程中,学生的自主学习、讨论应当为主导,教师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帮助,通过多次反复地练习分析案例,学生可以逐步培养处理资料、运用推理、阐述问题和观点的能力。
适合的是最好的。考虑到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我们不能够全盘照搬普通法教育的案例教学,不宜将之置于其在普通法教育中同等的地位,但是案例教学法又是必要的,是对传统讲课教学方式的有益补充和改进,我们需要有意识将案例教学作为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有效教学手段。
注释:
①②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0073014522.html,2014年7月10日登陆.
③[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著.冉昊,姚中秋译.普通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