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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对违反程序异议引发的重新评标案展开分析,认为评标人、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等主体均不同程度表现出不妥,并对正确处理本案提出了建议。一、案例概况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央投资金额7000万元。招标人属国有企业。依法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有16家投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中4家的业绩不合格予以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