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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否在WTO框架之外寻求其他途径,建立一种新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以解决WTO不能实现的平衡全球贫富差距等问题。
WTO作为历史性产物,在促进和实现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WTO作为国际性组织,其最终需要平衡各国,主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才能体现其作为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根本目的和功能。但是,WTO成立10余年来,并未真正体现共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并未平衡或缩小全球贫富差距,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扩大了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业已存在的差距。因此,要解决全球的贫富差距问题,除了WTO这一途径,是否还会有其他途径。
WTO是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意志的反映。当今我们所称之的全球化,是通过WTO途径实现的。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符合了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市场扩张和追逐利润的需要。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和媒体大力宣扬经济全球化这一现象,并试图主导这一进程。美国是成立WTO的主要倡导者,美国担当了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和主导者的角色,汉斯—彼得·马丁、哈拉尔特·舒曼在《全球化陷阱》一书中就提到,“在经济政策、贸易政策、社会政策、金融政策和货币政策方面,最终是华盛顿的政治家们及其顾问们在为全球化制定规则。”
在多边贸易谈判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往往被排 除在外,他们只是列席听会,无缘真正参与WTO规则的制定。即便是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也经常是由发达国家提出和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和应付的状态。总之,WTO的制度框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表,其对发展中国家、新兴国家的意志反映太少。
WTO就像是一个大家庭,有先出生的兄长,有后出生的弟弟,先出生的应当帮助后出生的。但是,实践证明,WTO这个大家庭的现状,大多数方面却是先出生的兄长欺负后出生的弟弟,甚至设置重重障碍抵制后出生的成员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新贸易保护主义层出不穷,使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疲于应付。发达国家通过WTO组织对其法律意志的扩张,已经不仅仅触及商品层面,而且还渗透到外贸制度,甚至社会制度层面。
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作为一种客观历史潮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经受着它的洗礼。但在发达国家对全球化热情推崇、欢喜雀跃的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却一直心存犹豫和疑虑。一冷一热的不同态度的背后,反映出两类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迥然不同的地位和境遇。
世界财富进一步向发达国家集中,更多的发展中国家陷入贫困化,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现象更加突显。究其原因,最根本、最重要的根源在于WTO框架并未脱离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我们能否在WTO框架之外寻求其他途径,建立一种新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以解决WTO不能实现的平衡全球贫富差距等问题。
新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就是要实行各国主权与经济权益的平等,建立公平互利的贸易制度。确立大小国家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的平等决策权,调整国际经济结构,改革世界范围内的不合理的工业生产体系和贸易的单一格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不仅仅是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是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国际经济集体安全利益。
已加入WTO的中国, 以及正徘徊在WTO之外的俄罗斯,还有诸多世界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出于维护自身国家利益的需要,还是从承担维护正义、促进人类共同发展和繁荣的责任来看,都应该一如继往地为推动最终建立公正合理、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发展的世界经济新秩序作出自己的努力。
(编者注:2006年7月,沈四宝教授对乌兹别克、俄罗斯等国进行了访问,本文为沈四宝在会见俄罗斯全俄法学家联盟领导俄罗斯前副主席、前联俄主席法律顾问等人员时所作的相关报告。)
WTO作为历史性产物,在促进和实现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WTO作为国际性组织,其最终需要平衡各国,主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才能体现其作为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根本目的和功能。但是,WTO成立10余年来,并未真正体现共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并未平衡或缩小全球贫富差距,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扩大了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业已存在的差距。因此,要解决全球的贫富差距问题,除了WTO这一途径,是否还会有其他途径。
WTO是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意志的反映。当今我们所称之的全球化,是通过WTO途径实现的。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符合了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市场扩张和追逐利润的需要。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和媒体大力宣扬经济全球化这一现象,并试图主导这一进程。美国是成立WTO的主要倡导者,美国担当了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和主导者的角色,汉斯—彼得·马丁、哈拉尔特·舒曼在《全球化陷阱》一书中就提到,“在经济政策、贸易政策、社会政策、金融政策和货币政策方面,最终是华盛顿的政治家们及其顾问们在为全球化制定规则。”
在多边贸易谈判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往往被排 除在外,他们只是列席听会,无缘真正参与WTO规则的制定。即便是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也经常是由发达国家提出和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和应付的状态。总之,WTO的制度框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表,其对发展中国家、新兴国家的意志反映太少。
WTO就像是一个大家庭,有先出生的兄长,有后出生的弟弟,先出生的应当帮助后出生的。但是,实践证明,WTO这个大家庭的现状,大多数方面却是先出生的兄长欺负后出生的弟弟,甚至设置重重障碍抵制后出生的成员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新贸易保护主义层出不穷,使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疲于应付。发达国家通过WTO组织对其法律意志的扩张,已经不仅仅触及商品层面,而且还渗透到外贸制度,甚至社会制度层面。
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作为一种客观历史潮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经受着它的洗礼。但在发达国家对全球化热情推崇、欢喜雀跃的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却一直心存犹豫和疑虑。一冷一热的不同态度的背后,反映出两类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迥然不同的地位和境遇。
世界财富进一步向发达国家集中,更多的发展中国家陷入贫困化,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现象更加突显。究其原因,最根本、最重要的根源在于WTO框架并未脱离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我们能否在WTO框架之外寻求其他途径,建立一种新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以解决WTO不能实现的平衡全球贫富差距等问题。
新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就是要实行各国主权与经济权益的平等,建立公平互利的贸易制度。确立大小国家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的平等决策权,调整国际经济结构,改革世界范围内的不合理的工业生产体系和贸易的单一格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不仅仅是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是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国际经济集体安全利益。
已加入WTO的中国, 以及正徘徊在WTO之外的俄罗斯,还有诸多世界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出于维护自身国家利益的需要,还是从承担维护正义、促进人类共同发展和繁荣的责任来看,都应该一如继往地为推动最终建立公正合理、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发展的世界经济新秩序作出自己的努力。
(编者注:2006年7月,沈四宝教授对乌兹别克、俄罗斯等国进行了访问,本文为沈四宝在会见俄罗斯全俄法学家联盟领导俄罗斯前副主席、前联俄主席法律顾问等人员时所作的相关报告。)